Criminal Appeal judgment no. CACC19/2009

Judgment Date11 September 2009
Citation[2010] 1 HKLRD 947
Year2009
Judgement NumberCACC19/2009
Subject MatterCriminal Appeal
CourtCourt of Appeal (Hong Kong)
CACC0000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慧英

CACC 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1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648 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施慧英
(Sze Wai Ying)

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 年 9 月 3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9 月 11 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控罪

1. 申請人被控一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31(1)(a) 條。申請人亦同時被控一項交替罪名,即「販運他人離開香港」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29(1) 條。

2. 案件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十八個月。申請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她本來還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於 2009 年 8 月 8 日放棄該申請,法庭亦於同日撤銷該申請。

案情

3. 案情顯示,2007 年的 3 月份一份香港報章多日刊登以下的一則廣告:

「海外快錢多國選擇月入 10 萬安全可靠包食包住免佣請電 92399235」

4. 控方第二證人(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她於 2007 年 5 月 10 日被上司指派就該則廣告作出調查。2007 年 5 月 16 日,第二證人假份應徵者致電廣告上的電話號碼。一名自稱‘Maggie’的女子接聽電話。阮法官在判決書內記載了有關電話內容:

「該名女子指有關工作是在澳洲一個骨場工作,及問第二證人曾否有在骨場工作過,第二證人答沒有及說不懂揼骨,該名女子說『唔使識嘅,妳係咁易撚幾下,啲客就同妳上床喇』,又問第二證人的年齡及身材」

5. 雙方亦約定於同日在一間餐廳會面。申請人依約赴會。阮法官在判案書內記載了雙方當時會面的對話內容:

「……第二證人重申她不懂揼骨,而被告則說不需懂得如何揼骨,因客人只是想和她做,第二證人問客人會不會玩 SM,又或者會不會不戴套,又表示不想接待香港客,被告說那些客人大都是中國人和外國人,他們不玩那些遊戲,都是一對一,正常地做。

7. 至於薪酬方面,被告說每一個客人半小時可得 80 元澳幣,一小時可得 100 元澳幣,工作時間由中午 12 時至凌晨 2 時或 3 時,若第二證人有意思做的話,她要先繳交 2,000 元澳幣作介紹費,但這 2,000 元可在日後的薪酬中扣除。第二證人問若她真的想去澳洲工作,應該點做。被告說,若第二證人真的想去做的話,便通知她,她便會和旅遊社聯絡,旅遊社方面會通知第二證人,安排她帶錢及旅遊證件到旅遊社辦理簽證及買機票等,成功後便會通知第二證人拿取機票,大約需時兩個星期,拿到機票後便通知被告,被告便會通知老細,之後會有人在澳洲接機。

8. 被告告訴第二證人若她持有的是特區護照,她可在澳洲停留三個月,若她想停留更長時間,可於期滿時稍為離境,然後再入境,便可再停留多三個月,若六個月還不足夠的話,老細可替第二證人安排學生簽證,那麼,第二證人便可停留兩年之久。

9. 第二證人表示要考慮一下,之後會面便結束,整個會面為時大約四十分鐘。」

6. 2007 年 6 月 6 日,第二證人再致電申請人,訛稱她決定往澳洲工作,但申請人當時表示她很忙,稍後會聯絡第二證人。

7. 數日後,第二證人與另外一名警員到申請人的住所把她拘捕。

8. 申請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阮法官的裁決

9. 阮法官在原審時所需要考慮的其中一項爭議點是申請人與第二證人的對話內容會否令申請人相信或有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本身是一名娼妓,若她有這個想法的話,她便不可能干犯有關的罪行,因為她是不能致使一名本來是娼妓的人當娼。阮法官認為案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當時存有這個想法,他亦不認為申請人與第二證人的會面對話存有會導致申請人相信或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的言詞。阮法官說第二證人從來沒有向申請人透露過她的職業,亦沒有明示或暗示過她是妓女,她最明顯的回應都只不過是對申請人所介紹的工作表示有興趣。

上訴理據

10. 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是阮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是相信或有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或自願當娼的女子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為整體証供都支持申請人對第二證人產生這個印象,這是出於合理或不能排除的推斷。另外,阮法官沒有恰當地考慮舉証責任是在於控方,它須証明申請人有促致一名「良家婦女」當娼的意圖。

答辯人的立場

11.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任可表示,申請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件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是由於第二證人對她所作出的解釋沒有表示驚訝和抗拒及與她相約會面,因而認為第二證人本身是一名娼妓。任律師不認為第二證人是刻意令申請人相信她熟悉不道德交易的運作。任律師認為第二證人是沒有必要這樣做的,而且,如果她真的有這樣做,申請人就無須再向她加以解釋說:「她不需要懂得如何揼骨,因客人只想和她做」及「那些客人大多都是中國人和外國人,他們不玩那些遊戲,都是一對一正常地做」等。

法律原則

12. 有關控罪的法律原則是,若果一名人士本身是娼妓,她是不會被另一人導致她成為娼妓的。她願意提供性服務的原因是她本身是一名娼妓,而不是因為被另一人導致她成為娼妓而這樣做,因此若果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這名人士是娼妓,他是不可能導致這名人士去賣淫的,理由是他沒有導致一名不是娼妓的人士去賣淫的意圖(見:Hong Kong Archbold, 2009 年版第 21―2005 段,另見:R v. Brown (RA) 80 Cr App R 36)。

本庭意見

13. 申請人是否相信或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是需要從整體案情去推斷的。申請人可以選擇作供去披露她的理解,但就算她選擇使用緘默權不作供,控方亦需要證明申請人當時是不相信或者是不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本身是一名娼妓。反過來說,就算申請人選擇作供,聲稱她相信或者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若果整體案情不支持有關的辯白,法庭也不一定需要接納她的證供。

14. 據本案的情況,首先,就算有關的廣告內容隱含着一些不道德交易的意思,這也不表示應徵者必定是娼妓。其次,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必然會相信或有可能相信凡應徵該廣告的人士都必定是娼妓。如果單獨考慮第二證人與申請人的第一次電話談話內容,本庭不認為有關的談話內容會必然令申請人相信或者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但本庭認為有關的談話內容再加上雙方於當日會面時的對話整合起來就有可能給予申請人這個印象,這是因為第二證人在雙方進行第一次電話對話時,得悉有關工作是需要向客人提供性服務,但她當時沒有表示驚訝或抗拒,亦沒有表示不願意作這類性質的工作,她更與申請人相約會面。雙方會面時,雖然第二證人明顯已經知道她所應徵的工作是需要向客人提供性服務,但她不但沒有表示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反而詢問申請人:「客人會不會玩 SM」及「他們會不會不戴套」等問題,她更表示不想接待香港客,這些都是涉及性交易的實質行為。本庭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這就是一名不是當娼的應徵者應該不會如此露骨地說出她不願意做的性行為模式及刻意關注客人的國籍。從這些對話內容來看,申請人是有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尤其是第二證人曾向申請人查詢她到達澳洲後和客人進行性行為的模式。這一點最起碼顯示控方是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申請人是不可能相信第二證人是一名娼妓。

15.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認為控方根本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申請人干犯了這項罪行,故此本庭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批准上訴及撤銷定罪。

交替控罪

16. 由於這項控罪不成立,故此本庭需要考慮有關的交替控罪。阮法官裁定若果證供顯示申請人確實有參與安排另一名為了賣淫的人士離開香港,就算這名人士最終沒有離開香港,申請人被控的罪名都已經成立。

17. 阮法官認為申請人的角色是招攬有興趣到外國賣淫的女子,而其餘的工作基本上是由旅行社和外國的人士負責的。他認為雖然申請人因第二證人還未確實答覆會否出任該份工作而未安排第二證人到旅行社辦理手續,但申請人的行動已經構成將另一人為了賣淫而被帶離香港的部分重要元素,只要第二證人答應出任這份工作,其他程序便會順理成章地進行。申請人的工作到此基本上已經完成了。但由於阮法官已裁定「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罪名成立,所以他不對這項交替控罪作出裁決。

爭議點

18. 在本上訴,有關這控罪的爭議是受害人是否需要被帶進入或帶出香港才可構成一項完整的罪行?

19. 代表申請人的馬維騉大律師的立場是受害人必須已經離開或進入香港才可構成這控罪。他引用英國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第 57 及59 條,其內容指:

‘57 Trafficking into the UK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1)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he intentionally arranges or facilitates thearrival in the United Kingdom of another person (B) and either―

(a) he intends to do anything to or in respect of, after B’s arrival but inany part of the world,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arelevant offence, or

(b) he believes that another person is likely to do something to or in respectof B, after B’s arrival but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which if done will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a relevant offence.’

‘59 Trafficking out of the UK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1)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he intentionally arranges or facilitate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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