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正釗

Judgment Date03 June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869
Year2020
Judgement NumberHCMA588/2019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MA588/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正釗

HCMA 588/2019

[2020] HKCFI 8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588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2400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正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0 年4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0 年6月3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李先生停泊了他的私家車在九龍汝州街九龍餐室外的路邊,當時車上除李先生外,還有兩名兒子坐於後座。

3. 等候期間,停泊在李先生前方,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倒車離開,但他的私家車的後防撞欄卻撞及李先生的私家車的前防撞欄。碰撞期間,李先生感覺到其車震動一下,有輕微碰撞聲。李先生立即下車,並告訴上訴人。

4. 李先生表示上訴人也下車檢查他的前防撞欄,當李先生指出他車的前防撞欄上有上訴人私家車的灰色油漆後,上訴人用手將它抺去,並表示兩車沒有碰撞。

5. 控方第二證人石先生當天站在九龍餐室外兩車之間,他正欲橫過馬路,前往對面取回自己的車輛。因上訴人正在倒車,他於是站著等候。石先生表示當上訴人的車在後退時,卻撞及後方的李先生私家車的前防撞欄近車牌位置,當時碰撞很輕微。

6. 事故發生後,石先生橫過馬路與太太匯合。他看見兩車司機在交談,但上訴人的態度非常差。當警員到場後,他便向警員表示願意作供。

7. 石先生不認識兩車司機,亦否定李先生的私家車曾往前駛,並指出李先生當時正使用手提電話。

8. 控方第三證人為當天到場調查的警員,他看到李先生車頭前防撞欄輕微擦花,而上訴人的車則沒有損毀,雙方司機在他的記事冊上各自簽署確認。

辯方案情

9. 上訴人指當天他駕駛其私家車停泊在路邊,後方是李先生所駕的私家車。當上訴人打算離開時,他先將車向前駛,再後退準備駛出,期間沒有碰撞到李先生的車。

10. 上訴人亦指其車裝有警報器,若倒車時遇上障礙物,警報器會發出聲響。他謂李先生在現場在其車前防撞欄找到的所謂一點灰點實是泥塵,故他用手抺去。

11. 上訴人指兩車根本沒有發生碰撞,李先生只是向他索取賠償金,他於是報警求助。

上訴理據

12. 首項的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未審先判,早已設下既定立場。次項的上訴理據則指李先生偽造其私家車損毀的相片,妨礙司法公正,另控方證人石先生作供時表示他聽不到意外時有碰撞聲,亦看不到李先生的車有搖動,故裁判官實錯誤地信納兩車曾發生碰撞,裁決實於理不合。

討論

13. 就首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撤回此投訴,故本席不會處理。

14. 至於次項上訴理據,上訴人指李先生偽造證據,出示虛假的相片,誇大其車的損毀程度,這與當時他所拍得對方私家車損毀的照片有很大出入。實際上,對方的私家車根本並沒有任何的損毀。

15. 本席有機會看過初審時雙方呈堂的相片,雙方相片都顯示兩車的損毀非常輕微。李先生在警員到場時,曾向警員作出即場投訴,指出其車輕微損毀的情況,警員亦將此事紀錄在記事冊上,故此李先生就損毀作投訴,並非事件過了很久才捏造出來的。至於相片是否偽造又或曾遭修改,本席對此指控有重大保留,因為上訴人在即場拍下兩車損毀的相片這情況,李先生定必知道。無論如何,這些呈堂的相片並沒有影響到最終的裁決,因為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完全沒有依賴這些相片作決定。

16. 這宗案件雖沒有錄影片段拍下事發經過,但卻有一名獨立的證人看見整件事件的發生。石先生站在路旁,目睹意外,因看見上訴人態度惡劣,故決定留下來。當警員到場後,他亦隨即向警員表示願意作供。

17. 石先生亦表示他並不認識兩車司機,故他也沒有任何動機須誣衊任何人士,他不單向警員提供自己的身份,更出庭指證上訴人。若非上訴人所駕車輛確曾與李先生的車輛發生過碰撞,本席不明白石先生為何需如此大費周章,浪費自己時間。

18.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有以下表述:

「25. 本席留意PW1及PW2之間的證供有分歧,如PW1指自己聽到「嘭」一聲,而PW2則沒有聽到。對於此分歧,本席認為因PW1身置車廂內,因此聽到碰撞聲,PW2在街道上未能聽到。此外,PW1指黑色車與灰色車碰撞前的距離為1呎,而PW2則指是1米。因PW1在車廂內,沒有PW2親眼目睹清楚,在此距離上,本席接納PW2的證據,即碰撞前,兩車的距離為1米。

26. 本席發現PW1在作供時對於自己不清楚的事情會坦白承認,如PW1如實說不知道灰色車與前方5.5噸的貨車的距離是否1.5米,他沒有胡說一個較短的距離,以令自己有利。

27. PW2也十分老實,他指出灰色車的後防撞欄是「花碌碌」的,肯定與此交通意外無關,而黑色車看來也非新車。對於灰色車的哪一處接觸黑色車,PW2亦坦白承認他不肯定那一點,只見到灰色車與黑色車撞了一下。

……

29. PW2是本案的獨立證人,他不認識PW1及被告,他不會偏幫或誣陷其中一方,本席接納PW2的證供,他的證供不偏不倚,公正持平……

30 本席排除被告人的指稱PW1向前駛,本席接納PW2稱,PW1當時在車廂裡玩手機,本席拒納被告人指出PW1用意是著他賠償。本席認為,倘若PW1是有心敲詐,他定會把其損毀誇大,但PW1的說法是其車輛損毀輕微。

31. ……本案的重點是被告人在後車時是否撞向黑色車,在此,本席接納獨立證人PW2的證供。」

19. 簡要而言,裁判官接納石先生的證詞,本案的裁決是具有一定客觀性的。裁判官就證人的可信性這方面所作出的裁決,除非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本案也沒有這些情況。

20. 至於上訴人指石先生講及意外發生時他沒有聽到聲音,也沒有看見李先生的私家車因意外而做...

To continue reading

Request your trial

VLEX uses login cookies to provide you with a better browsing experience. If you click on 'Accept' or continue browsing this site we consider that you accept our cookie policy.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