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乐忠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dgment Date01 September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2198
Judgement NumberHCAL3082/2019
Subject Matter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AL3082/2019 黎乐忠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HCAL 3082/2019

[2020] HKCFI 2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0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黎乐忠
建議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0年7月15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9月1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申請人於2019年10月18日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指稱處長拒絕他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決定違反《基本法》第24條第2款。

2. 2019年12月19日,本席作出以下的指示,即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訴訟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將於2020年5月20日上午10時進行。

3. 2020年5月20日,在申請人缺席聆訊下,本席頒令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命令訟費歸於建議答辯人。

4. 2020年5月29日,申請人發出傳票, 向法庭提出就本案申請「重開聆訊、重啟法律程序」。申請人於日期為2020年5月2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提出的理由為:

「本申請人因錯記、誤以為聆訊時間為5月29日,因此錯過了HCAL 3082/2019於5月20日的聆訊,這是我的失誤。

然而本申請人認為入境處處長違反基本法,本申請人的情形完全符合基本法第24條之相關條款,因此申請重開聆訊、重啟法律程序。」

背景事實

5. 申請人於1970年1月12日在廣東出生。申請人及其妻子均為中國內地居民。2008年9月29日,申請人的妻子在香港誕下女兒 (下稱「申請人女兒」)。因申請人女兒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生的中國公民,故她屬《入境條例》 (香港法例第115章) 附表1第2段 (a) 項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下稱「香港永久性居民」)。

6. 根據過去10年的出入境紀錄,申請人自2012年10月25日起憑藉其《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雙程證」) 及探親簽注多次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申請人由2012年至2019年出入香港境200多次,總留港日數如下: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1]
全年留港日數 11 306 319 295 232 301 302 295

7. 2019年8月22日,入境處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表》 (表格ROP145) (下稱「申請表」)。申請人在申請表填報自己由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在香港通常居住,並獲准在港居留至2019年10月24日,屬《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 (b) 項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下稱「該申請」)。

8. 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所有資料及入境處的相關紀錄,處長並不信納申請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2019年9月24日,處長致函通知申請人未能為他確認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拒絕該申請。處長拒絕該申請的理由如下:

(1) 申請人從未獲批准以居民身份在香港居住。自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24日 (即作出決定當天),申請人只曾以訪客身份進入及離開香港。

(2) 《入境條例》第11(10)條規定:「給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如在該人離開香港當日仍屬有效,則在他離開香港後即告失效。」依照上述規定,申請人的訪客身份在他每次離開香港時即告失效,因此未能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b)項中「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條件。

9. 根據申請人2019年10月18日存檔法庭的表格86及其非宗教式誓詞,申請人指稱處長拒絕該申請的決定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並要求法院就此作出裁決。

討論

10. 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b)項的規定,申請人須符合「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條件方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11.Sun Jie v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and Others,CACV 320/2004,2005年12月22日,第10段,上訴法庭指出:「任何人若要通常居於某地必須身處該地。某人若不能合法身處該地,他便不能在該地居住,更遑論通常居於當地。」

12.Gutierrez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2013] 3 HKLRD 319,第64至65段,上訴法庭也指出,根據《入境條例》第11(10) 條,訪客獲批准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在該訪客離開香港後即告失效。因此,該訪客離開香港後,他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有效的准許再次入境或留在香港。上訴法庭繼而指出,一個沒有法律准許入境或留在某地的人,很難說得上是在當地通常居住。

13. 根據入境處的紀錄,申請人從未獲批准以居民身份在香港居住,在過往十年只曾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每次給予他在香港以訪客身份入境及逗留的准許,在他離開香港後即告失效。而他再進入香港時也必須再次得到入境准許方可入境及逗留香港。故此,申請人無法符合通常居於香港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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