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ng Lai Chun 對 New World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Judgment Date24 October 2018
Neutral Citation[2018] HKDC 1314
Judgement NumberDCPI1947/2016
Subject MatterPersonal Injuries Action
CourtDistrict Court (Hong Kong)
DCPI1947/2016 KWONG LAI CHUN 對 NEW WORLD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DCPI 1947/2016

[2018] HKDC 1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案2016年第1947號

---------------------------------

原吿人 KWONG LAI CHUN
被吿人 NEW WORLD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余啟肇 (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0月24日

------------------

判案書

------------------

本案簡介

1. 鄺先生於2015年8月5日,在元朗公庵路68號溱柏 (下稱「該屋苑」)第十座對出行人通道滑倒受傷。於是,鄺先生展開本訴訟向被告公司追討賠償。

2. 被告公司是一間經營物業管理的有限公司。在關鍵的時刻,被告公司負責管理該屋苑,保安的工作外判給大眾安全集團負責。被告公司承認它在關鍵的時候是該屋苑的佔用人,而鄺先生則是該屋苑的合法訪客。

3. 鄺先生的狀書及其證人陳述書均由他的前律師協助準備。在審訊的時候,鄺先生親自行事,並只有他自己一個證人。鄺先生並沒有提出任何專家醫療證供,被告公司亦然。

鄺先生的狀書及案情

4. 在他的狀書中,鄺先生就該意外有以下的指控。

5. 鄺先生是該屋苑第十座的住客。在發生該意外的當天,他是72歲的退休人士。當他行經上述通道 (下稱「該通道」)的時候,他正正踏著地上一攤水或一些濕滑的物體又或是濕滑的地面。他隨即滑倒在地上,並受了傷,最後被救護車送到博愛醫院的急症室。

6. 鄺先生的額頭及右手手踭受傷。他的右手尺骨更有骨折。鄺先生聲稱他現時的右手及右手踭仍然疼痛、僵硬及無力。他的睡眠質素更因而受到影響。他的社交圈子也相應縮窄,工餘時候只留在家中渡過及休息。鄺先生覺得他的社交圈子因該意外大大的減少了。

7. 鄺先生依賴疏忽、佔用人責任及 res ipsa loquitur (不待言而自明) 這三個訴因。單是疏忽這個訴因,鄺先生已經有十八項的指控。本席不認為有需要在此陳列出各項細節。

8. 事實上, 鄺先生的主要指控就是被告公司疏忽,引致或容許該通道地面上出現濕滑的情況,又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以防合法的訪客在使用該通道的時候,提高警覺,避免他們滑倒。

9. 鄺先生的書面證供是當他剛剛摔倒後,他坐在地上不得動彈。那時候,他留意到行人路旁有一個工作人員正在向四周灑水,因此周遭範圍變得十分濕滑。而該名工作人員並沒有被任何圍板或其他防止水花四濺的裝置包圍着他 。

被告公司的狀書及案情

10. 被告公司的答辯書中最主要是爭議該通道路面的情況。被告公司堅持在關鍵的時候,該通道的路面是乾爽及毫無損毁的。

11. 此外,被告公司的答辯書中也提出共分疏忽的指控。被告公司指出鄺先生並沒有謹慎地照顧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觀察路面情況。

12. 在審訊中,被告公司的代表大律師王先生向本席確認本案並不涉及共分疏忽的議題,因為被告公司的立場是該意外是全盤因為鄺先生的個人疏忽招致的,被告公司根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13. 被告公司的兩名證人均對該意外沒有第一身的認知。他們並沒有親眼目睹該意外。其中一名大眾安全集團的職員蕭先生在該意外發生後立即趕到現場, 看見救護人員為鄺先生進行急救。他聲稱他有檢查過該通道的路面,尤其是鄺先生跌倒的位置。他確認那裹並沒有任何水漬或油漬,路面是乾爽及其平坦的。

14. 至於被告公司的另一位證人容小姐,她是被告公司的高級物業主任。她承認她對該意外的認知,完全是根據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 (下稱「該錄影片段」)及大眾安全集團所提交的意外報告。另一方面,容小姐倚賴香港天文台的紀錄以證明該意外發生當天天氣炎熱及乾爽。

證據分析

15. 該錄影片段把該意外整個過程攝錄下來,是本案的最關鍵證據。鄺先生並沒有爭議該錄影片段的真實性。在審訊中,該錄影片段也有在庭上播放。

16. 鏡頭所見,現場環境如下。該意外發生在該通道,該通道寬闊,可以同時容納六至七個成年人並排。該通道通往該屋苑的出口。該出口也是該屋苑車輛進出的出入口。該通道的左邊是一條寬闊的行車路,可以同時容納兩輛車雙線行走。行車路的左邊是一列高高的金屬欄杆,作為該屋苑的圍牆。欄杆上佈滿爬藤植物。

17. 該意外發生的時候,有一名工作人員拿着水喉,站在行車路上,背着該通道,面向欄杆上的爬藤植物近距離地灑水。從被告公司提供的照片中可以見到,該通道的右邊是一幅圍牆,並沒有任何植物。

18. 有關該意外的發生經過,本席反覆觀看該錄影片段,並作出以下準確的描述。

19. 首先,鄺先生的妻子獨自急步行向該出口。她雙手都拿着大大的袋子,袋子裝得滿滿的。在她正後方大概三米左右,鄺先生朝同一方向步往該出口。他倆之間有一個穿着制服的護衛員。

20. 當鏡頭一開始捕捉到鄺先生的時候,他同樣地雙手都分別拿着大大的袋子,兩個袋子也是裝得滿滿的。他明顯地步履蹣跚,身體左搖右擺,行動有點吃力。當他行了七至八步左右,他的右腳腳尖踏近左腳,他急忙地將右腳再提起希望向前踏穩,但他的右腿乏力,未能踏穩地面。 結果他失了平衡,整個人向前摔倒,成大字形的着地。然後,鄺先生坐在地上,眾人趨前照顧他,直至救護車到達。

21. 在審訊中,鄺先生向本席解釋,他當時雙手拿着的是一些衣物,他正把它們帶離他兒子的居所。

22. 考慮到這些不容爭議的證供,本席認為鄺先生就該名工作人員灑水導致該通道濕滑的指控不能成立。該名工作人員灑水的位置離開該通道有一大段距離。再者,他灑水的方向也是遠離該通道的。本席不能接納鄺先生的指控 。事實上,鄺先生的指控也只是他的臆測而已,他並沒有親眼看見該名工作人員弄濕該通道。

23. 本席明白鄺先生並沒有舉證責任,解釋為什麼該通道變得濕滑的。要算是本席不接納他的解釋,本席也要考慮究竟事實上該通道是否濕滑,令他滑倒。

24. 基於本席就該意外的描述,本席認為鄺先生並不是滑倒的。他的步姿顯示他在該通道行動時有相當困難。他雙手攜帶的物件也增加了他走路的困難。 本席認為鄺先生是因為他自己的步伐不穩,右腳又乏力,所以失去平衡向前傾,因而摔倒在地上。

25. 另一方面,本席接納蕭先生的證供,該通道是乾爽的,並沒有任何濕滑的物件或液體。本席裁定該意外跟該通道的路面狀況並沒有任何關係。

26. 故此,鄺先生的基本事實指控不能成立,被告公司並沒有任何疏忽,也沒有違反佔用人的責任。鄺先生的申索也必須被駁回。

27. 基於上述裁決,本席不會就賠償金額作出任何分析及結論。事實上,在決定賠償金額的時候,本席須要考慮究竟該通道的路面情況是如何導致鄺先生滑倒,並且鄺先生本人有多少的共分疏忽。這些都不是本席可以憑空臆測的。

結論

28. 基於上述事實裁決,本席駁回鄺先生的申索。

29. 鄺先生須要支付被告公司所有的訟費,包括之前保留的訟費。 由於本案的案情十分簡單,也不涉及任何複雜的法律問題,儘管本席十分感謝王大律師的幫助,本席不認為大律師證書是合適的。

30. 這是一個暫准的訟費令。




( 余啟肇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蕭一峰律師行延聘王振強大律師代表

To continue reading

Request your trial

VLEX uses login cookies to provide you with a better browsing experience. If you click on 'Accept' or continue browsing this site we consider that you accept our cookie policy.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