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ct Councils (Subscribers And Election Deposit For Nomination) Regulation

Statutory Instrument No.Cap. 547 sub. leg. A
Year2024
Type of DocumentSubsidiary Legislation

( 第547章第81条 )

1释义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按金 ( deposit )指根据 第2(1)条 须缴存的按金。

  • 在本规例中,凡提述适当规例,须解释为提述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7条订立的关乎选举程序的规例。
  • 为施行 第3(2) 、 4(3) 及 (5) 及 5(1)条 ,就某界别或选区而言,凡提述选举主任,即包括 ——
    1. 该界别或选区的助理选举主任;及 (2023年第19号第85条)
    2.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9条委任的总选举事务主任。 (2019年第1号第69条)
  • 2按金款额
    1. 获提名为选举候选人的人,须就其提名缴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该项提名缴存按金$3,000。
    2. 凡有按金向选举主任缴存,选举主任须随即将该笔按金存于库务署署长处。
    3在提名无效等的情况下发还按金
    1. 就提名某人作为一项选举中的某界别或选区的候选人,而由该人或由他人代该人缴存的按金,在以下情况下,须按照本条发还 ——
      1. 根据本条例第36(1)条作出决定,该人并非获有效提名为该界别或选区的候选人;
      2. 该人根据本条例第35条,撤回该人作为该界别或选区的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或
      3. 根据本条例 第36(1)条 作出决定,该人获有效提名为某界别或选区的候选人,其后 ——
      1. 有关于该人已去世的宣布,根据本条例第36(2A)(a)条作出;或
      2. 该项本条例第36(1)条所指的决定,根据本条例第36(4)条更改,示明该人并非获有效提名。
    2. 有关界别或选区的选举主任,须在发生以下事情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库务署署长,说明由有关候选人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缴存的按金,须发还该候选人或代该候选人缴存该等按金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
      1. 在第(1)(a)或(b)款提及的情况下——根据适当规例,刊登载有就该界别或选区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详情的公告;或
      2. 在第 (1)(c) 款提及的情况下 ——
      1. 如无须就有关候选人去世,按照适当规例作出本条例第36(2A)条提及的宣布,或无须就该候选人丧失获提名资格引致更改决定一事,按照适当规例作出本条例第36(4A)条提及的宣布——根据适当规例,刊登载有就该界别或选区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详情的公告;或
      2. 如须就有关候选人去世,按照适当规例作出本条例第36(2A)条提及的宣布,或须就该候选人丧失获提名资格引致更改决定一事,按照适当规例作出本条例第36(4A)条提及的宣布——作出该等宣布。
    3. 库务署署长须在接获第(2)款所指的通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按金的款额发还该通知所指明的有关候选人,或该通知所指明的代该候选人缴存该等按金的人。
    4在刊登选举结果后或在宣布选举未能完成后对按金的处置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就一项选举中,由某界别或选区的每名候选人或由他人代每名该等候选人缴存的按金,须在以下宣布作出后,按照本条发还,但如须按照 第3条 发还,则属例外 ——
      1. 根据本条例第39(1)或(2)(a)条作出的、关于有候选人是该界别或选区妥为选出的议员的宣布;
      2. 根据本条例第41A(6)或41B(5)条作出的、关于有候选人当选为该界别或选区的议员的宣布;或
      3. 根据本条例第40(3)(a)条作出的、关于该界别或选区的该项选举未能完成的宣布。
    2. 如经点票及任何复点后,裁定载有选取某落选候选人的有效票的选票总数,少于有关界别或选区所得的载有有效票的选票总数的3%,则为提名该候选人而缴存的按金,须按照本条没收并拨归政府一般收入内。
    3. 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有关界别或选区的选举主任,须在发生以下事情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库务署署长,说明由有关候选人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缴存的按金,须发还该候选人或代该候选人缴存该等按金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
      1. 在第(1)(a)款提及的情况下——根据适当规例,刊登宣布该候选人在该界别或选区的选举中妥为当选的公告;
      2. 在第(1)(b)款提及的情况下——根据适当规例,刊登载有该界别或选区的选举结果的公告;或
      3. 在第(1)(c)款提及的情况下——根据适当规例,刊登宣布该界别或选区的选举未能完成的公告。
    4. 库务署署长须在接获第(3)款所指的通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按金的款额发还该通知所指明的有关候选人,或该通知所指明的代该候选人缴存该等按金的人。
    5. 有关界别或选区的选举主任,须在第(3)(b)或(c)款提及的公告刊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库务署署长,说明由第(2)款提及的落选候选人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就该候选人在有关选举中有关界别或选区的提名而缴存的按金,须没收并拨归政府一般收入内。
    5在候选人去世的情况下对按金的处置
    1. 凡 ——
      1. 获提名为某界别或选区的候选人的人就其提名缴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该项提名缴存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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