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偉

Judgment Date20 August 1999
CourtHigh Court (Hong Kong)
Judgement NumberHCMA637/1999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HCMA00063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偉

HCMA000637/1999

HCMA63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3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59號)

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符偉 上訴人

_____________

以及

HCMA63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3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58號)

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符偉 上訴人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符偉在兩宗案件中,一共承認3項盜竊罪名,每項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第一宗案件的兩項控罪的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另一宗案件的8個月監禁是分期執行。上訴人需要服刑共16個月。上訴人現在上訴要求法庭減刑。

2. 案件的案情非常簡單,有關案情顯示,在1998年12月,上訴人在旺角電腦中心內,分別向兩名人士偷取他們携帶的無綫電話。結果上訴人被捕,被帶上法庭,但獲得保釋。於保釋後兩個月,即1999年2月,上訴人再次犯案,在旺角另一個商場內,偷取了另一名人士的無綫電話。

3. 資料顯示,上訴人有6次案底,包括:縱火、爆竊、盜竊、打劫及意圖盜竊。上訴人亦曾多次被判入獄。本席亦不能忽視今次處理的三宗罪行,其中有一宗是上訴人被捕、被檢控及在擔保期間所再次干犯的。正如原審裁判法官指出,該行為顯示上訴人妄顧法紀。

4. 上訴人今天向法庭作出冗長的陳述,指出他今次坐監之後,感覺有悔意。他亦指出母親有病,太太亦產下女兒。本席只能指出,如果他是關心母親及妻兒,基本上不應從事犯罪的行為。

5. 某程度上,法庭當然要考慮判刑對罪犯家人的影響。如果上訴人的家人因為上訴人被判入獄,而受到困難,本席當然感到同情。但同情是一回事,法庭必須執行法律。如果上訴人今天向法庭陳述的內容,有任何一點是真確的話,本席只能希望他出獄後,重新做人,做一個負責任的兒子、丈夫及父親。

6. 在本案,原審的判刑是絕對正確。非但過重,且屬輕判。沒有任何理據容許本席批準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符偉(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陳立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To continue reading

Request your trial

VLEX uses login cookies to provide you with a better browsing experience. If you click on 'Accept' or continue browsing this site we consider that you accept our cookie policy.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