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訴 丘

Judgment Date04 October 2005
Year2005
Judgement NumberFCMC124/2004
Subject MatterMatrimonial Causes
CourtFamily Court (Hong Kong)
FCMC000124/2004 劉 訴 丘

FCMC 124 /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4 年 第 12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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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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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5年10月3及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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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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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審訊是有關呈請人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97年結婚,婚後雙方居於西貢井欄樹村 (以下稱 「婚姻居所」)。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7歲。呈請人於2003年8月與兒子離開婚姻居所,並於2004年1月向答辯人丈夫提出離婚呈請,所持的理由是有關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法院於2004年8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至於兒子方面,法院於2004年9月將管養權判給呈請人,答辯人則有合理探視權。但由於雙方未能就附屬濟助的安排達成協議,因此法庭將有關的申請押後進行審訊。

3.根據呈請人作供時所提出的要求,她認為她應擁有答辯人現持有物業的一半權益,並要求答辯人支付兒子的生活費每月 $4,000。但呈請人代表大律師稍後澄清說,呈請人只要求答辯人就呈請人與兒子的生活費作出貢獻,她並不要求法庭就答辯人的物業作出任何命令。

4.答辯人則聲稱他現在欠債累累,每月收入都只夠他供養年邁體弱的母親,因此,他是沒有財政能力供養呈請人與兒子。至於他擁有的物業,他說現在是負資產,如要出售他亦不能有任何金錢上的得益。

爭議

5.綜觀雙方的証供及証據,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的爭議 :

(1) 呈請人現時的經濟狀況,包括她每月的收入及欠債狀況;

(2) 答辯人的經濟狀況及是否有供養呈請人及兒子的經濟能力;

(3) 答辯人在這附屬濟助申請中應負擔多少的供養責任。

呈請人現時的經濟狀況

6.呈請人現為一名保險從業員。她的工作是向客人推銷保險服務。她沒有固定月薪,呈請人的主要收入是靠成功推銷保單後所得到的佣金。

7.呈請人說她在2003年以前曾做過飲食業及地產行業。但在2003年期間因非典型肺炎肆虐及她已不輕的年紀 (她當時是 37歲),她發覺要找一份固定的工作非常困難。加上她須要照顧兒子,所以她希望能夠找到一份時間上比較有彈性的工作。在朋友的介紹下,她便開始她的保險業推銷工作。

8.由於呈請人面對非常嚴峻的經濟困難,因此她向保險公司分2次借下共大約 $250,000 多的款項。她須要在每月所得的佣金中分期償還,每月的還款額不定,但會是她所得佣金的某一個百分比。她說現時還欠公司大約 $80,000 左右。

9.至於她每月收入方面,金額雖然不太穩定,但在過往數月來說,呈請人估計她的佣金每月有大約 $10,000,在扣去還款後,她平均每月只有 $5,000 至 $6,000 的收入。

10.從呈請人的銀行存摺紀錄來看,在2005年4月至9月這6個月期間中,呈請人從公司所得到的實際薪金為 $46,178.58,即平均每月 $7,696.43。因此,本席信納呈請人現時的每月收入為大約 $7,700。

11.整體來說,本席亦信納呈請人為一名誠實可靠之証人。本席覺得呈請人的証供清晰明確,合乎情理,她所作的証供亦有文件支持,因此,本席信納呈請人所作的証供。

12.在呈請人的支出方面,呈請人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E號表格中已作出詳細交待。但由於該 E號表格是在2004年3月填寫的,部份資料已不再適用。因此,呈請人在今次審訊時曾作出補充。

13.呈請人供稱她現在每月要支付 $5,000 給母親作為租金及雜費開支。本席認為她及兒子只在一個公屋單位佔用一間房間來說,這金額似乎過高。但本席認為呈請人及兒子現時的居住狀況並不滿意,尤其考慮過在婚姻持續期間,呈請人及兒子是住在 2,000 多呎的婚姻居所內,本席認為呈請人及兒子是理應有權租用一間獨立的單位居住。因此,本席認為 $5,000 在租金及雜項的開支並非不合理。

14.呈請人的支出項目中有2項為假期消費 $1,000 及娛樂費 $500,但本席認為在經濟結据的環境下, $500 的假期消費及娛樂費比較合理。

15.在審訊時,答辯人對於呈請人及兒子的每月開支其實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本席信納呈請人及兒子每月的合理支出為 :

租金及雜費 $5,000
印傭工資 $3,270
印傭勞工保險費 $60
呈請人外出午膳費 $1,500
交通費 $1,800
衣服鞋履 $200
個人修飾 $200
假期娛樂消費 $500
呈請人醫療費 $200
呈請人持續進修費用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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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0
兒子方面
補習費 $500
書簿費 $184.54
醫療費 $200
衣服鞋履 $300
零用錢 $400
午膳費 $300
校車及交通費 $350
校服費 $62
課外活動費 $300
______________
$2,596.54

呈請人及兒子的總開支共 $15,776.54 ($13,180 + $2,596.54 = $15,776.54)

16. 至於負債方面,本席信納呈請人現欠以下債項 : -

(1) 保險公司 $80,000
(2) 曼克頓信用咭 $20,000
_____________
$100,000

17.雖然呈請人亦說她有欠下朋友吳小姐及弟弟的債項,但呈請人未能提出有關的証據,本席不予接納。

答辯人的經濟狀況及能力

18.答辯人現為一連鎖餐廳經理。從他最近期的 E表格可見,他報稱月薪為 $13,176.50。但似乎這只是答辯人的底薪,沒有計算他的花紅及小費。雖然本席同意他的花紅及小費金額未必每月相同,但本席認為該些金額理應不會太少。從答辯人早前第一份 E號表格中可見,當時他報聲平均每月有花紅 $1,000 及小費 $1,500。本席考慮過答辯人的銀行紀錄,本席同意這些花紅及小費金額是為合理。因此,本席信納答辯人每月平均從工作所得到的入息為 $15,676.50 ($13,176.50 + $1,000 + $1,500 = $15,676.50)。

19.至於物業方面,在田土廳的登記中,答辯人於井欄樹村擁有一幢3層高的物業。但答辯人作供時說,該3層物業中的1樓及2樓其實是屬於他的嫂嫂,他只擁有地下那層的業權。答辯人在作供時提供一份有關 1 樓 及 2 樓 的協議書。雖然呈請人大律師陳詞說沒有証據顯示有人就該協議支付厘印費,因此法庭不能考慮該文件。但本席認為呈請人未能証明該協議是須支付厘印費的,因此,本席是可以考慮該文件的內容。而本席亦信納答辯人只實際擁有地下那層物業的業權。

20.雖然呈請人已不再要求物業轉讓或出售的命令,但本席仍要考慮有關該物業的價值,因該物業是答辯人資產的主要部份。

21.不幸的是雙方都沒有就該物業的市場價值提供獨立的証據。答辯人曾說全幢的物業 (即包括地下、 1 樓 及 2 樓) 市值大約為 $2,600,000,但如要售出則須補地價 $3,000,000 以上,因此,他不但沒有任何的進帳,反而要額外向政府支付一筆為數數十萬元的地價。

22.本席並不接受答辯人這方面的証供。首先,答辯人完全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証據,如地契或與政府所簽署的合約文件等。再者,答辯人的說法亦有違常理,本席不予接納。

23.在有限的資料下,本席認為一間 700呎面積的丁屋,市場價值為 $900,000 亦非不合理 (這亦與答辯人所說3層共 $2,600,000 的說法互相吻合)。就算要補一半地價亦仍可為答辯人帶來 $450,000 的進帳。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起碼有大約 $450,000 的淨資產。

24.另一方面來說,本席亦信納該物業現正被租出,每月租金為 $4,500。雖然答辯人說他要支付一些如差餉等開支,但他又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詳細証據,因此本席只能推論該物業每月有 $500 的差餉或雜項開支。換句話說,答辯人從該物業所得到的每月淨收入為 $4,000。

25.如加上答辯人每月的工作收入 $15,676.50,答辯人每月的總收入應為 $19,676.50。

26.答辯人作供時亦說他欠下多個債項,它們包括 :-

(1) 欠家姐大約 $290,000
(2) 欠朋友 $35,000
(3) 欠銀行 $9,000

27.就答辯人這些債務,訴訟雙方有比較大的爭議。

28.有關欠家姐的債項方面,答辯人提供一張 2003年12月31日 與家姐簽署的合約,內容主要是說答辯人的家姐為答辯人清還了一些債項。雖然答辯人未有提供該些代支項目的詳細文件,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信納,答辯人的家姐是有作出該些代支。本席信納答辯人是有賭博習慣,因此曾經債台高築,他的家姐代他清還有關的欠款亦不足為奇。

29.至於欠朋友 $35,000 及欠銀行 $9,000 方面,由於答辯人未能提供任何証據,本席不予信納。

30.答辯人說他每月要還款 $4,000 給家姐,由於答辯人能提供有關的証據,本席信納這個說法。

31.至於答辯人的每月開支方面,由於答辯人現居於祖屋 (即婚姻居所),不用交租。他的其他開支,亦列於答辯人最近期的 E號表格中。在該些項目中有一項為差餉 $4,800,由於在計算答辯人的租金收入時已予扣除,因此本席在這裡將不再計算。在答辯人的一般開支上,本席信納答辯人的開支為每月 $6,540。

32.至於個人開支方面,答辯人說他的開支為 $4,800,這包括了外出膳食、交通費及買香煙等。答辯人說他每天起碼吸食2包香煙,即每天 $60,一個月則為 $1,800。雖然是否吸煙是答辯人的個人決定,但由於答辯人說他沒有能力供養兒子,甚至連每月 $2,600 的臨時贍養費都不能支付,本席認為答辯人理應考慮戒煙,或起碼減少吸煙。這不但對答辯人的健康有所裨益,亦可將省下來的金錢作為兒子的生活費。

33.話雖如此,本席亦留意到在答辯人的 E號表格中,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列出其他的個人開支,如衣服鞋履、個人修飾、娛樂等等。一般情況下如一方沒有作某一項目的披露,本席是不予考慮的。但本席留意到答辯人是親自行事,沒有律師代表,因此本席相信他不將這些項目詳細列出只是一時疏忽。因此,本席將不會完全扣減答辯人的香煙支出,以補償他在其個人開支中未列出的項目。在答辯人整體的個人開支 $4,800 方面,一般來說這不可算是過於奢華,但本席考慮到答辯人的說法是他連任何供養妻兒的能力都沒有,本席則認為答辯人每月 $4,800 (即每天 $160) 的個人開支是有扣減的餘地,本席認為減至 $4,000 比較合理。

34.在答辯人 E號表格中列出有 $1,200 為兒子的書簿文具費用。但事實証明答辯人並沒有支付過這方面的開支,因此本席將這項目刪除。

35.本席所接納答辯人的每月合理開支為 :-

公共設施雜費 $670
雜項家庭開支 $3,000
傭人工資 $3,270
工人稅 $400
外出膳食、交通、香煙 及其他開支 $4,000
___________
共 $11,340
再加每月還款給家姐 $4,000
___________
合共 $15,340

36.基於以上計算,答辯人每月收入 $19,676.50,支出為 $15,340,本席認為答辯人每月可有盈餘 $4,336.50。

附屬濟助

37.在考慮有關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 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現將該條文節錄如下 :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 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可在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可在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中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顧家庭或照顧家人所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38.呈請人現於一間保險公司工作,收入並不太穩定,這是由於她的收入純綷依靠佣金。她現時每月收入在減去償還公司貸款後只有 $7,700。由於她還欠公司 $80,000 左右的債項,估計她還要在未來 1 – 2 年間繼續償還。除了呈請人的薪金外,她並沒有其他收入或資產。

39.答辯人現為連鎖餐廳經理,每月底薪 $13,176.50,再加花紅及小費共 $15,676.50。他另擁有一層至少值 $450,000 的物業,每月從物業中亦有淨租金收入 $4,000,因此答辯人的每月總收入為 $19,676.50。

40.兒子今年只有7歲,小二學生。他須要呈請人的照顧及供養。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41.呈請人現與母親、兒子、弟弟、其女友及傭人居住。她的主要負擔是要供養及照顧兒子。她每月的合理開支為 $15,776.54 (其中 $2,596.54 純綷是兒子的開支)。

42.答辯人與母親及傭人居住。他說要照顧及供養母親。他家中雖然有八兄弟姊妹,但其他兄弟姊妹都拒絕照顧年紀已80多歲的母親。因此,母親的責任由他一人獨力承擔。

43.在這方面來說,本席對答辯人的証供有所懷疑。首先,這方面的証供只是答辯人一面之詞,沒有佐証。再者,本席並不相信答辯人的家人是如他說般冷漠。明顯的例子是他的哥哥及嫂嫂在答辯人興建丁屋時曾大力幫忙;答辯人的姊姊亦因答辯人欠債累累而將積蓄借出,以協助答辯人償還債務;答辯人的妹妹在井欄樹村居住時,答辯人母親亦時常到她家裡居住,這種種都說明答辯人的家庭關係並不是答辯人所說的冷漠。因此,本席並不信納答辯人母親的生活照顧只是由答辯人一人承擔。

44.本席信納答辯人的每月開支為 $15,340,即有盈餘 $4,336.50 ($19,626.50 - $15,340 = $4,336.50)。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5.在婚姻破裂前,呈請人與答辯人及兒子及其他家人居住於面積超過 2000 呎的婚姻居所,只他們的睡房亦有 300呎。現在答辯人仍居於婚姻居所,但呈請人則只能與兒子、母親、弟弟、弟弟女友及傭人居於一個 300 多呎的公屋單位,雙方的居住環境可算是有天淵之別。

雙方年齡及持續期

46.呈請人今年39歲,答辯人為43歲,雙方都可算是正值壯年。

47.他們的婚姻持續期為6年。

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48.在作供時,呈請人曾說她的腰部曾經受傷,因此不能做一些粗重工作。除此之外,本席認為雙方及兒子在身體或精神上都沒有無能力的情況出現。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49.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都曾有工作及在某段時間失業。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都相約。

對子女教育的期望

50.雙方都期望兒子能夠接受大學教育。

行為

51.在作供時,雙方都有就對方的行為作出指摘。呈請人說答辯人是好賭以致債台高築。答辯人則指摘呈請人拋棄家庭。

52.本席在這點上認為雙方的指控就算成立,都未能達到一個明顯易見 (obvious and gross) 的地步,因此本席不予考慮 : 這點可參考案例 Wachtel v. Wachtel [1973] FLR 715。

總結

53.在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是有能力就呈請人及兒子的每月生活費作出貢獻。本席首先會處理兒子的生活費。

54.本席信納兒子的個人開支為大約每月 $2,600,但這並不包括租金及食物等主要開支。本席估計兒子每月的整體開支為 $4,000 左右。由於答辯人每月收支都有盈餘 $4,336.50,本席認為答辯人是有能力及責任去支付這 $4,000 的生活費。

55.至於呈請人的生活費方面,雖然本席信納呈請人是入不敷支,但由於答辯人在支付兒子 $4,000 生活費後,他的盈餘已所淨無幾。再加上雙方的婚姻持續期並非太長,本席認為答辯人只須支付呈請人每月 $300 的生活費。

命令

5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所作的命令是 :-

(1) 答辯人須支付兒子生活費每月 $4,000,在每月 18 日支付,由2005年10月18日開始。

(2)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每月生活費 $300, 在每月 18 日支付,由2005年10月18日開始。

訟費

57.本席現會考慮有關訟費問題。

(雙方就訟費作出陳詞)

58.本席頒令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由答辯人支付。答辯人亦須支付2004年8月31日 及 2004年10月6月法庭所保留之訟費。雙方如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至於呈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條例進行評定。

入息扣押令

59.本席現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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