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瀚澄

Judgment Date27 September 2017
Year2017
Judgement NumberCACC433/2015
Subject MatterCriminal Appeal
CourtCourt of Appeal (Hong Kong)
CACC43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瀚澄

CACC 43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43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5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CHENG HON CHING (鄭瀚澄)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7年8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7年9月27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源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立,被原審法官(張慧玲法官)判處即時入獄4年。上訴人不服,獲單一法官的許可就定罪提出上訴。

相關指控

2. 控罪指上訴人於2013年12月7日在新浦崗六合街萬昌中心7樓701室強姦X,不爭議案發時間是當天早上約5時三刻至6時三刻之間。

人物、地點、背景

3. 控方在原審時傳召了七位證人,他們依次是X(PW1[1])、Chris (PW2)、君君(PW3)、Wilson(PW4)、Sigrid (PW5)和杜衡(PW6);PW7是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與本上訴並無直接關係。

4. X和君君是多年的朋友。君君比X年長幾歲,X戲稱她為「豬媽」或「媽」。經君君介紹之下,X也認識了上訴人。由於君君叫上訴人「哥」,所以X也戲稱上訴人為「舅父」,上訴人則反稱X為「侄女」。

5. 君君認識上訴人的時間不長,X認識上訴人的時間則更短[2]然而,君君承認,她曾經喜歡過上訴人,雙方往來甚密,不過她在向上訴人「表白」後遭到對方拒絕。X承認她知道君君被拒這件事,她曾經和上訴人談及這事。

6. 君君承認,她在2013年11月開始和X的「短暫」舊男朋友(「阿齊」)交往,以致她和X產生不和,一度沒有聯絡。X也承認她在該月份因「男仔嘅問題」和君君「鬧交」。

7. 上訴人有自己的辦公室,地點就在控罪所指的701室。701室裡有床、沙發、桌子、椅子、電視、桌球檯和洗手間等設施,X在案發前會和朋友到上址玩樂,也曾經和君君及Wilson等人在那裡「玩通宵」。

8. Wilson是X的男朋友。他們在2013年10月31日認識,一星期後發展為情侶。Wilson是經上訴人的介紹認識X甚至君君。認識後,Wilson也經常和君君交談,雙方關係甚好。

9. 在和Wilson交往期間,X仍繼續與異性朋友單獨外出。在2013年一整年內,X都沒有工作。根據君君指稱,X不時會到夜店飲酒作樂。

10. Chris是X的另一名男性朋友,他不認識上訴人。案發前一天(12月6日)Chris曾經和X到大埔大美督吃晚飯,飯後他用車把X和X的女性朋友Sigrid送到位於中環蘭桂坊的Beijing Club消遣。在那裡,X和上訴人和他的朋友杜衡(同為男性)會合。

11. 以上就是與案有關各人和他們的背景及關係。

案發前後的一些事實

12. 上訴人2013年12月6日晚到Beijing Club消遣,其實是由X主動約他出去的,不過在店裡的桌子卻由杜衡預訂,原因是要補祝X的生日。包括Chris、X、Sigrid、上訴人和杜衡等一行人在12月7日凌晨1時之前到達上址,之後逗留至同日早上約5時一刻離開。

13. 在Beijing Club玩樂期間,X認識了上訴人另一名男性朋友「阿斌」,雙方交換了電話號碼。同時,X據稱因喝得太多,不勝酒力,連步履也變得不穩。此外,X被現場的閉路電視拍到和上訴人和阿斌有攬腰、親嘴等親密行為。當時是早上4時至5時。

14. 離開Beijing Club時,Chris表示可送X回她在大埔的家,不過上訴人卻說可由他來代勞,結果X跟後者坐計程車離開了蘭桂坊。在計程車上,上訴人給司機的指示是到新浦崗而非大埔。X承認她聽到上訴人給司機的指示並意會到自己會去萬昌中心。在計程車上,Chris 和Wilson曾分別致電X。

15. 從萬昌中心的閉路電視錄影見到,X到達該處的時間是早上5時47分[3],當時鏡頭拍得X因「企唔到起身」而「跪咗喺度」。5時49分,鏡頭又拍得X「企唔穩」、要人「扶住」走路。

16. X再次出現於萬昌中心的閉路電視,是早上6時48分左右,當時鏡頭拍到她從7樓乘坐電梯直落地下大堂。從有關的片段可見,X曾在電梯裡照鏡和撥弄頭髮,在到達地面之後又示意看更開門而沒有向他求助。看更把門鎖打開的期間,X再度找有鏡子的地方整理髮式。總括而言,X同意她在離開萬昌中心時「衣著整齊,神態步伐正常到不堪」。

17. X在離開萬昌中心後走到附近的東啟德遊樂場,稍後上訴人亦尾隨而至。再不久之後,君君和Wilson也因為在較早時接獲X的通知而先後到達那裡。

18. 根據君君描述,X當時「喊得好犀利」、「身體顫抖」。君君看見X的衣服上有「好多血」,在陪X進入廁所檢查後又發現X的女性用護墊「仲有血」,X解釋是自己「下面傷咗」。君君質問上訴人「點解搞X」,上訴人答「對唔住,我飲醉咗」,結果君君和Wilson決定報警,由Wilson負責打電話。

19. PW7在東啟德遊樂場內以涉嫌強姦的罪名拘捕上訴人。PW7問上訴人他指頭上的痕跡是甚麼,上訴人答「係個女仔嘅經血」。

控辯雙方的說法

20. 控辯雙方不爭議上訴人和X於案發當日早上5時三刻和6時三刻之間在701室發生過性行為。由於有X的WhatsApp和電話通話紀錄呈堂[4],控辯雙方也不爭議X曾在這個時段內收發過某些訊息和打過某些電話。

21. 簡單而言,控方的說法是X雖然表明不願意,甚至作出了反抗,但她卻因醉酒等原因而未能成功避過上訴人的侵犯。X說,她下體流血是因為遭到上訴人的指插。她說,除了肯定自己於上訴人完事後打過電話給君君,她對其他的電話或訊息往來都沒有印象。無論如何,她說她的電話在她受到侵犯期間被上訴人扔到一旁,令她無法觸及。

22. 以下是原審法官在其《導詞》[5]裡對X的證供的部分撮要,它的內容較詳細地引述了X對上訴人的指控。它包括了X的電話被拿掉這一點[6]

「 就睇番證供。根據X所講,我哋就去到701,因為事件發生喺701,就去到講701嗰度,佢話去到701嘅時候,佢就好醉、好攰,所以佢就除咗鞋、除咗襪,就瞓喺嗰個貴妃凳同埋個梳化,你咪記得佢講過,頭喺貴妃凳,個身喺個雙座位梳化度,被告就畀杯水佢飲嘅。佢話佢就瞓喺個梳化度,就感覺到頭暈嘅,當時被告就拉佢個外套嘅拉鍊,拉開咗,拉低咗,佢就冇作任何嘅反應。咁但係跟住到個被告人去拉佢嗰個所謂bra top,中間嗰條拉鍊嘅時候,佢就話唔好,就擝番上。跟住發生嘅情節就係好似鬥力咁,佢就拉落,X拉番上,拉落、拉上咁,佢話佢就搏命拉嘅,但係結果都係唔成功,就畀被告除咗--即係拉開咗個拉鍊,除咗嗰個bra top,佢話當時佢已經係諗到或者意識到,即係被告咁樣做呢啲嘅時候,被告想強姦佢,所以佢就即刻攞咗個電話,諗住打電話畀佢個男朋友Wilson,叫個男朋友嚟接佢嘅。佢話佢攞到個電話,但係被告就搶咗佢嘅電話,就掉埋一邊。佢就曾經用個『掉』、又『放』兩個字眼,擺咗喺邊呢?佢其實喺嗰張照片,即係喺我哋105嗰一沓照片度第7張,佢用個橙色嘅箭咀,指住係嗰個啡色嘅梳化,貼牆嗰個位,佢喺地下嗰度嘅,就掟咗去嗰面,於是就即係佢冇電話,跟住佢話佢都唔知件外套係點樣情況之下,總之就冇咗件外套,然後就被告人除咗佢嘅bra top,嗰個胸圍就唔係除晒嘅,就擝落咗咁樣喺度,佢又嗰時,佢已經係反抗,踢個被告嘅心口,又大聲嗌救命,因為佢希望出面有人聽到佢嗌救命,又幫到佢咁,佢亦都有同過被告講話『你唔可以咁做㗎』咁,但係被告就唔理佢喇。被告跟住就係擝低佢嘅黑色長褲,即係叫做legging嗰個,就去到膝頭哥嗰個位嘅,佢亦都係不斷咁樣掙扎,但係最後被告都係除甩咗佢嘅legging,佢話底褲都係除咗,但係佢就唔肯定同埋個legging一齊除吖,定點樣,就總之係除咗,即係佢係有一個情況就係,下身係全部裸露嘅。

佢話嗰個即係拉拉扯扯,即係被告又除佢條褲,佢又唔肯畀被告除佢褲,呢個佢叫做拉扯嘅期間,其實佢已經由梳化度跌咗落地下,跌咗落去嗰張地氈度,你記得佢講,佢話當時佢就仲喺個地氈度嗰陣時,佢其實就想衝去攞番個電話,就諗住搵朋友救佢嘅,但係被告就擝住佢隻手,唔畀佢去,佢之後攞唔到個電話。然後就喺即係地下呢個環節,就係成功除咗佢嘅褲,然後跟住被告就係用一隻手指,就係插入佢嘅陰道度,佢好痛,佢搏命盡咗佢自己嘅能力去反抗,都反抗唔成功,因為佢話佢醉咗,佢即係做極都做唔到。然後佢亦都有哀求被告『你唔好咁做喇』,即係被告插手指落佢嘅陰道嗰個時候,哀求被告唔好咁做,但係被告唔理會佢嘅。跟住被告就係將佢㧬埋去,貼住嗰個桌球檯,你都記得,佢有個箭咀顯示咗橫邊嗰邊嘅桌球檯,佢就面向個桌球檯嘅,即係個被告喺佢後面,亦都形容話點樣被告係將佢嘅陽具係插咗入去呢個X嘅陰道,佢亦都係有抽插嘅情況,就維持係幾分鐘嘅啫。跟住就佢話都唔知點解,被告突然間就唔再將個陽具擺喺個陰道度,抽番出嚟,就坐咗喺個梳化度,佢就趁呢個機會,就即刻攞咗個--佢就攞番個電話,就跑入去個洗手間度,就鎖住自己喺入面,然後就打電話畀君君,向君君哭訴就話佢想死。係打咗個電話嘅啫,冇做其他嘢,亦都冇講其他嘢。跟住佢就出番嚟,就著番褲、其他衫、外套嗰啲『盛』,跟住佢就走,佢話當時佢走嘅時候,被告曾經同佢講過話,『你瞓埋先走喇』咁,佢話佢唔理佢,因為佢好嬲,然後跟住就落咗去搭𨋢。」

23.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不過,從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可知,相對於X的指控,辯方的最核心說法是:事情雖然由上訴人採取主動,但他卻隨即得到X的正面回應。此外,辯方聲稱,X在性交期間仍然與外界收發訊息和通電話,而且這點可從X的WhatsApp和電話通話紀錄獲得客觀印證。辯方的意思是,根據X就幾個相關環節在時間上的描述,有關的訊息和通話必然發生於性行為的過程當中。

24. 以上的說法都可從《導詞》的相關部分看到。首先是性行為如何開始及進行下去[7]

「 ….. 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向X講出咗話嗰個事件辯方嘅版本嗰啲問題,當時你記得謝大律師就向嗰個X講,就話當時即係被告就隔住X嘅褲,咪摸佢嘅下體嘅,就話佢當時其實佢個反應就係細細聲話唔好,跟住不過又呻吟就擘開腳,記得喇?而當時就仲講話,即係『你係我舅父仔』咁即係嘅字眼,即係一方面又話唔好,又呻吟,又話『你係我舅父仔』。當時X唔同意有咁嘅事件發生過,記得喇?而向佢指出話『除妳條褲嗰陣時,妳冇反抗嘅』,佢又唔同意。然後又向佢指出話,其實發生性行為唔止一個體位,所謂,即係有多個體位,佢話冇。而向佢指出話,喺嗰個桌球檯,曾經移過去個梳化嗰度,男上女下嗰個,佢話冇,仲話即係男上女下嗰一點係肯定,一定冇添,即係佢講得好肯定嘅,呢個。然後就又向佢講話,去完咗個梳化,又返番去個桌球檯嘅時候,即係佢就瞓喺度,面向上,個肚腩向上,佢亦都係話冇嘅。就呢一方面,我遲啲亦都會再提番,其實佢有啲乜嘢嘅答案添,不過喺呢一度,我就係想話畀你聽,呢啲嘅問題就係話辯方嘅版本,就向佢講,佢唔同意嘅,所以喺你哋面前就冇直接嘅證據話有咁發生過,因為得佢同埋被告喺度,被告冇上嚟講件事吖嘛,咁咪得佢話冇吖嘛,明唔明白?」

25. 接著是X通電話和收發訊息的時間。這個由辯方所提出的疑問,原審法官不無強調,而且還有若干補充[8]

「 如果根據X呢一個講法,當個被告係將手指已經插入佢嘅陰道,後屘同佢有性交,即係呢個冚唥違反佢嘅意願,佢話咗唔好,又反抗,喺成個環節,佢都冇手提電話,因為個電話已經掟埋咗一邊,佢攞唔到㗎嘛,然後個被告停咗之後,佢先至攞到個電話,先至向君君哭訴話想死㗎嘛。你哋又記得,喺去萬昌嗰個嘅閉路電視,X同埋被告人去到萬昌,係朝頭早5:47:14,即係5點47,我哋當佢47分先,即係或者個秒數唔講住,而去到呢一個701都係5點49嘅,49:25,其實,但係佢離開就係6:48:23,06:48:23,即係佢其實同X喺個701入面,係大概一個鐘頭喥,而你又睇番佢嗰啲WhatsApp嘅紀錄,因為WhatsApp就你記得,佢其中有一個WhatsApp係send -- 係畀被告㗎嘛,喺WhatsApp嗰個文件夾,嗰個--啲圖片第24版,即係話『媽咪打電話畀妳,妳唔好應』咁樣,『唔好聽』,第24頁,咁嘅時間就係06:28,呢個係未離開701,離開701係06:48,記得有呢個。然後仲有,就係佢同佢媽媽之間,喺28、29你睇到,係有一連串嘅對話,又話佢即係呢個想嘔,又話陣間返,又okay咁樣,一連串嘅對話,呢一--對呢個被告嗰個,即係佢話發錯咗,『媽咪打嚟你唔好聽嗰句』,發錯咗被告,就06:28,而佢畀佢媽媽嗰啲,即係就算唔係全部,大部分都係喺佢仲喺701入面嘅時候發。

而仲有,同Wilson都有喎,如果你睇46嗰版,就係Wilson嘅,就佢話 “where are you?”嗰個開始,即係之前嗰啲或者唔講住,我而家凈係話 “where are you?”,就6點32,係咪?跟住就話,一路話即係想死,嗰啲冚唥都仲係三十幾、三十幾嘅,39,然後去到bye-bye,bye-bye,第2頁,47,呢個47頁,46、47,先至係6點41,即係話呢個仍然仲喺701囉。你哋就要睇,佢就話,根據佢所講,喺嗰個701入面發生性行為,其實好短時間,幾分鐘啫,跟住佢已經完咗,佢就衝入洗手間,洗手間都係兩三分鐘,打咗一個電話,出番嚟,著番褲,著番件衫,已經走喇。用佢離開06:48:23嗰個時間,數番轉頭,咪即係個發生嗰個性交嘅時間,唔應該離呢個06:48好遠,唔應該--都係十零分鐘之內,應該,係咪?二十分鐘之內,應該。佢就講到係話完全冇電話,冇呢個任何嘅--即係冇攞到話去發出任何訊息,但係你睇到,其實佢都好幾多,又同阿媽講,又同Wilson,嗰陣時,所以你就要考慮,其實佢發出呢一啲咁嘅訊息,或者佢答阿媽呢啲咁嘅訊息嘅時候,其實佢喺個701入面係做緊乜嘢呢?你哋就要考慮,因為呢個吻唔吻合佢嘅講法話,係根本冇電話,係畀被告夾硬同佢性交呢?

你哋當然,喺嗰個CCTV,即係喺Beijing Club嗰度嗰個CCTV睇到嘅,佢真係一日都住個電話嘅,去到邊--即係其實個電話都幾搶眼,因為嗰個Samsung都幾大部,佢真係好多時望下佢、『盛』,同埋你都睇到嗰啲WhatsApp短訊,佢都幾--似乎喇,幾鍾意同短訊同人溝通嘅,佢就算喺Beijing都send短訊畀被告嘅,你睇到,即係大家一齊喺Beijing都會有send短訊呢樣嘢。好多時問到佢就話,『妳係咪發過呢個畀邊個?妳係咪同邊個講過邊個?』咁,即係問佢嗰陣時,嗰個時候話唔記得,冇印象。當然你哋要考慮下話,會唔會即係事隔兩年,你問番佢嗰日『妳有冇邊個鐘數send過個message畀邊個』,未必記得咁多,係咪咁嘅情況呢?即係你哋去考慮,定係話『我硬係敷衍你,我唔想講真話畀你聽,所以我樣樣都會用「我唔記得,冇印象」嚟應咗你就算喇』咁,你哋就要作出一個嘅衡量。

喺呢個範疇,我又想提一提你哋,關於喺受盤問嘅時候,佢曾經一啲答過嘅問題,你記得當時辯方向佢指出,佢同呢個被告人有性行為嘅時候,佢仲住個電話嘅,雙手住電話玩嘅,佢唔同意嘅,冇嘅。而有一個範疇同佢講就話,你冇晒褲,下身赤裸嘅時候,你嘅電話係響過,佢話好似係。跟住向佢指出就話,你就想去聽嗰個電話嘅,電話響,不過阿Yon就係攬住你實,佢話佢唔係好記得。跟住就向佢指出,『跟住妳就當時同阿Yon講,「你畀我聽先喇,應該係我阿媽嚟㗎,聽完電話我畀你搞喇」』,佢當時嘅答案就話唔記得。你哋可能會諗下,點解佢話唔記得嘅?如果個被告夾硬剥你條褲,你都明知佢諗住係想強姦你,你預備去攞個電話嚟求救,你會唔會同佢講話『你畀我聽完電話先喇,我再畀你搞』呢?即係照計冇乜理由會講啲咁嘅說話,又或者佢係話『好喇,我同你即係講數』咁樣,『我講數喇,我畀你,你畀我聽電話先喇,個電話咁重要』,就冇理由講過數又唔記得㗎,即係會唔會係呢個唔記得嗰個答案相當奇怪,係咪應該直接話『冇啲咁嘅事,點會係啲咁嘅事』。點解佢唔係話畀你聽冇啲咁嘅事,而佢嘅答案會係唔記得呢?咁你就要諗下佢點解會咁講。」

26. 除了上述的最核心說法,辯方還辯稱:一,X在事前雖然有喝酒,卻並未喝醉,這點有酒精測試結果間接輔證;二,她偽稱被上訴人的手指弄傷下體,但她所流的血其實是經血,這點又從驗傷報告得到證明;三,上訴人在君君的質問下道歉,指自己喝醉,並不是要承認強姦,他的意思是自己不應和君君的好朋友X亂搞男女關係;四,X誣捏上訴人強姦,是因為她事後後悔,覺得難以向君君和Wilson交代,所以把責任推給上訴人。

27. 以下是原審法官就上述第一點的觀察,當時她已經給陪審團發出過‘醉酒下的同意也是同意’[9]的指引[10]

「 ….. 你哋去考慮,究竟佢係咪真係講真話畀你哋聽,就佢同X發生性行為係唔同意--佢唔同意嘅呢?佢有幾醉呢?呢個係一個範疇,頭先已經畀咗就醉酒嗰個指引畀你哋。喺有一個鏡頭你哋睇到,咪喺個酒吧度話似乎有幾杯酒,佢又喺度咁做啲--佢就話,將佢喺個--細杯倒落大杯,然後跟住就畀Chris -- 畀阿斌同埋畀被告,就唔係溝酒,但係佢其實飲咗正式幾多我哋唔知,你哋睇到佢有啲情況就好似真係企唔穩咁嘅,舂嚟舂去咁,有啲咁嘅情況,你哋自己去考慮,就其實佢係受到酒精影響,企唔穩,係咪加埋對高踭鞋,所以更加企唔穩,定係根本唔係好醉,你哋自己去考慮。當然,呢件案件除咗嗰個CCTV影咗之外,Chris Chan都話畀你聽,Chris Chan係話見到個X企唔穩嘅,醉到,就係要被告扶佢嘅,佢係起碼佢關注到,做一樣嘢就係打電話畀X,佢追出去之後,喺Coach嗰度見唔到佢之後,佢有打電話問X『妳okay吖嘛?』咁,即係對Chris嚟睇,有一啲跡象係X應該有醉,係咪?但係你又聽到,X係答番佢,答到㗎喎,『我okay』,仲答到話,當Chris問佢『妳去緊邊?』佢話佢去緊新蒲崗…..。

你知道 [X在抵達701室之後] 其實Wilson已經係搵緊佢,就搵唔到佢,又好嬲、又火爆咁樣『盛』,而暫時或者唔好理佢係咪講大話先,即係睇到啲WhatsApp話,唔好理佢講大話呃Wilson嗰橛,你睇番下啲應對,似唔似一個係醉到唔知自己噏乜嘅人講嘢,即係換句話講話,一問一答,你send個message畀我,我答番你,係咪九唔搭八,定係話有頭有路,即係答嗰個人知道人哋問乜,答得啱嘅,呢個會係顯示到個思路㗎嘛,個思路有受到幾多嘅酒精影響呢?呢個可能幫到你哋都唔定。同埋佢同阿媽嗰啲對話又係,你哋睇下係咪一問一答、有頭有路嘅,正如謝大律師講咗,有中有英嘅,即係唔覺得有打錯字嘅,呢個係咪都可以畀到你哋一個嘅顯示,其實佢唔係話醉到糊里糊塗呢?呢個咁就要考慮到幫唔幫到你哋去決定,其實佢係同意定唔同意性交喇。

當然仲有一樣嘢就係,喺嗰個承認事實,關於話抽咗血嗰個、抽咗尿嗰個情況,係下晝三點九至四點九嘅,就跟住驗,驗咗係冇酒精,事件佢離開--呢個X離開Beijing Club係五點鐘喥吖嘛,即係話呢啲血液同埋尿係十二小時之內抽嘅,冇酒精,呢個已經係話咗事實,頭先已經講畀你聽。當然,我哋係冇證據話,一個人飲咗酒,會幾耐先至揮發晒啲酒精呢?我哋冇呢方面嘅資料,冇呢方面嘅證據,但係常理都係話,冇理由大家讓,即係冇可能話全世界人個個飲咗咁多酒,一定係同一個速度去散嘅,話梗係你肥啲、瘦啲、大啲、細啲,係大人定細路,係飲慣酒定唔飲慣酒,一定會有個關係嘅,係咪?即係譬如我飲得多嘅,或者唔影響我囉,係咪?或者我飲得少嘅,飲一杯都醉,呢個真係可能幫到你哋,去考慮佢喺十二小時之內,已經係完全冇酒精,係咪顯示到其實佢唔係飲咗好多嘅酒呢?呢個亦都會幫到你哋,假如佢係有受酒精影響,即係喺五點幾至六點幾,喺701入面嘅時候,佢受影響係受到去乜嘢程度。」

28. 其次是第二點即X是否確實下體受傷的問題[11]

「 係經血定唔係經血呢?被告就話,佢手上嗰啲血就係來自X嘅經血,當然冇話張相畀你睇,但係無可否認啲證供冚唥都係同意話,當時佢手上係有血嘅,佢自己都同差人講話『呢啲係經血』,即係有血。而被告已經--唔係,X已經不止一次話畀你聽,佢嗰個唔係經血,呢個你哋又睇一睇你哋嗰個--陪審員嗰份入面嘅醫療報告,首先睇B,B就係急症室醫生第一個睇呢個X嘅時候畀嘅報告嚟,即係葉醫生,如果你睇635頁,中間嗰度就係話佢即係頭、手腳、身體都冇可見嘅外傷,外陰同陰道都冇顯著嘅傷口或者裂傷,陰道入面可以見到一啲帶血嘅分泌物。當然,醫生就冇講話佢當時嘅行經,就冇特別咁樣講,咁但係重點,即係我認為係重點,你哋要--可以考慮就係,佢外陰同埋陰道冇顯著嘅傷口或者裂傷。

然後下一個,C,C就係法醫官做過一個報告嘅,而法醫官所講嘅,佢初初有表面傷勢,嗰段就睇到話,即係膝頭哥有啲咩嘢傷勢嗰個,但係我想你特別睇睇私處嗰度,私處就法醫官都用衛生巾嚟形容佢當時--即係佢當時纜嗰塊就唔係--應該就唔再係佢本身嗰塊,因為佢本身嗰塊掟咗落個桶度,記唔記得?君君話佢抌咗落去廁所入面嗰個桶,佢呢個應該係第二塊嚟嘅,佢話不過即係有帶血嘅分泌物,大量,大量嘅字眼,即係好多,同埋就講咗佢嘅處女膜,就話佢入面有一個0.4厘米乘0.2厘米嘅微紅瘀傷,此外就冇其他嘅異常,陰道內亦都係有中量嘅帶血分泌物,就冇其他異常嘅受傷。當然,法醫官亦都冇用到話行經咁樣嘅字眼嚟講,但係似乎都話,喺個陰道入面係有啲帶血嘅分泌物,但係又唔見有傷口,即係似乎就唔係有傷口,因為你睇到嗰個微紅嘅瘀傷咋嘛。

喺咁嘅情況之下,你哋諗下,即係如果佢嗰個唔係經血嘅話,咪要好傷先至會流咁多血?即係照計,有血就即係一定有傷口嘅,個皮膚要裂咗先至有血㗎,唔係流唔到血,你睇下佢就真係冇話到喺個身體嘅邊個部分有一啲傷口係流血,即係我哋睇唔到,而且仲要流咁多血,係咪咁嘅情況之下,會唔會其實個被告--即係X連自己已經行經都唔知,就話唔係呢?定話佢都明知佢自己係行經,佢又特登話唔係呢?呢個你哋自己去考慮,即係呢個究竟係唔係經血,其實嗰個重點就係話X有冇受傷,因為如果嗰啲唔係經血嘅話,照計就話喺性行為嘅時候,X傷得好緊要,而先流咁多血,即係個而--但係如果係經血嘅話,就唔係因為受傷,呢個亦都可能係幫到你哋考慮,究竟有冇即係所謂反抗,係咪唔同意咁呢一個嘅範疇。」

29. 第三點和上訴人在東啟德遊樂場裡承認做錯有關。原審法官這樣指引陪審團[12]

「 假如到最後,你哋係話--關於呢個同意定--係咪同意性交,我都想講多一樣嘢就係話,被告話『對唔住』嗰樣嘢,係唔係被告喺個遊樂場,同君君講對唔住,就表示佢係強姦咗X呢?我就覺得睇番個案情先,如果君君話『你咁樣搞X係唔啱』,佢話『對唔住,我係唔應該搞X嘅,佢唔肯嘅,我都夾硬嚟』,咁就梗係,認晒,係咪先?但係佢凈係講咗個對唔住咋喎,佢對唔住乜嘢,你要考慮番佢同君君之間有啲咩嘢關係,佢同X之間所謂舅父,呢啲咁嘅關係,君君其實同佢講過乜呢?你唔知,因為佢講唔清楚吖嘛,佢凈係講咗句就話『你做咩嘢搞X?』但係除咗搞X之外有啲乜嘢呢?我哋唔知,所以被告呢句嘅『對唔住』,有唔同嘅解釋,可以,佢可以係話,『我其實都真係唔應該同X,佢係妳個女,我係佢舅父,嚟有任何嘅關係』,唔等於強姦,係唔應該,即係直情唔應該有路咁樣,呢個係一個可能性,或者係話,『我就拒絕咗妳,君君--拒絕君君妳,X係妳嘅好朋友,我就同佢搞,唔同妳搞』咁之類,因為有咁多個可能性,你哋就唔應該、唔可以話,我就用你講對唔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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