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光常

Judgment Date17 February 2014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Judgement NumberHCMA546/2013
CourtHigh Court (Hong Kong)
HCMA5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光常

HCMA 5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15778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伍光常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7日
判案日期: 2014年2月17日

判案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事件發生在一個迴旋處,控方指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經鯉魚門道左一線以時速三十公里,往油塘方向行駛。他從鯉魚門道進入迴旋處,並在外圈行駛。當他駛近往油塘出口時,突然感覺被撞,然後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在他的右車頭角,由右向左高速駛過。上訴人的左車門和他的右車頭角碰撞。

辯方案情

3. 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出庭作證,他的證詞的要點如下:他經東區海底隧道進入該迴旋處,並以時速40里在內圈行駛。當他還未駛到啟田道對出的黃格,他已亮著指揮燈,並在看見左後方及外圈沒有車後,駛出鯉魚門道左二線。一、兩秒後他的左車尾被撞,他企圖控制車輛但不果,車輛失控並如「U-turn」一樣撞往行人路山邊。

裁判官的裁斷

4. 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詞,不信納上訴人的,尤其是他有留意後方才轉線這說法。他裁定,事發時的情況,如控方證人所述的一樣,並認為上訴人在內圈切往外圈時,沒有留意左後方交通情況而造成碰撞,據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據

5. 在上訴時,上訴人由布喜后大律師代表[2],她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據:

(1) 裁判官於上訴人身上錯誤地採用了過高的駕駛標準。

(2) 在沒有專家證據的支持下裁定上訴人車速高。

(3) 裁判官錯誤地信納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詞,而且錯誤地認為他們沒有「夾口供」。

(4) 裁判官沒有充份地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有違道路使用者守則,駕駛者進入迴旋處後,應使用內圈,到自己要離開迴旋處的出口前才應轉入外圈。

(5) 定罪並不安全和/或不穏妥。

討論和考慮

上訴第三理由

6. 這上訴理由關乎裁判官對主要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本席認為,首先處理是合適的。

7. 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是夫婦,裁判官在口頭宣判和裁斷陳述書中,都指出這事實,並申明他會特別小心地評估二人的證詞,尤其是會察看二人會否「夾口供」。

8. 布大律師指出,基於以下事項,裁判官信納這兩名證人可信可靠,是錯誤的:

(1) 控方第二證人承認,她曾和丈夫談論案情,也曾詢問後座兩乘客,想知道從後座見到什麽。

(2) 在錄取供詞前,二人已曾談論事件如何發生,審訊前,也再有討論,還乘車前往現場視察。

(3) 二人在錄取供詞時,都說上訴人的車速是大約每小時30公里,但作證時都說是超過50公里,難以說是巧合;而且,控方第二證人是沒有駕駛執照的,沒有駕駛經驗的人,對車速的估計難稱可靠。

(4) 二人在錄取供詞時,都說碰撞前已見到上訴人的車,作證時卻都說是碰撞後才望到。

9. 凡此種種,布大律師陳詞說,裁判官信納二人誠實可信,是錯誤的。

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精要地點出裁判上訴應如何處理,她說:

「9.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1. 控方兩名證人是夫婦,若非得到提醒,否則二人在生活時談及案件,是可以理解的,難以苛責。不過,二人曾論及案情,二人的證詞是否可信可靠,便必須要額外小心評估。

12. 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小心地評估二人的誠信,上訴方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本席認為應干預裁判官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13. 重要的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節,例如碰撞的位置、碰撞的後果、碰撞時上訴人是在迴旋處內圈轉至外圈並打算駛離迴旋處,在原審時並無爭議。二人的證詞,都是碰撞後才發現上訴人的車輛,可見二人對碰撞前的交通狀況並不能提供重要的直接證據。布大律師提出的其一關注點,是兩名證人就對方速度的證據。從裁判官的口頭宣判和裁斷陳述書,都不見他有依賴二人這方面的證詞作為判案依歸。裁判官曾表示他認為上訴人的車速是高的,但判斷基礎並非是控方證人的證詞,而是碰撞的後果。

第二上訴理由

14. 關於上訴人的車速,裁判官這樣說:

「15. 上訴人的證供方面,上訴人說被撞後失控,撞至山邊,法庭認為,第一證人與上訴人車輛之接觸點,是第一證人的右車頭,而上訴人車輛則是左尾車門位置,按常理,上訴人的車應該是會被撞至彈開,但是上訴人的車被撞後還有動力衝前,甚至乎,根據上訴人所說,「U-turn」後也衝前,撞爛鐵攔及撞到山邊,此時,上訴人才煞車,表示上訴人的車速頗高,所以上訴人要到撞山後才煞車。 。。。 。。。

17. 第三證人事後到場,雖然他的口供不能幫助法庭了解事件發生經過的案情,但根據他所覆述上訴人在現場所說,上訴人說撞車後有扭軚,車輛衝向行人路,然後停下來。法庭認為,既然上訴人撞車後有扭軚,無理由不同時煞車,法庭認為,他之所以最後撞到山邊,車輛才停定,是他的速度過快所致。上訴人在現場所述,也算是招認,有比重的。」[4]

15. 布大律師批評,裁判官的觀察並沒有證據支持。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雖然都說,上訴人的車速超過每小時50公里,上訴人則說他以時速40公里行駛。但兩控方證人都是在碰撞後才見到對方的車的,二人對速度的評估可能受到車輛猛烈撞擊所影響。裁判官也沒有說,他倚賴二人的證詞作出車速的判斷。

16. 誠然,案中沒有專家為車速作出評估和提供意見。不過,裁判官推斷上訴人的車速「頗高」,並非沒有理據。上訴人的車的碰撞點是左邊後車門附近,碰撞後有動力向前衝了一段距離,而且力度之猛可撞倒路邊欄杆,一直到了山坡才停下,這足以支持車速「頗高」這判斷。

17. 重要的是,裁判官提出這觀察,並非以此為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基礎,而是在道出他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詞的一些論據,指出上訴人當時速度過高,並非如他所述般以穏當的速度轉線。

18. 裁判官並非在確切地裁定上訴人的車速是多少,只是斷定以當時情況來說車速過高而已,因此毋須依賴專家的意見。

上訴第四理由

19. 布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道路使用者守則就迴旋處的指引,忽略了意外實為控方第一證人不遵守守則所致。

20. 本席不同意這看法,裁判官提出了控方證人的駕駛有違守則,並以此作為考慮基礎。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方面已作出充份和適當的處理和考慮。在迴旋處內圈行駛的司機,不能假設外圈行車線沒有車輛,在轉入外圈行車線前必須小心觀察該行車線。

上訴第一理由

21. 布大律師列出裁判官在口頭宣判和裁斷陳述書的兩段觀察,陳詞是裁判官對上訴人錯誤地採用過高的駕駛標準:

「無論如何第一證人喺邊條路線行走都好,咁或者第一證人喺第一線係佔用咗幾耐都好,被告仍然係要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個安全嘅。法庭係認為係被告呢一個嘅駕駛態度係冇顧及過係其他道路使用者嘅安全,表示被告呢一個駕駛態度係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專注司機嘅應有行為。法庭考慮咗本案嘅證供、證據同埋獨特嘅情況,裁定控方已經證實咗被告呢個駕駛態度係低於一個小心專注同埋謹慎嘅駕駛者,法庭係裁定控方已經喺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咗被告人嘅控罪,法庭係毫不猶豫咁裁定被告人係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嘅。」[5];和

「15.  。。。 。。。上訴人由迴旋處左二線駛往鯉魚門道左二線,必定要橫越迴旋處左一線,上訴人轉線前,上訴人說有望過左後方,之後便望向前轉線,法庭認為轉線是要不斷留意左後方的交通,要一邊轉線,一邊要繼續留意左後方,隨時應變,不過,如果上訴人有望過左後方,除非第一證人從天而降,否則不可能煞那間第一證人便出現,上訴人說見左後方無車,而辯方指第一證人是由接近撞車點的啟田道駛出,如果第一證人是由啟田道駛來,不管第一證人是否有停過車而駛入迴旋處,啟田道路口是更加接近撞車現場,上訴人不可能看不見第一證人的車。兼且,當主控問上訴人是否望過左後方,他要重覆主控問題後想了約五秒才答題,法庭認為他是還在盤算答案,法庭認為上訴人其實是無望過左一線後方之交通情況而轉線的。而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他說望過左後方之後望前,有幾秒鐘無留意左後方的情況後被撞。按照上訴人之版本,也表示上訴人轉線時無充分留意左後方。」[6]

22. 布大律師的陳詞是,上訴人在亮了指揮燈,望過倒後鏡才轉線至外圈,轉線時視野範圍收窄,難以再望到外圈後方的車輛,加上他在切線後專注於迴旋處出口外的行車道,是合理和應該的,難以如裁判官所說般觀察外圈行車線的交通情況。而且,當時,上訴人已成功切線至外圈,車頭更已駛出了迴旋處,進入了鯉魚門道往油塘方向的左二線。在這情況下,即使上訴人沒有...

To continue reading

Request your trial

VLEX uses login cookies to provide you with a better browsing experience. If you click on 'Accept' or continue browsing this site we consider that you accept our cookie policy.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