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訴 馮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Judgment Date08 April 2005
Subject MatterMatrimonial Causes
Judgement NumberFCMC8229/1998
FCMC008229/1998 周 訴 馮

FCMC 8229 / 199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1998 年 第 822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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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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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4月 7 - 8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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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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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次聆訊中,本席須要處理2項申請。第一項是有關答辯人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第二項是有關呈請人要求法庭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的申請。本席首先會處理的是有關答辯人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背景

2. 從文件檔案及証據中可見,雙方於1991年結婚,婚後雙方並沒有任何子女。呈請人於1998年8月向法庭呈請離婚,所持的理由是基於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法庭於1999年1月11日發出暫准離婚令,該暫准離婚令於1999年7月28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3. 至於有關贍養費方面,雙方在商討下最終能達成協議,法庭基於該協議於1999年8月31日頒發命令。該命令內容包括 :

(1) 答辯人承諾有關位於西貢黃竹灣村的婚姻居所 (以下簡稱 「婚姻居所」)的銀行按揭貸款,繼續供款直至完全償還為止。
(2) 答辯人承諾有關房屋協會對婚姻居所的一項貸款繼續供款直至完全償還為止。
(3) 答辯人在完全償還以上2項供款後,答辯人會將他在婚姻居所中的業權無償轉讓給呈請人。
(4) 答辯人將付給呈請人一筆為數 $50,000 的整筆付款。
(5) 答辯人將每月給予呈請人 $22,000 的贍養費,而該金額會以每年 4% 的幅度遞升。
(6) 答辯人將支付有關的訟費。

4. 在有關的贍養費命令生效後,呈請人曾口頭要求答辯人將有關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 $24,000,並得到答辯人同意,而事實上答辯人亦有在初段時間支付這金額。

5. 於2000年期間,在呈請人的要求下,答辯人曾向呈請人借出 $400,000 的貸款,以償還呈請人在股票投資上的損失。從那時起,答辯人對呈請人每月贍養費的付款便開始遞減,以抵銷有關的貸款。根據呈請人的計算,有關的貸款已於2000年至2003年4月期間完全被答辯人應給的贍養費所抵銷。換句話說,呈請人於2003年4月已沒有再欠答辯人任何欠款。但是答辯人每月所給予呈請人的贍養費實際金額不但沒有回升,反而減少,該贍養費的支付甚至於2003年9月後完全停止。直至2004年10月期間 (即呈請人向法庭正式申請入息扣押令為止),呈請人說答辯人所欠的贍養費總數為 $451,383。由於答辯人一直沒有支付任何贍養費,因此,直至今天為止,答辯人所欠的贍養費是不只這數目。根據呈請人的計算,現時的贍養費是理應增加至每月 $26,000,由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共 $156,000。如加上先前的 $451,383,即總共為 $607,383。就有關贍養費到目前所欠的數目,答辯人並沒有任何異議。

適用法律

6. 有關適用法律方面,本席首先須要考慮的是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1(1)(7) 條,該條例有關的部份現節錄如下 :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2) ……
(3) ……
(4) ……
(5) ……
(6)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 」

7.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法庭是有責任就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而重新作出考慮,從而確定是否有須要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有關的法律原則可於近期的案例 CCS v. LSM (上訴庭案件編號 2004年第 126宗,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5年3月8日) 中可見。

8. 由於要重新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法庭因此須要重新考慮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提及的各項考慮因素。該第7條的節錄如下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 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 4、6或 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僱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 」

雙方各別擁有或可預見擁有的收入

9. 本席第一個考慮是雙方各別擁有或可預見擁有的收入。

10. 以呈請人的個案來說,她說自從1994年以來她都未嘗正式工作過。於離婚後她曾嘗試找一份行政的工作,但都不能成功。她說她現時最希望是可以找到一份與教會有關的工作。她更說她找工作有困難,是因為她身體經常不適。她說她精神正承受很大的壓力,現要經常服藥。

11. 本席信納呈請人在過往10多年來都沒有工作,她只有中五學歷,尋找工作是可能有困難。但本席亦留意到呈請人現年 39歲,年紀並不是很大,如她能好好的處理她所面對的精神壓力,再加上現在香港的經濟環境正在改善中,本席認為呈請人是有能力重投社會工作的。

12. 至於答辯人方面,他現正透過一間有限公司經營他的物理治療診所。他說在過往數年他診所的經營狀況是每況癒下,因此令他經濟陷入困境。他的收入是依靠他公司的每月津貼及每年所得的利潤維持;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間的會計年度中,他每月的平均收入包括 :

(1) $6,500 租金津貼
(2) $2,000 的車資津貼
(3) $14,250 的每月平均利潤 ($171,000 / 12)

總數為每月大約 $22,750。

13. 但據答辯人的証供,在2004年至2005年年度中,公司的收入是比 2003 / 04 年度更差,但由於該年度剛剛完成,他現還未有實際的數字。但可幸的是在近2個月的經營來看,情況是有些好轉的跡像。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4. 根據呈請人的証供,她說她在答辯人沒有履行他的供養責任下,她近兩個月的每月開支,在沒有計算租金或按揭供款下,大約是 $5,500,但以這預算來生活是令她極為困苦。她說她一個月的合理開支實為 $13,700。她亦說她現在只靠信用咭透支來維持,而她現時所欠的債項已高達 $140,722.79。

15. 在審訊時本席曾向呈請人指出如雙方同意將婚姻居所出售,這即意味可減少每月大約 $18,000 的按揭供款,這對雙方的財政都大有裨益。但呈請人似乎非常反對這做法,她堅持答辯人要繼續供款,亦同時要維持她的生活,她認為她現所住的婚姻居所是她唯一的保障。

16. 至於答辯人方面,他每月的開支達 $38,000,這是包括了大約 $18,000 的按揭供款。由此可見,答辯人是每月都入不敷支。雖然呈請人曾陳詞說以答辯人的生活方式來看,他的資產及入息理應不是他所說的那麼少,但本席在詳細考慮過答辯人的証供後,本席信納他為一名誠實的証人,本席接受他的証供,本席接納以他現時的財政狀況來說,他每月的入息是不足以支付包括按揭供款、他個人及呈請人認為合理的生活費。本席亦信納他現時欠下債務大約 $500,000。雖然本席接納答辯人是入不敷支,但本席亦留意到一個事實就是他仍然擁有一部舊的凌冶房車,本席認為他在這方面亦是有節流的空間,從而減少他每月的赤字。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17. 在婚姻維持期間,他們居於婚姻居所,面積大約 700平方呎,每年亦可出外旅行 1 – 2 次。

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8. 呈請人今年39歲,答辯人則為40歲。兩人其實都正值壯年。如本席先前所說,本席信納呈請人因身體及學歷的問題,在當今的職位市場上未必能找到她心目中的理想職業,但本席始終認為如呈請人願意降低她的要求,她理應是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19. 再者,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為大約7年,這並不是一段非常長的婚姻,雙方亦沒有任何子女。雖然答辯人曾同意給予呈請人週期付款,但如答辯人的經濟環境不能容許,呈請人亦不能期望答辯人供養她一生一世。

身體及精神上無能力

20. 至於身體及精神能力方面,本席認為呈請人在身體上可能是有些小毛病,而精神上則不時受著巨大的壓力,但似乎沒有証據顯示她的情況是壞至身體或精神上無能力。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21. 在本次審訊中,有關雙方在婚姻持續期時對家庭貢獻方面並沒有太多的証供,但本席相信就算呈請人沒有工作,她對家庭亦有一定的貢獻。

總結

22. 本席在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以答辯人現時的經濟狀況來看,呈請人是不能期望答辯人再以原本贍養費命令中每月 $44,000 的金額及無限地供養她 ($18,000 按揭供款 + $26,000 每月生活費)。本席認為在答辯人繼續履行對按揭及房協還款的承諾下,呈請人應得到由現在起1年內每個月 $5,000 的生活費。本席認為雖然 $5,000 並未能給予呈請人非常舒適的生活,但亦應足以勉強過活。如將這 $5,000 再加上答辯人每月就婚姻居所 $18,000 的還款,其實答辯人是每月支付 $23,000。本席認為以這數目來養活一名單身人仕,是足夠有餘的。至於為期1年,這應令呈請人有足夠時間準備再次重投社會。

23. 至於答辯人計至2005年4月7日所欠 $607,383 的贍養費總數,本席亦認為答辯人應該以每月 $5,000 的形式分期支付,直至繳清為止。本席曾考慮應否括免答辯人這筆欠款,但本席亦考慮到答辯人是在同意下支付該筆贍養費,在經濟能力出現問題後又沒有即時申請更改,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是有責任繼續支付該些欠款直至繳清為止。

命令

24.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所作的命令如下 :

(1) 1999年8月31日贍養費命令第 III (i),(ii) 及 (iii)段中答辯人的承諾仍然生效。
(2) 該正式命令中第 (1) 段有關婚姻居所在銀行按揭及房協供款完全償還後轉名給呈請人的命令仍然有效。
(3) 該命令中第 (3) 段有關贍養費的命令更改為答辯人現每月支付 $5,000給呈請人,由 2005年5月7日開始,為期一年直至2006年4月7日。
(4) 至於答辯人所欠至2005年4月7日的贍養費總欠款 $607,383,則可以以每月 $5,000 的形式分期由2006年5月7日開始支付直至繳清為止。

訟費

25. 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26. 本席現會處理有關呈請人的扣押入息令申請。

(法庭於稍後亦頒發了一個有關上述贍養費的入息扣押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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