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光

Judgment Date03 June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900
Judgement NumberHCMA7/2020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MA7/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光

HCMA 7/2020

[2020] HKCFI 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0 年第 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68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志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0 年4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0 年4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 年6月3日

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黃先生在事發當天駕駛其私家車沿荃青交匯迴旋處左一線以時速30至40公里,向大窩口出口方向行駛。

3. 當他駛至接近海濱公園的出口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突然從左二線切進其行車線,雖然黃先生立即左轉,但上訴人的車依然撞及他所駕的車。相撞之後,黃先生順勢將車駛進海濱公園出口停下。

4. 黃先生的私家車上安裝了攝錄機,拍下了當時意外的經過,即證物P1。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表示他當時是在迴旋處左二線上行駛,已記不起當時的車速,但他在轉線前,先亮起左指揮燈,之後才慢慢切線,這時黃先生所駕的汽車卻加速衝上來,兩車因此而相撞。

上訴理據

6. 上訴理據基本上是重覆初審時的抗辯理由,即指對方車速太快,駛進了上訴人所駕私家車的盲點內,而當上訴人欲駛離迴旋處時,黃先生既沒有讓上訴人駛出,更撞及其所駕的私家車。

討論

7. 這宗案件因黃先生的車上安裝了攝錄機,拍下了意外發生的成因及結果,所以基本上並不需要依賴雙方證人的證供,錄影片段既客觀也具有說服力。

8. 在多次翻看拍得的意外經過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即上訴人最初是在迴旋處左二線上行駛的,他一直亮著其右指揮燈,而黃先生所駕車輛則在上訴人車輛的左後方。及後,上訴人卻突然亮起了左指揮燈。明顯地,上訴人似乎發覺他很快便錯過意欲離開迴旋處的出口,便立即亮起左指揮燈,不消一瞬間便切進當時與他平排行駛黃先生所駕車輛的左一線上。黃先生有見及此便迅速轉向,但最終兩車仍發生相撞。

9. 究竟黃先生的車速是否如上訴人所述般那麼快速,從後衝上來,因而令上訴人沒有機會看到。從拍得的攝錄片段看到,這絕對不是當時情況。本席相信當上訴人知道他即將錯過離開迴旋處的出口時,便開始減速,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黃先生的車速相對來說便顯得加快。從攝錄片段看到實際的情況是黃先生的車速只屬正常,絕非從後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到達。即使黃先生的車速略超過時速50公里,一如上訴人聲稱經他計算後,對方的車速為時速54.84公里,這也並不表示上訴人在這樣的情況切線便沒有不小心。再者,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述,這只是一個上訴人粗略的計算。上訴人當時所作的突然舉動,本席相信沒有任何謹慎駕駛者是可以預見的。

10.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指出:

「31. 運輸署相關道路安全有一個駕駛汽車安全指引,提及到進入迴旋處後,『如需轉換行車線,先察看前、後方的車輛,發出燈號,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轉線。』但當時被告顯然並沒有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轉線。」

11. 上訴人當天的駕駛態度明顯不對,完全沒有上訴的理由。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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