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照月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Judgment Date08 January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92
Year2020
Judgement NumberHCAL1806/2019
Subject Matter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AL1806/2019 釋照月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HCAL 1806/2019

[2020] HKCFI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8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釋照月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12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1月8日

判決書

1. 這是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2. 本案的背景事實已經在釋照月 (Sik Chiu Yue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以下簡稱“相連案件”) [1] 一案的判詞中列出,在此不贅。

3. 本案涉及曼華堂在管理竹林禪院上的問題。因為竹林禪院管理不善,本案的申請人在相連案件中向律政司司長及曼華堂等人提出民事起訴。申請人指竹林禪院涉及慈善信託,故此以該信託管理不善為理由,要求法院頒下「完善管理」的命令 (better administration order)。

4. 在相連案件中,原訟法庭原先判定申請人沒有出庭資格 (locus standi) 提出訴訟。申請人不滿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訟法庭繼續審理。

5. 在上訴法庭的判詞中 [2],林文瀚副庭長指出現行法例對慈善團體監察不足之處。

6.龐孟婷 v 華人廟宇委員會 [3] 一案中,竹林禪院的另一名相關人士向本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投訴華人廟宇委員會不當地確認曼華堂某些委員調動的合法性。

7. 在該案中,本席根據以下兩項理由否決申請:

(一) 申請沒有涉及可司法覆核的決定 (no decision amendable to judicial review);及

(二) 有關的糾紛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non-exhaustion of other redress)。

8. 本席亦以同樣的理由否決申請人在本案的申請。

申請沒有涉及可司法覆核的決定

9. 在聆訊中,本席要求申請人確認他所挑戰的決定。

10. 申請人向本席確認,他並非挑戰律政司司長在相連案件中所作出的某些決定。

11. 根據本席的理解,申請人依賴林副庭長在相連案件的上訴判詞中所作出的一些意見 [4],希望強制律政司司長採取更積極的態度,介入處理竹林禪院管理的糾紛。

12. 申請人認為,最低限度律政司司長必須在收到大量有關曼華堂的投訴時,作出一個符合其職能的行動,並成立一個中央統籌機構或工作小組,協調相關調查及執法機構,如警方、華人廟宇委員會及海關等等,作出行動。可是,律政司司長並沒有這樣做。

13. 林副庭長在相關案件的上訴判詞中明確指出 [5],一般的投訴人沒有資源調查關於慈善團體的投訴。假若律政司司長不作出跟進,竹林禪院的運作便沒有有效的監管。

14. 可是聆聽過申請人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沒有涉及可司法覆核的決定。

15. 首先,申請人不能向本席明確指出他所挑戰的決定。根據本席的理解,律政司司長根本沒有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任何的決定。再者,林副庭長在相連案件的上訴判詞中亦指出,根據現時法律上的漏洞,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監護人 (parens patriae)的角色亦有相當的限制。她並沒有調查慈善團體運作的權力及資源。在此情況下,法院亦沒有理由頒令律政司司長須作出任何特定的行動。

16. 基於本案沒有涉及可司法覆核的決定,本席否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

17. 再者,本案所涉及的糾紛根本可通過相連案件的訴訟解決。

18. 在相連案件中,申請人向律政司司長及曼華堂等人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頒下「完善管理」的命令。在該案中,律政司司長亦是以公眾監護人的身份參與。在此情況下,任何關於曼華堂及竹林禪院的管理問題,都應該通過相連案件中的訴訟解決。假如申請人遇到舉証的困難,或是律政司司長在該訴訟中作出任何不合理的決定,申請人亦應該在相連案件中向審理該案的法官提出相關的投訴。再者,容許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亦會造成糾紛重複性審理的問題 (multiplicity of proceedings)。

19. 這亦是另外一個否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由。


20.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2017] 4 HKLRD 803;上訴庭的裁決[2018] 4 HKLRD 194 (CA)

[2] 判詞第19至35段

[3] [2019] HKCFI 1457

[4] 見判詞第19至35段

[5] 見判詞第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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