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Judgment Date04 November 2021
Neutral Citation[2021] HKCA 1608
Year2021
Judgement NumberCACV112/2021
Subject MatterCivil Appeal
CourtCourt of Appeal (Hong Kong)
CACV112/2021 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CACV 112/2021

[2021] HKCA 16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第一被告人 終審法院
第二被告人 董建華特首長官
第三被告人 律政司梁愛詩司長
第四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4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1月4日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原告人鄭燕芳女士在2002年3月25日針對被告人展開HCA 1151/2002的訴訟,在申索陳述書中表示要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權體政府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出申索。2002年6月17日,聆案官撤銷了原告人的訴訟,並作出限制程序令,規定她不得在未經高等法院聆案官許可的情況下,再次就同一申索展開任何同樣的訴訟程序,及不能把任何文件存檔。

2. 在上訴限期届滿9年之後,原告人在2012年2月23日向原訟法庭就上述命令提出上訴。2012年3月29日,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美蘭拒絕批准原告人逾期提出上訴,駁回她的申請。

3. 原告人針對陳法官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 74/2012),2014年2月5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她在2014年2月18日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在同年4月30日被上訴法庭撤銷。

4. 事隔近7年後,在2021年1月26日,原告人再在HCA 1151/2002案中存檔傳票(下稱「1月26日的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至上訴法庭。陳法官在2021年2月1日作出指示,指該傳票屬HCA 1151/2002案中之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範圍,因此陳法官拒絕就原告人發出該傳票給予許可。

5. 陳法官上述指定所提及的限制程序令,日期並非上文所說的2002年6月17日。另外,由於時間相隔太遠,就法庭現存的文件,難以核實HCA 1151/2002案中,有沒有作出限制申請令。1月26日的傳票,不屬於限制程序令的範圍。

6. 原告人在2021年2月10日,就陳法官2021年2月1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在2021年2月24日作出指示,指原告人的申請無需上訴許可,即使原告人需要上訴許可,她欲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得直機會,故此拒絕給予許可。

7. 原告人在2021年3月8日,在HCA 1151/2002案存檔傳票及誓章,就陳法官2021年2月1日的命令,申請延期遞交上訴通知書。陳法官在2021年3月10日作出指示,指原告人的申請無需上訴許可[1],即使原告人需要上訴許可,因她欲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得直機會,故拒絕給予許可。

8. 原告人在2021年3月22日,就陳法官2021年2月1日的命令,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3月24日,她存檔支持誓章。

9. 2021年4月12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將呈交上訴法庭,以書面形式處理,並指示原告人提交書面陳詞,無需做上訴文件冊。原告人在4月19日,按指示提交了陳詞綱要。

上訴理由

10. 原告人於2021年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列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1) 捍衛原告人名下多達24宗的訟案獲得公平審訊;

(2) 捍衛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討論及裁決

11. 原告人針對陳法官在2021年2月1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期限在2021年3月1日届滿,她在2021年3月22日才存檔上訴通知書,屬於逾期[2]

12. 陳法官2021年2月1日的命令,不批准原告人發出1月26日的傳票。原告人在該傳票中,沒有述明她擬針對HCA 1151/2002案哪一項法庭命令提出上訴。事實上,如前文所述,她早在2012年,已就陳法官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而該上訴已被上訴法庭駁回[3]她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亦已被上訴庭拒絕[4]因此,即使原告人在2021年1月26日存檔的傳票不屬HCA 1151/2002案中的限制程序令範圍,由於法庭已審結原告人的上訴申請,她重新提出上訴申請屬濫用法律程序。

13. 假若原告人1月26日的傳票,是針對HCA 1151/2002案的其他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該申請逾期就長達近20年。原告人既沒有述明擬針對哪一項法庭命令提出上訴,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亦沒有任何可爭辯的上訴理據,因此該申請應被撤銷。

1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f)款,《高等法院規則》其中一項基本目標,是要確保法庭資源公平分配。法院有責任確保,其資源不會被濫用司法程序的訴訟浪費。終審法院在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ther [2005] 1 HKLRD 473案明確指出,雖然基本法第35條訂明,香港市民有訴訟的權利,但是這權利不能被用作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必須適當及有效地防止任何一方濫用法律程序,以確保司法制度得以有效率和公平地施行[5]故此,即使陳法官不批准原告人發出1月26日的傳票,可能涉及一些程序上的錯誤,但因1月26日的傳票申請,屬濫用司法程序及完全沒有成功機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f)款,基於確保法庭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本庭應撤銷原告人逾期提出的上訴申請。

15.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原告人2021年3月22日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但原告人欲逾期提出上訴,是需要法庭給予延期批准才能提出上訴,陳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到這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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