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平

Judgment Date04 June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960
Year2020
Judgement NumberHCMA40/2020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MA40/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平

HCMA 40/2020

[2020] HKCFI 9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4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 年第 192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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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0 年5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6月4日

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楊明鳳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 事發於2019年10月12日上午約10時45分,X行經人流不多的事發地點 (即秀茂坪樂華邨巴士總站巴士司機休息室外) ,上訴人在X身邊經過。X指稱上訴人在她左邊用右手大力拍打她的右臀一下。X在被拍打後,她大聲喝止上訴人,但上訴人繼續急速向前走。其後X與另一途人將上訴人截停。X並不認識上訴人。X不同意辯方指上訴人是意外觸及X此說法。

4. 事發經過被另一名女途人目睹。X與該女途人互不認識。根據該名女途人的證供,上訴人是急步行向X左邊,用右手向前拍打X右腰近右臀位置。該女途人指行人路路面寬闊,上訴人原本行在行人路中央,他向前走是不會撞及X的,但上訴人故意向右行前以右手拍打X的右臀。該女途人並不認識上訴人。

5. 其後警員到場作出調查及拘捕上訴人。警員指稱在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曾說:「我隻手係撞到個女仔個囉柚」。

6. 裁判官以交替程序處理上述「口頭招認」後,裁定上訴人是自願作出有關招認。但裁判官考慮到警員並無向上訴人了解他是否明白警誡詞,對上訴人不公,因此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招認。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無傳召證人。

裁判官就定罪的裁定

8. 裁判官在給予她本人有關的舉證責任及標準指引後,仔細考慮分析控方各證人的證供。裁判官接納X及該名女途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是蓄意走到X身旁拍打X的右臀的。

9. 裁判官指:

「37. 本席認為被告人是蓄意走到X身旁拍打X的右邊臀部,被告人是蓄意侵犯X。被告人拍打X的右邊臀部的行為是明顯地猥褻行為。除非對那種行為有所解釋,否則這種行為必然會令一般正常心智的人,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的意圖是作出猥褻的侵犯。

38. 儘管被告人拍打X的臀部的行為,可被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認為只是屬於猥褻的。本席考慮到案發時的整體情況,被告人與X沒有任何關係,但被告人蓄意向右走到X的身旁,以右手拍打X的右邊臀部,被告人的行為是有意圖對X作出上述的猥褻的侵犯行為。

39. 本席認為控方已按照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被告人在案發時間在案發地點拍打X的右邊臀部作出猥褻的侵犯行為。因此裁定被告人就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

10. 裁判官道出上訴人的背景(70歲,已退休,退休前在酒樓工作,現倚靠高齡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合共每月$3500維生。他與妻子及年19歲的兒子同住,妻子是家庭主婦,兒子是學生),後判刑如下:

「42. 本席考慮到本案是經審訊之後,裁斷被告人罪名成立,在判刑上沒有任何折扣。被告人有8項刑事紀錄,他曾在2004年觸犯猥褻侵犯罪,最後一次刑事紀錄是在2019年7月,被告人因傷人,被判處2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在本案即時監禁的刑罰是不可避免。

43.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透過當值律師的上述求情,判被告人即時監禁一個月。」

就定罪上訴理據

11. 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該名女途人根本不在現場,而且她的描述與X的不同:X說上訴人用左手打她臀部,而女途人的則說是右手。上訴人堅稱他並無「非禮」X。

本席作出的考

12.R v Court[1],英國上議院法庭道出猥褻侵犯的罪行元素[2]

(1) 被告人蓄意侵犯受害人;

(2) 侵犯本身,或侵犯以及發生侵犯的整體情況,可被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認為是屬於猥褻的;及

(3) 被告人當時是有意圖作上述第 (2) 項的侵犯行為。

香港終審法院在HKSAR v Fok Ka Shing [3]亦沿用上述罪行元素。

13. 以裁判官裁定的案情事實,上訴人與X互不相識,上訴人蓄意走近X,用手拍打X的臀部,一般正常心智的人定會認為該行為屬於猥褻。一名男子在街上拍打一名陌生異性女子的臀部,此行為屬明顯猥褻。

14. Lord Ackner在R v Court[4] 一案指出,雖然意圖是重要的罪行元素,但若果行為是明顯地猥褻的話,則除非對那種行為有所解釋,否則這種行為必然會令一般心智正常的人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意圖是作出猥褻的侵犯。由於該行為是明顯猥褻,法庭不用考慮上訴人的動機或意圖。終審法院在HKSAR v Fok Ka Shing 確立了此觀點[5]黃崇厚法官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日文[6]一案引用R v Court 列出的原則。

15. 在本案,上訴人行使權利,選擇不作證解釋有關行為,裁判官作出上訴人是意圖對X作出猥褻侵犯行為此推論並無不當之處。

16. 再者,裁判官亦進一步考慮了有關行為「可被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認為是屬於猥褻的」,繼而就案發時的整體情況作出分析 (裁斷陳述書第38段)。

17. 就上訴人指X與女途人證供不一此說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處理:

「33. 本席留意正如辯方陳詞,證人2稱被告人以膊頭撞X的左邊膊頭,而X的說法是被告人的右邊膊頭緊貼X的左邊膊頭,但沒有碰撞。本席認為證人2觀察X與被告人的位置,是有一段約12尺的距離,證人2稱被告人以膊頭撞X的膊頭,跟X稱被告人的膊頭緊貼X膊頭,是吻合,不是互相抵觸。

34. 另外,辯方陳詞證人2稱被告人當時說:『除晒衫我都唔會起頭。』跟X稱被告人說:『除晒衫我都不會非禮你。』本席認為兩句說話分別不大,意思吻合,本席不會因此認為X及證人2的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

35. 相反,本席認為X及證人2就着被告人怎樣拍打X的右邊臀部的描述是吻合的。」

18. 再者,X的證供並非如上訴人所述 (即上訴人是用左手拍打她),X的證供是上訴人在她左邊經過,用右手拍打X的右邊臀部一下。

19. 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就判刑上訴理據

20. 上訴人坦言他並無任何理據指判刑有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之處。

本席作出的考

21. 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猥褻侵犯的前科、背景、罪行性質及環境情況判刑。在公眾地方肆無忌憚地猥褻侵犯異性,即時監禁刑期是無可避免。本席認同以本案情況而言,量刑起點一個月是恰當的。上訴人不認罪,不能獲得任何折扣。

22. 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的判刑。本席亦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1989] AC 28

[2] 案例第45頁H行開始,原文「On a charge of indecent assault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1) that the accused intentionally assaulted the victim; (2) that the assault, or the assault and the circumstances accompanying it, are capable of being considered by right-minded persons as indecent; (3) that the accused intended to commit such an assault as is referred to in (2) above. 」

[3] (2013) 16 HKCFAR 413,第416頁第8段

[4] 案例第42頁H行開始,原文「The assault which the prosecution seek to establish may be of a kind which is inherently indecent. The defendant removes against her will, a woman’s clothing. Such a case, to my mind, raises no problem. Those very facts, devoid of any explanation, would give rise to the irresistible inference that the defendant intended to assault his victim in a manner which right-minded persons would clearly think was indecent. Whether he did so for his own personal sexual gratification or because, being a misogynist or for some other reason, he wished to embarrass or humiliate his victims, seems to me to be irrelevant. 」

[5] 案例第417頁第9段開始,原文「We believe the gravame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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