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o 訴 Ccm

Judgment Date20 April 2005
Year2005
Judgement NumberFCMC2329/2004
Subject MatterMatrimonial Causes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FCMC002329/2004 LTO 訴 CCM

FCMC232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2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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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LTO  
   
答辯人 C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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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宣判日期:2005年4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20日

判案書

1.丈夫呈請人在2004年3月10日存檔呈請離婚書,以太太答辯人行為令他無法合理期望的與她共同生活為理由。呈請書經修正後內容並無重大改變。本訴訟乃答辯人就呈請人離婚申請作出抗辯,及離婚理由作出反駁。

2.呈請人以答辯人不合理行為為基礎,主要作出兩方面行為的指控:第一,答辯人疑心極重,以致二人多次吵架,過程中,答辯人繼而動武,用暴力對待呈請人;第二,數年內,答辯人以電話鍥而不捨追查呈請人的行縱,更在呈請人工作期間,不勝其煩的作出具破壞性的電話騷擾。除了呈請人身受其害之外,其公司及個別工友亦受到波及,令他們對呈請人及答辯人產生不滿。

沒有爭議性的背景

3.呈請人現年60歲,答辯人現年52歲,皆為中國惠東人士。雙方在1983年2月國內成婚,婚後育有五名子女,除了四女在香港出生以外,其餘四名子女皆在國內出生,大兒子在1985年9月出世,二女在1987年10月出世,三女在1990年1月出世,四女在1992年2月出世,五女在1994年2月出世。三女患有痙攣,在特殊學校就讀六年班。

呈請人的證供大綱

4.呈請人指答辯人疑心太重,經常對呈請人作出他「包二奶」、「外頭有女人」之類的不真實指控,夫婦經常為了這些吵鬧,有時甚至由早到晚都在吵。吵架之際,答辯人會用手扯破呈請人的衣服,又用指甲抓傷對方,令呈請人被逼作出反抗。在多次的打架事件中,有數次曾向警方舉報及前往醫院驗傷,後呈請人顧念答辯人是他太太,不想作出控告,惟有錄取證人口供書後不了了之。

5.呈請人亦曾數次離家十多天,以和緩彼此緊張的關係。有一次,當呈請人閒時逛街未有立即回家時,卻在SYC附近碰到氣匆匆正在找尋他的答辯人,當時答辯人就在路上吵起來,又指罵呈請人「包二奶」,繼而雙方發生推撞,途人報警下,最終雙方因「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法庭判處簽保守行為。此外,有多次的衝突及動手事件是沒有報警的,其發生的地點包括家中、街上,甚至公園內經常破壞鄰居及附近一帶的安寧。

6.早在2002年,呈請人已受到答辯人的電話滋擾,一旦接聽電話,答辯人就會開始吵鬧,由早到晚不斷撥電給呈請人,期間一天內最少撥十多次。此外,答辯人查到工場的電話號碼後就致電工場,誓要找到呈請人不可,此舉令呈請人上司感到非常不滿。當呈請人放棄使用手電時,曾借工友電話打回家,之後答辯人就依循來電顯示上的號碼致電找尋呈請人,又在電話中吵鬧,這對呈請人的朋友造成極大的滋擾。至今雖然次數已經減少很多,每日如是者仍然有七至八次之多。

答辯人的證供大綱

7.答辯人分別在2004年4月27日及2005年1月28日呈交法庭兩份抗辯書。第一份抗辯書中,答辯人對呈請人的指控作出否認,亦聲稱呈請人在其不知情之下提出離婚,令她和子女受到莫大傷害,因此,答辯人反對離婚。第二份抗辯書中,答辯人亦透露她是為了保持家庭的完整和子女的前途而反對離婚。

8.在聆訊之中,答辯人對於呈請人的指控並非完全否認,她承認自己在2002年時情緒不穩定,心情紛亂之時,確實有跟呈請人吵鬧、打架及撥電找答辯人這類事,不過非呈請人所言如此誇張及頻密。答辯人透露從2002年開始,她精神曾出現問題,現時仍須接受精神科治療。

9.答辯人聲稱自己記憶弱,短短答問之中,例如就是否問過呈請人為何離婚、呈請人是否作出回應、對於呈請人作出回應等等的問題都作出數個不同的答案。法庭不認為答辯人在法庭上前後矛盾的表現是記憶弱所致,對於律師問及她是否相信呈請人有外遇的問題,她避而不答。

10.在答辯人作供時,她畢恭畢敬,與她在盤問呈請人時的巴辣態度極之不同。法庭亦得知答辯人在午飯時刻,休庭之時,曾經罵正進入廁所的呈請人,指責呈請人是因想打電話給其他女人,才進入洗手間,答辯人承認有作出如此「隨口而出」的指罵。這些指罵的內容是毫無根據,亦非在呈請人挑釁之下而作出。但答辯人卻認為自己這種行為並無不妥之處,她平時亦用同樣的態度對待子女。答辯人承認過往夫妻吵架時,她時常指責呈請人外面有女人,這種指控皆毫無事實根據。答辯人這些種衝口而出的惡言卻是完全不顧及呈請人的感受,她認為「相嗌唔好口」,但不覺得有甚麼不妥之處。

11.答辯人否認夫妻經常有吵架,只是如一般夫妻偶然吵嘴而已;又說她動手打呈請人的事件是在2002年發生的,當時因為自己情緒不穩,才與呈請人打架,但也只有一次是呈請人被她抓傷;答辯人否認曾頻頻打電話騷擾正在外頭工作的呈請人,並聲稱只是間中撥三至四次電話給丈夫而已。

12.答辯人承認及聲稱,她致電呈請人朋友的電話是為了問呈請人何時回家吃飯之類的事情,而她致電呈請人工作的地方找呈請人並非有要緊的事。她也從沒有想過這種做法會騷擾對方,她亦聲稱不知為何丈夫要提出離婚。

13.證人CKW女士是答辯人的姐姐。在2005年1月4日亦作出一份誓章,反對呈請人及答辯人離婚,強烈遣責呈請人單方面的申請,認為這種導致家庭破裂的行為極為缺德,而夫離家散會摧殘答辯人的身心,對答辯人造成重大的打擊和危害。CKW女士曾向呈請人作出思想工作,使兩夫婦和好如初。法庭認為CKW女士的證供並不能協助答辯人的抗辯。

14.本席留意答辯人盤問呈請人時,雙方都不作出讓步,互相指責對方。呈請人曾經一度相當激動,而答辯人作供時,亦曾下淚。本席亦細心聆聽雙方的證供及結案陳詞,留意證人作供時的神情和舉止,法庭認為呈請人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他的證供是直接和清晰。雖然他不太想作答有關他半夜仍在外的問題,但並不影響他整體證供的可信性,法庭接納呈請人的證供。而答辯人在作供時數次前後矛盾,並以情緒不穩、記憶不好、思想不週到的藉口解釋她的行徑。本席認為答辯人對事實有所隱瞞,就本身的行為作出掩飾,法庭不接納她的證供。

15.法庭須決定本案呈請人所述有關答辯人的行徑,是否令呈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法庭明白「相嗌唔好口」的道理,法庭亦體諒答辯人在衝動下可能說了很多不應該說的話而傷害到對方。法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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