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訴 Wsm

Judgment Date07 December 2005
Year2005
Judgement NumberFCMC1411/2003
Subject MatterMatrimonial Causes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FCMC001411/2003 CCL 訴 WSM

FCMC14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3年第1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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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CCL  
   
答辯人 W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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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5年11月2日及2005年12月1日

宣判日期:2005年12月7日

判案書

第一:序言

1.這是呈請人(以下簡稱為「丈夫」)申請減免答辯人(以下簡稱為「太太」)贍養費的申請。

第二:背景

2.丈夫和太太在1981年5月結婚,分別在1981年9月和1986年8月生下兩名兒子。2003年2月太太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當年太太是一名臨時收銀員,收入為3,520元,丈夫則是KMB車長,收入20,000元。丈夫現年47歲,仍然是一名在職已十九年的KMB車長。太太現年43歲,是一名家庭主婦,數年前曾經加入兼職行列,但現時仍未找到全職工作。兩名現年分別為24歲及19歲的兒子跟太太一同居住。早在2004年3月3日,法庭下令由即日起,丈夫除了每月須付長子和幼子各1,000元及2,000元的贍養費,以及婚姻居所的按揭貸款,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之外,也須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由於長子和幼子超過18歲和完成全日制教育,因此,丈夫在2004年8月沒有再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並在2004年10月停止就兒子和太太的住所每月1,100元的按揭供款。換言之,約2004年10月,丈夫每月7,100元的經濟給養負擔減至3,000元。丈夫在2004年12月13日卻申請將支付太太3,000元的贍養費減至每月500元。

第三:贍養費命令更改或解除的法律

3.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利,就既定贍養費作出更改。當法庭處理是項申請時,必須考慮現存雙方的經濟狀況,而作出現存環境下一個合理的命令。法庭需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作出以及申請有關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

第四:丈夫的案情撮要

4.丈夫道出是項申請的理由:第一,收入不穩定;第二,開始年長;第三,因為再婚,經濟開支增大;第四,長期患有皮膚病和高血壓。丈夫指稱,太太是有工作收入之人,不該問他要贍養費。

(A) 收入不穩定:丈夫身為KMB車長已超過十八年,每個月工作二十五日,他聲稱有時因為假期或者超時工作等,收入會增加,因此,每月「收入不穩定」。現時平均收入為18,000元至19,000元,但有時因為工作時遇上交通意外事故,為了避免公司扣分制度影響工作,就會被逼賠償對方司機了事。法庭認為交通事故並非經常性,肇事之錯如非在丈夫,而丈夫硬是要作出賠償的話,是他個人錯誤的抉擇,法庭不應該考慮他這種不必要的行為而招致的財政負擔。再者,丈夫的收入並非不穩定,而是每月收入因為加班時間的多寡會向上作出調整,因而每月入息數額並非相同,這與「開工不足、收入不穩定」是兩回事。
(B) 丈夫聲稱自己開始年老,要為將來打算。法庭認為丈夫現年48歲,正值壯年,還有十二至十三年才退休,工作及經濟能力依然處於強盛階段,丈夫這方面的論點無助他減免贍養費的申請。
(C) 組織新家庭開支:丈夫在2004年5月再婚,新婚妻子現年40歲(以下簡稱為「妻子」),婚前曾經在太平一間洋服店工作,月薪人民幣800元,當時這個收入已經足夠作為她的生活費。婚後她沒有出外工作,成為家庭主婦,仍在太平居住。丈夫說他每月最少需要支付2,500元零用錢給這位妻子,另外太平家中的一切開支,包括水、電、煤及租金等都由丈夫負責。當妻子花費多了,丈夫就會支付她的額外開支,包括美容、娛樂等方面的開支。妻子嘗試找工作,但由於她選擇性的找工作及不肯從事較低收入例如人民幣600元的工作,因此,仍未找到合適的工作。妻子在家中常發悶又無寄託,因此計劃將生育孩子。
(D) E表格顯示現時每月開支:開始時丈夫聲稱目前的開支正如他在2004年12月13日存檔法庭的E表格裡透露的一般,後來證供卻顯示這筆開支的數額有被誇大之嫌。
a) 就食物而言,食物開支和外出膳食的費用為4,000元。丈夫聲稱每月工作二十五日,每個月早、夜兩更互相交替。當正值早更的月份時,丈夫需在外用早、午餐,每日花費共50元。正值夜更的月份,先生需外出用晚膳和宵夜,每日費用共70至80元。其餘膳食除了回太平探望妻子時在她家用膳外,其餘的就在父親香港的家中用膳,每月他需要支付父親2,000元作為食、住等用費。法庭認為無論是值早更或者夜更,丈夫每日在外的兩餐共須60元已足夠。由於丈夫已經支付新婚妻子家中一切費用,當他每個月有四日回鄉探望妻子時,是不需要額外支付膳食的,因此,在個人膳食開支就只須花費1,500元,而不是4,000元。但法庭批准丈夫支付2,000元給父親作為膳宿費,亦批准1,000元的假期消費。
b) 250元的保險費:這項開支是不必要的,法庭認為若丈夫經濟上沒有盈餘,就不該有這個支出,所以不批准這個項目的開支。
c) 稅款200元:過去三年的稅務平均每年不超過600元。甚至在2004及2005年度丈夫並不需要交稅。以每年600元稅款為標準計算,只需要每月預留50元作為稅款之用。
d) 交通費2,000元:丈夫聲稱他回太平探望妻子多於妻子南下,每次來回交通費需要160元,平均每個月去太平的次數約五次,總支出應該為800元。雖然他身為KMB車長,在交通方面可能有某些優惠,但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法庭認為在香港800元交通費亦算合理。因此法庭批准丈夫在香港及國內的交通費用共為1600元。
e) 父母生日:父母生日每年只有一次,豐儉由人,今年丈夫共花費了1,500元。法庭認為他可以從每個月的假期消費中支出120元作為這個費用。
f) 法庭批准丈夫在服裝及個人儀容項目上有400元的支出。
g) 新任妻子2,500元的零用錢:太平家中的一切開支包括租金、管理費、雜費及雜項家用開支等共達2,710元,全由丈夫支付,給妻子的零用錢是沒有必要高達2,500元,尤其在深圳生活水平相比香港低。況且妻子是有工作能力,出外找一份人民幣600元的工作並不困難,只是她嫌工錢太低而已。當年她賺取人民幣800元的月薪都能夠養活自己,現今卻不事生產,又要在家中呻悶。法庭不認為丈夫申請減免太太的贍養費,但卻不調整現任妻子的零用錢是公平的做法,本席認為現任妻子的零用錢不需要超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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