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對 馬

Judgment Date17 October 2019
Neutral Citation[2019] HKFC 260
Judgement NumberFCMC6826/2017
Year2019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FCMC6826/2017

[2019]HKFC26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6826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19年9月12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2019年9月17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2019年9月25日
判決日期︰2019年10月17日

-------------------------

判 案 書

( 贍養費 )

-------------------------

背景

1. 在本判決書,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女方向男方要求附屬濟助的審訊。男方對女方沒有附屬濟助要求。

2. 男方現年40歲,是現役警員;女方現年44歲,是家庭主婦。在2003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並無家庭子女。在2015年5月底,訴訟雙方分居。在2017年5月31日,男方以分居2年提交離婚呈請。在2018年2月21日,女方將表格A存檔,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申索。在2018年3月13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5月7日,本席頒令男方須由2018年6月1日起向女方支付每月$10,000為候訊期間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證據

3. 按法庭的命令,訴訟雙方提交了供詞和兩份表格E 和有關支持文件。訴訟雙方親自作供,也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案情

4. 女方說,在婚姻期間,除了在短時間曾在慈善團體兼職工作月入為$2,000至$3,000外,她是家庭主婦,在經濟上依賴男方。女方說,在婚姻期間,男方經常深夜酒醉回家,未經女方同意下強暴她,後來更另結新歡兼和她有了孩子而離開她,令她大受打擊,患上抑鬱病、情緒病和創傷後遺症。在2015年,女方弄傷腰骨L4-L5,現永久傷殘。在去年又染上惡菌,須長期服用抗生素。女方又患先天性地中海貧血而常頭暈。女方現定期到政府骨科,物理治療部、精神科、內科、婦科、耳鼻喉科和腸胃科覆診,也不時看私家中西醫。因身體虛弱,無法工作。女方說,由2015年5月分居至法庭頒令由2018年6月起,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0,000,男方每月只付女方$2,500作為生活費。女方說,在婚前她在美容行業工作,又曾當售貨員,有一些積蓄。近幾年來,她依靠積蓄幫補。因為法庭未頒發絕對離婚令,女方仍住警察宿舍,面積約為400至500呎。若將來租和宿舍差不多面積和居住環境之地方居住,她預計租金為每月$13,000。

5. 女方之要求為︰

(1) 男方須付女方贍養費每月$18,000;

(2) 男方須在收取退休金時,將一半退休金付給女方;

(3) 男方須付女方$238,000整筆付款,作為由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男方欠付女方贍養費之補償;

(4) 訟費。

6. 按2019年8月15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73,029.7、股票總值$442,990、保單權益總值$185,832.67和信用咭債務$17,362.48。除傷殘福利金每月$1,995外,並無收入。她填報現時每月開支,和男方對其每項開支之意見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女方
$
男方
$
公共設施雜費
1,500
400
食物開支
1,000
1,000
雜項家用開支
800
0
保險費
1,000
0
飼養小動物
500
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4,800
1,400

個人開支



項目
女方
$
男方
$
外出膳食費用
5,000
3,000
交通費
300
300
服裝費/鞋費
2,500
500
個人儀容
1,000
0
娛樂費/禮物
2,000
0
假期消費
500
0
中醫、西醫藥費/牙齒護理費
5,000
0
供養父母
1,000
0
保健產品
1,500
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18,800
3,800
每月開支總額
23,600
5,200

男方之案情

7. 男方否認,在婚姻期間有醉酒回家和強暴女方之行為。按2019年8月8日之表格E,男方有存款$286,756、保單權益總值$12,919.79和退休金總值$1,372,000及並無債務。他的每月基本收入為$36,450。男方接受,他是有津貼和加班工作收入。從男方提供之薪俸結算書見,男方2017/2018稅務年度之應課說薪俸為$456,259.77。從其銀行月結單則見,男方在2019年5月之薪俸為$49,800,在2019年6月之薪俸為$45,385,在2019年7月之薪俸為$47,350。男方和女朋友誕下一名女兒,現三人住女朋友之公屋單位。男方填報現時每月開支和女方之意見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男方
$
女方
$
租金
1,870
1,870
公共設施雜費
1,300
1,300
食物開支
3,000
1,500
雜項家用開支
800
800
保險費
500
500
家居上網
400
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7,870
5,970

個人開支


項目
男方
$
女方
$
外出膳食費用
6,000
3,500
交通費
1,200
600
服裝費/鞋費
500
300
個人儀容

500
150
娛樂費/禮物
1,200
100
假期消費
1,200
300
稅款
1,500
1,500
保險費
1,500
1,500
中期贍養費
10,000
10,000
供養父母
3,000
3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26,600
20,950

子女開支


項目
男方
$
女方
$
學費
3,000
2,833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0
250
上學交通費
1,850
660
醫療/牙齒護理費
700
0
課外活動費
/
/
娛樂費/禮物
700
70
假期消費
1,800
300
服裝費/鞋費
800
500
保險費
300
300
午餐及零用錢
4,000
660
其他交通費
3,000
100
子女看顧費
1,000
0
校服費
870
7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21,020
5,743
每月開支總額
55,490
32,663

8. 男方說,除了供養女兒外,他須供養母親。其母親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三十多年,需要每日食精神科和高血壓的藥物,在家中走路要有個輔助步行架,出外時需要坐輪椅,不能煮食,所用膳食由社會福利處送餐員提供。男方說,同居女朋友須定時到精神料、外科(甲狀腺)和骨科䨱診,定時食抑鬱症及甲狀腺藥物,醫生建議她不能工作,也提供了醫生證明信。男方說,因病及須照顧女兒,同居女朋友不能工作,也並無收入。男方說,在2015年搬出時需要照顧懷孕女朋友,開支大增,所以暫時停付贍養費給女方。男方認為,在婚姻期間女方沒有打理家頭細務,亦無生兒育女。男方又認為女方之儲蓄可算為他‘有份’之家庭資產。男方不同意女方所稱之每月開支。除此以外,男方也認為在將來女方搬出宿舍後,應考慮租套房居住,預計月租為約$4,000。男方也認為女方可工作,她有中五程度,月入應有$12,000 至$13,000。男方說每月只能付女方$5,000贍養費。

法律原則

9. 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0. 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簡單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1. 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意見

12. 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為︰

(1) 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包括他們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和

(2)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女方的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13. 女方提交了日期為2019年8月8日由Dr FU Chi Kin Jackie, Specialist in Psychiatry 發出之短信,內容大致說因情緒問題,女方須繼續接受治療而現不能工作。女方並沒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在提交這份專家證據前向法庭申請許可,在提交這封信之前也沒有作出任何通知。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這封信的內容,本席不置任何比重。就她的病情,在提交誓章證據和表格E時,女方提交了不少應診紙、病假紙、入院記錄和中西醫療的收據,也提交了由2016年至2018年她接受婚姻輔導員情緒輔導的證明。在庭上,本席有不少機會對女方作出觀察。按庭上所見,女方的精神狀況十分之差,情緒起伏不定、行動遲緩,看起來身體也十分虛弱。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現時她因健康問題無法工作的說法。

女方之一般開支

14. 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女方須另覓居所。在訴訟雙方收入無大的改善、支出驟然增加之情況下,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須考慮面積比現住之地方少的居所。經考慮訴訟雙方在這方面的說法後,本席接受女方之租金包括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7,500。

15. 訴訟雙方同意食物開支為每月$1,0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雜項家用開支為每月$800。

16. 女方有保險費每月$1,000。女方說,這是一份人壽兼有少許儲蓄成份之保單,受益人為其父母。男方不接受這項開支。雖然女方孝順父母,這是女兒應有之本份,但就本申請而言,本席認為不應勉強男方接受女方替父母買保險。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在這一點之立場。

17. 女方飼養龍貓,開支為每月$500。本席接受女方所說,飼養這小動物,對她的情緒病,以至身心健康都有不少幫助,也接受這項開支。

18. 作一小結,女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9,800。

個人開支

19. 女方說,百物騰貴,須外出膳食費用每月$5,000。在資源緊拙的情況下,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須儘量節省。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這項開支為每月$3,000。

20. 訴訟雙方接受交通費為每月$300。

21. 女方填報服裝費/鞋費為每月$2,500、個人儀容為每月$1,000、娛樂費/禮物和假期消費分別為每月$2,000和$500。就以上數個項目,男方只接受每月共$500。本席認為無疑每月$500並不足夠。這些項目都有彈性,顧及量入為出的考慮,本席接受以上數個項目每月共$1,500。

22. 女方有中西醫療費用/牙齒護理費每月$5,000及保健產品開支每月$1,500。男方完全不接受。本席認為,無疑女方有醫療開支,也因身體虛弱有服食保健產品之需要。在顧及量入為出的考慮後,本席接受以上項目為每月$2,500。

23. 按上文第(16)段之考慮,本席不接受女方之供養父母開支。

24. 作一小結,女方之個人開支為每月$7,300。

25. 女方每月開支總額為$17,100。

男方之謀生能力

26. 除了基本收入每月$36,450外,男方任刑事偵緝工作,有每月津貼約$200及加班工作津貼。其加班之收入不固定,但從過去兩年看來,有約每月$2,000至數千元,本席算男方每月平均收入不少於$38,000。

男方之需要

27. 本席接受男方須供養其同居多年之女朋友和他們之女兒。

一般開支

28. 本席不打算逐項討論男方填報之一般開支。以男方再加上其女朋友和女兒一併來考慮,本席認為男方所稱之一般開支大致來說是合理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7,870。

個人開支

29. 男方須戶外工作,外出膳食費用不少。男方說,通常是小隊人一起去指定之地點工作,個人未必可以自由選擇進食之地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出外膳食費用每月$5,000。

30. 男方駕電單車。本席接受男方每月交通費$1,000。

31. 男方填報服裝費/鞋費每月$500,個人儀容每月500、娛樂費/禮物每月$1,200、及假期消費每月$1,200。這些項目都有彈性在量入為出之考慮下,本席接受以上數個項目為每月$2,000。

32. 訴訟雙方同意稅款每月$1,500,也不爭議保險費每月$1,500以上兩個項目共為每月$3,000。

33. 男方供養父母每月$3,000。男方孝順父母是份內事,但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不接受這項開支。

34. 作一小結,男方個人開支為每月$11,000。

子女

35. 男方填報女兒學費每月$3,000。男方接受,女兒學費由政府津貼。在庭上男方說,女兒有課外活動開支,要求法庭將他在學費項目中填報之$3,000算為課外活動開支,但無法提供詳情或任何單據。同時本席也注意到,在子女開支下之課外活費項目中,男方的填報為$0。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接受這項開支。

36. 男方填報子女學校書簿文具開支每月$3,000、另校服費每月$870。本席認為男方以上之填報明顯地是過高。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以上兩個項目每月共$500。

37. 男方提交了單據,其子女上學交通費為每月$1,650。

38.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醫療/牙齒護理費為每月$500。

39. 男方填報子女娛樂費/禮物為每月$700、假期消費為每月$1,800、服裝費/鞋費為每月$800。在量入為出之考慮下,本席接受以上數個項目為每月$1,000。

40. 訴訟雙方接受保險費每月$300。

41. 男方填報子女午餐及零用錢為每月$4,000,也並無提交單據。女兒年幼,應未有零用錢。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月$2,000為合理。

42. 男方填報其他交通費為每月$3,0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月$500。

43. 男方填報子女看顧費每月$1,000。他說,這是給女朋友之母親的車資。婆婆探望孫女兒固然可能會須花錢乘車,但本席不接受男方須給車資,也不接受這項開支。

44. 作一小結,男方之子女開支為每月$6,450。

45. 男方之每月開支總額為$25,320。

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命令

46. 按前文之事實認定,男方收入不少於每月$38,000,每月總開支之為$25,320,由此看來男方有能力付女方贍養費。女方每月總開支為$17,100,收取傷殘金每月$1,995後,仍有短缺每月$15,105。女方要求贍養費每月$18,000。女方有存款、股票投資共$516,019.7,及保單權益總值$185,832.67。本席認為女方可負擔部份自己之生活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維持目前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10,000,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47. 由2015年5月分居至2018年5月,男方每月只付女方$2,5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須補回女方上述期間短付之贍養費$238,000。男方有存款足以即時繳付上述一筆付款。

48. 婚姻期間,男方付女方每月$8,000作為家用,男方認為女方現有之資產為他‘有份’之家庭資產,但他並沒有要求攤分女方之資產。女方說,這些積蓄都是她將婚前工作所得用來投資股票而得來的。本席認為,每月$8,000之家用並不算豐厚,能剩下者不會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她現有之資產均是婚前財產。訴訟雙方婚姻持續期為約12年,如男方所主張,可考慮將女方之婚前財產算為家庭資產,但若將女方之資產算為家庭資產,按同樣道理也應將男方之退休金所累積得來的包括婚前婚後也算為家庭資產。女方要求攤分男方退休金之一半。在婚姻期間,男方工作,女方為主婦,訴訟雙方對家庭均有貢獻。雖然男方有不同之看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男方現有退休金總值$1,372,000,女方有淨資產︰

$73,029.7+$442,990+$185,832.67-$17,362.48 = $684,489.89,

應用平等分享原則,女方可得

$(1,372,000-684,489.89)÷2=$343,755.05。

也可從另一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若將女方之婚前財產不算為家庭資產,由1996年至2019,男方當差約23年,婚姻持續期為約12年,則只可算男方現有之退休金之一半為家庭資產,又女方可得其中之一半,即男方現有退休金之1/4,即$1,372,000÷4=$343,000。男方現年40歲,其退休年齡為55歲,若男方工作至55歲退休,屆時其退休金必定會遠超過現時之金額,他也應有充裕的能力付$343,000給女方。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頒令男方在收取退休金時付女方$343,000是一個公平之安排。女方可考慮要求男方書面授權庫務署署長在男方收取退休金時直接將上述款項存入女方銀行戶口。

頒令

49. 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0,000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6月1日,其後在每月第1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2) 男方須在暫准離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整筆款額$238,000。

(3) 男方須在收取退休金時,付予女方整筆款額$343,000。

(4)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恒生銀行戶口,戶口號碼282113992882。

訟費

50. 本席有以下考慮︰

(1) 雖然女方所得之每月付款不及她的公開要求,但也不少於男方在開審陳詞中之數額;

(2) 法庭也接受男方補回在過去少付之贍養費的要求;

(3) 女方要求攤分男方退休金之一半,男方斷然拒絕女方之要求,而法庭接受女方攤分男方現有之退休金之一半;

(4) 綜合以上各點,大致來說女方可算成功之一方,但她的要求也並非全部為法庭所接受。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索之訟費之一半,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如訴訟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周汝嘉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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