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m 訴 Lct

Judgment Date24 June 2005
Subject MatterMatrimonial Causes
Judgement NumberFCMC3406/2002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FCMC003406/2002 LPM 訴 LCT

FCMC340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2002年3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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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LPM  
   及  
答辯人  L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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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宣判日期:2005年6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4日

判案書

1.本訟案有兩項申請,第一項是由呈請人(以下簡稱為「太太」)向答辯人(以下簡稱為「先生」或者「丈夫」)提出判決傳票,追討由2003年5月開始至今所拖欠二十五個月,總數為$37,500的贍養費;第二項是因先生要求減免贍養費至每個月$100,而作出更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2.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利,就既定贍養費令可作更改。在行使這個權力時,法庭需要顧及案件所有的情況,包括雙方現存的經濟狀況,而按現存的環境作出合理的命令。

(一)背景事實

3.雙方在1990年10月結為夫婦,分別於91年3月、93年11月、95年2月生下三名兒子。

4.2002年4月4日,太太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

5.在2003年1月1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時,將三名兒子的管養權正式頒予太太,而先生則享有合理探視權。

6.法庭在2003年5月27日頒令先生須每月支付太太$1,500作為三名兒子每人每月$500的贍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

7.絕對離婚令在2003年6月13號頒出。

(二)申請背景

8.贍養費命令頒下後,先生從沒有支付任何贍養費,而太太及孩子們只能倚靠綜援為生。

9.法援署委派為太太代表後,曾經在2004年5月25日發信要求先生遵守法庭命令,並須在七日之內支付這筆拖欠的贍養費,但先生仍不予理會。

10.在2004年6月15日太太存檔法庭判決傳票,追討拖欠的贍養費,先生被傳召出庭,就他繳付拖欠贍養費的經濟能力接受訊問,以及提出不應因該拖欠而被交付羈押的因由。

11.裁決傳票在2004年6月28日遞交到先生手中,八個星期之後,先生才於2004年8月23日以長期沒有工作及生活成問題為理由,申請減免贍養費至每個月$100。

12.先生分別在2004年8月及2004年12月存檔法庭兩份表格E(即個人經濟陳述書)。在2004年8月的表格E中,先生草草披露他曾經做雜工,但早在2001年已經失業,共欠下SC銀行$50,000及LYK $3,000債項,卻完全不填報「現時每月開支」的一部分,亦無任何文件附帶或者支持他所提及的債項,更不理會法庭要先生就太太提出的問卷作出回應的頒令。

13.先生在2004年12月存檔的表格E中聲稱自己仍然失業,在2002年至2004年間的工作情況只是曾替人帶貨,賺取$1,000;只工作了兩天共賺取$800;替人收數賺取$2,000,但每月的開支約$3,000,更欠下八名親友共$34,900的債項,先生仍然沒有任何文件支持有關的債項。

(三)太太證供

14.太太沒有工作,她跟三名兒子都是倚賴每個月約$8,000的綜援金渡日。

15.在未離婚前,先生是一名冷氣技工,日薪約$500,離婚該段時間先生亦有工作。

16.即使在2003年5月27日,法庭頒令要先生支付每名孩子每月$500贍養費,先生仍不願意供養三名孩子。太太從先生友人口中得知,先生在2003年7月曾經獲得數萬元工傷賠償,但卻從不見先生用來支付孩子任何生活費。

17.在2003年11月至12月,先生曾經要求在太太家中留宿,以方便他在大嶼山工作。在留宿數日中,先生早出(即早上7時)晚歸(晚上七時許),進出都帶備工具及工作服,後來因為先生拒絕付錢,太太就不讓他繼續留宿而需要先生離開。

18.太太亦從先生友人得知,先生在2004年2月及3月之間曾在澳門工作,事後她提起這件事時,先生就對她笑著,沒有否認,只是反問太太為何知悉他曾到澳門工作。太太又從曾僱用先生到澳門工作的僱主CK得知,先生確實曾在澳門工作,並且因為工資即日薪六百多或七百多的問題與CK發生爭執。

19.在2005年1月,太太從先生友人得知,先生年年初正在進行渠務工程。

(四)先生的證供與法庭就證據的評核

20.在房署批核下,早在2003年9月先生已以每月$330租金入住屯門一間中轉屋單位,而他的父母兄弟都在國內居住。先生否認曾為冷氣技工,只承認在地盤做雜工,每日只能夠賺取三至四百元。

21.先生現年48歲,正值壯年,身體健碩,並無任何傷殘、精神病或其他的疾病影響他工作能力。先生自稱從2001年開始已經失業,有時亦只能夠賺取數百至千多元薪金,不足以糊口。他並無申請綜援,而是從母親、哥哥及疏堂兄弟那兒借錢渡日。

22.平時先生只會撥電找朋友介紹工作,雖然找工作有困難,但卻從沒有前往勞工處登記求助。雖然工作不穩定,但先生只選擇做替工,很少做長工。先生自稱不長進、好吃懶做,也承認收入微薄完全是自己不上進,與人無尤。但若非懶散,以他的體力及能力,先生認為要賺取$8,000至$10,000工資是絕對無問題。

23.就2003年而言,先生沒有開工,除了找不到工作外,又聽聞有無良僱主不支付員工工資,因此他就寧願不上班。

24.2004年先生在地盤或者酒樓都找不到工作,連一份兼職都找不到,只能倚靠替別人帶貨過關進出中港兩地。但對於平均每月賺取多少收入,如何計算酬勞,是否較多時候將貨帶往目的地或者只攜帶貨物過關,先生都不願正面回答,更多次發脾氣。

25.先生被盤問由2004年2月至4月期間的出入並逗留澳門之事時,透露他曾多次經珠海進出澳門,亦知道以這途徑往返澳門是不會顯示在出入境紀錄中。在被問及前往澳門的目的時,先生前後給了許多互相矛盾的答案,一時聲稱每一次去都只是純粹遊玩;但一時又說自己去收數;一時又說找人、找朋友;一時又說只有一次屬於遊玩性質,更說除遊玩外,還到葡京賭博。雖然出入境紀錄並無先生當時進入澳門多次的紀錄,但從先生銀行戶口紀錄顯示,在該段期間他戶口的錢曾在澳門被提取。

26.當先生被對方問及有關他多次進出香港及國內的原因時,先生竟然說是替人帶白粉,法庭即時警告及提醒他,作假證或作出該類答案所可能面對的刑責。

27.就先生的HS銀行儲蓄戶口所存入的數筆四位數字的支票事項,先生不能夠作出令法庭滿意的解釋,並以「唔知點答呀」、「唔知點解釋呀」、「解釋唔到喎」、「咁耐,又唔記得咗囉」的回應迴避問題,又說「應該係人工啩」,亦說是在澳門期間替人收數所得的酬金。

28.從先生的HS銀行儲蓄戶口可見,在2003年2月24日以支票形式曾存入$37,752的款項,先生聲稱該筆款項只有部分是工傷賠償,但說不出其中多少是屬於工傷賠償金,其餘的數項是如何得來的。

29.先生又以在國內淡水居住,不需要太大消費為理由,因此他不積極找尋工作而好吃懶做、靠賒借過活卻仍能生存,只是沒有多餘金錢支付孩子的贍養費。

30. 由2003年至2005年年初的出入境紀錄可見,先生較多時候逗留在國內,即先生是在國內居住。當先生聲稱他沒有收入或者收入微簿,還要向別人賒借的苦況下,竟然能夠頻密進出國內,還多次進入澳門遊山玩水、博賭和耍樂,生活方式完全不似是一般沒有經濟能力或者沒有工作,只靠賒借渡日之人所應有。

31.從先生的出入境紀錄得知,他大部分時間在國內過夜,周末亦在國內渡過,由國內返香港的日子都是早上約七時至八時許就抵,而回國內的時間大多數都在傍晚時分。這種早出晚歸的生活模式不像替人帶貨進出境,更非一般酒樓的上班時間,但跟地盤工作時間的模式甚為相似。因此,從中港出入境紀錄內容及時間模式而言,法庭可作的唯一推測就是先生在是有工作的,而非他所稱沒有工開,又沒有收入,或者只是間中替人帶貨,出入澳門替人收數如此簡單。

32.法庭認為先生進出澳門香港的日子都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才會如此頻密,並非屬於遊玩耍樂的目的。法庭相信,先生在沒有工作的日子就會留宿國內。從證供分析,先生並非好吃懶做,而是很多日子都有工作,只是不想坦白透露,故作隱瞞。先生亦聲言,若果他非好吃懶做的話,要找到$8,000、10,000元月入並非困難,先生不肯積極找工作,這是因為他的人生觀、價值觀及態度的問題,而非能力不逮。換言之,先生是有工作能力。先生該番謬論並不能夠令他減免作為父親在經濟上所應承的擔責任,只是指出先生是故意作出不積極工作,因此不能承擔孩子的贍養費的藉口。

33.無論法庭採納以下哪一種結論,即是先生是有工作,有能力供養子女;或者先生是有能力,但他不肯積極找工作,因此沒有收入,都是不利於先生的。另外,在2003年2月先生曾經得到一筆$37,752的工傷賠償,但從不運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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