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珍 訴 趙惠恩及另二人

Judgment Date19 May 2009
CourtDistrict Court (Hong Kong)
Judgement NumberDCCJ1536/2006
Subject MatterCivil Action
DCCJ001533/2006 林月珍 訴 趙惠恩及另二人

DCCJ1533 - 1543/2006

(合併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6 年第 1533 - 1543 號

(合併案件)

----------------------

林月珍 原告人
趙惠恩 第一被告人
林權忠經營萬邦中西殯儀公司 第二被告人
莫東耀 第三被告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聆訊日期:

2008 年 11 月 24 日 至 28 日;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7 日;2009 年 3 月 2 日至 6日;2009 年 3 月 10 日;及2009 年 4 月 7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 年 5 月 19 日

---------------------

判案書

--------------------

涉案人士間的關係

1. 林月珍、趙惠恩兩位女士相識多年,是舊同學,又是街坊。趙惠恩和莫東耀兩夫婦與林權忠是多年好友。趙惠恩和林權忠曾合夥經營殯儀業以外的生意,但失敗告終。

2. 除了莫東耀,上述幾位人士,都曾是萬邦中西殯儀公司股東( 下簡稱“萬邦”)。莫東耀從事喃嘸工作多年,主理萬邦法事服務。

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前期

(一)集資

3. 2003年初,林權忠和趙惠恩籌辦成立一間殯儀公司,各自向朋友招股集資。最後成功集資95萬,每股5萬,林月珍是13名股東之一,出資10萬,佔2股。林權忠和趙惠恩各出資5萬,各佔1股。此公司後取名為萬邦中西殯儀公司。

(二)籌辦

4. 經營殯儀業,須政府部門發出執照。選址、內部裝修、安排門面擺設等由林權忠和趙惠恩籌劃。用了幾十萬元,包括等待批出執照時的繳納的數個月空租,萬邦才能開始營業。

(三)業務和營運

5. 公司業務與一般殯儀業無異,提供殮葬儀式咨詢,安排棺木、墓地、靈位、儀式所需用品,及打點喪禮一切有關事務。這些工作萬邦是沒僱用員工負責,全由林權忠和趙惠恩負責。會計、帳目等事務則由另一位佔3股的股東陸如玉負責。陸如王後來出家做了道姑,是林月珍傳召的潻加証人。

6. 股東介紹生意給萬邦時,如一般經紀一樣可得佣金。林月珍也不例外,喪事、法事等完畢後,便獲發佣金。

(四)一年來相安無事

7. 萬邦開業一年來,各股東相安無事,後來多位股東,包括林月珍和陸如玉,對林權忠、趙惠恩两位的管理方式不滿,有些股東更因此沒有把已收取了喪家的服務費交回萬邦。在2005年9月股東大會中,一番激烈爭議後,也解決不了歧見。其後林權忠在10月建議各股東注資,以維持公司營運,但遭反對。最後林權忠和趙惠恩都接受了陸如玉的反建議,把各自的股權,以1萬元賣給了她。

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後期

8. 萬邦在林權忠和趙惠恩退出後,還繼續營業一段時期,據林月珍在申索書所述,是在2006年2月份才正式結業。此段期間,運作情况如何,為何結業,各方都沒說清楚。林月珍從沒有退股,至今仍從事殯儀業,她應該對萬邦後期情况較已退股的林權忠和趙惠恩清楚,但多次被問及時,都不願多說。陸如玉在萬邦結業前己將股份轉讓給另一股東吳昌庭。據林權忠所聞,萬邦租用的營業地方因被收購重建,獲得賠償,他猜測這可能是結業原因。這原因是否屬實,就不得而知。

申索反申索

9. 相安無事一年多期間,林月珍介紹了8宗喪事予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其中4宗包括有特別道教法事服務,殯儀及法事收費共39萬多元,她從中賺取了4萬多元佣金,但認為有少算了佣金14萬多給她。要求林權忠和趙惠恩個人負責賠償其有關殯儀的佣金11萬多,其餘有關法事服務的佣金,少算了約2萬9千,則要求由莫東耀負責賠償。

10. 2005年6月,股東們正醞釀不滿林權忠和趙惠恩的情緒時,林月珍介紹了第9宗喪事給萬邦,殯儀及法事收費共8萬6千多元已由她直接向喪家收取,其中約1萬2千元直接交回萬邦,餘款以3張支票分別給予3位被告人。這3張票後來不能兌現,不爭的原因是林月珍不願意付款,她說這是因為他們3位違反承諾,沒有給她出示有關單據。3位被告人現以支票未能兌現的訴因提出反申索。

証據

(一)証人供詞

(甲)陸如玉

11. 出家後判若兩人-----審訊將近完結時,林月珍才申請傳召陸如玉作証,被告方面强烈反對,本來其理由甚充分,但鑒於很多雙方爭議的事項,陸如玉都牽涉在內,也衹有她最清楚,本席最後都是批淮了。可惜很多事情她己遺忘或未能肯定,之所如此,很大可能是誠如她所說,她已出家了,不再掛念從前世俗事情。事實上在庭上作証時,她神態詳和,語氣溫婉,顯現了出家人的修養,給人有看透世情,與世無爭的感覺,同在股東大會錄音碟聽到她咄咄迫人,處處進取、得處不饒人的語氣,判若两人。

12. 對被告等人再無怨言-----從錄音碟聽來,陸如玉當時是對林權忠、趙惠恩两人頗為不滿,說她反對最力,也不為過。她有別於其他証人,沒有介紹殯儀生意給萬邦賺取佣金,(唯一介紹給萬邦的生意,是小規模的喪事,所涉費用、利潤、佣金非常小,動機出於義助友人,高過為萬邦謀利。),萬邦也沒有外判法事、禮堂佈置等服務給她。因此她只能從萬邦的利潤,獲得利益,若經營不善,沒有利潤、商譽又一文不值,則她的投資便沒有回報。以萬邦當時的財政狀況,股東分紅可說無望,可能正因如此陸如玉才對林權忠和趙惠恩两位如此不滿。但如上文所述,陸如玉對投資萬邦失敗,已不再介懷,作供時對各被告也沒有半向怨言。

13. 証供幫不了原告-----本席相信陸如玉是誠實的証人,記得起的事情,就如她所知說出來,說記不起來時,就真的記不起來,沒有說謊。但她的証詞卻幫不了林月珍,反而在很多方面,同林月珍的所理解的版本不符。

(乙)其他証人

14. 誠懇態度一般相約-----其他証人作供時,不時藉機會宣洩不滿對方的原因。簡而言之,林月珍認為趙惠恩是多年老朋友,值得她信賴。但萬邦開業一年多,都沒有利潤,而公司的銀行存款,較95萬資本少了很多,加上陸如玉向她報訊,說了一句:‘趙惠恩食得你很深。’(意思是少算了佣金給她),於是她要查找各種單據,從此鬧翻,再不信任趙惠恩。三位被告人,卻認為林月珍不顧行規(是否陋習,見仁見智),所有支出都要看單據才相信,細微到如給工作人員利是錢,也不例外。他們認為林月珍有些忘恩負義,是他們向她提供機會認識喪禮有關禮儀,學習殯儀業的實際運作,使她能成為殯儀從業員。雙方各自立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因為各人均真正認為己方沒錯,全錯在對方,所以說到對方不是之處時,每多感情用事,只顧爭吵。尤其是在很多與本案基本爭議無關的細節上,常更因急於指責對方,沒有深思熟慮,便衝口而出,也極有可能避重就輕以掩過籂非。儘管如此,各人作供時均表現出理直氣壯,從表面看,誠懇態度大家相約。判定本案有關事實時,衹從作供時一般態度,來決定誰說的可靠,是不穩妥的。還要看証人的資料來源是否可靠,及其它客觀環境因素。

(二)文件証據

15. 原告文件多種類----林月珍呈堂了大量文件,林林總總。關於萬邦的,有會計帳目、銀行月結單、購買物料單據等。用以說明各人身份、之間關係的,有名片、合照、營業執照等。賴以支持指控誇大成本的,有從供應商得來的價目本,工會業發出的工資指引等。還有的是萬邦營業用的表格,記錄了在每個喪事所提供的殯儀服務項目。

16. 原告文件須口供補充才起作用----審訊時林月珍訴苦,投訴被告方面曾在預審聆訊時一度不同意她可直接呈堂所有上述文件作為証據。據她所描述,後來態度軟化了,是因為聆訊官表示不滿他們此立場。但這也不能苛責被告人等,因為林月珍不願意透露某些萬邦文件的來源。審訊時,被告的律師只專注文件所能表達什麼,對絕大部份文件,都不再質疑來源。雙方也藉文件所載資料來協助盤問,但對文件個別內容的詮釋及所能起到的作用,卻用上很多時間來爭論一番。事實上,原告對她的文件本來就不熟悉,衹是因為進行訴訟,才從多途徑搜集得來。原告人對很多文件上的內容不大理解,要從盤問証人時尋求答案,這過程用了很多時間。儘管如此,文件証據作用有限。文件很多處要依賴証人供詞說明內容,解釋來龍去脈,口供和文件互相對照,文件証據才能起一些作用幫助裁決,可是本身作用不大,只可協助判定各証人口供那部份可靠。

17. 被告方面的文件對林月珍沒幫助---被告方面呈堂文件大多是單據,是關於曾是被告人處理的殯儀服務,目的是証明沒有多算成本、代支,以致少算佣金給林月珍。這些文件林月珍興訴前沒有看過,而絕大部份是萬邦的記錄,除數張關於靈堂報置的單據外,這些萬邦記錄和林月珍所呈堂的是同一預製格式。這數張不同格式的靈堂服務單據,根本不是當時的記錄,或一般記錄。只是這訴訟還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時,為了回應林月珍要求而做出來。這點趙惠恩坦白承認,可說是多此一舉及有點兒”聰明笨伯”,而林月珍認為這是証實趙惠恩等人不誠實。本席不同意這論點, 趙惠恩不但沒有隱瞞做出這數張單據的目的和情況,而且這些單據也是她事後發出,內容是否真實全賴她口供支持,其可靠性等同她的口供。她所以做出這些單據,只是應林月珍的要求,以為這便可使她停止訴訟。趙惠恩並沒有試圖把這些單據作為獨立証據,以令人相信她的有關供詞。本席不認為她之所以發出單據,是希望使人更相信她的有關口供。再者,她若有此意圖,便會以其他謊言掩籂這些文件的來源,誤導他人。

各人有重叠的角色---本案的關鍵

18. 審訊時本席在很旱階段時,已察覺到各人可能牽涉多過一個角色,每個角色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因此多次不厭其煩提醒各方,要多加留意,才能闡明自己的立場和理據。可惜各方只顧及爭辯事情發生的真相,至於當時各人所扮演的角色,則沒有多加留意。雖然如此,本席認為,推論判定事實真相、決定各人理據是否成立時,各人扮演何種角色,起很重要的作用。一言以蔽之’:“角色”是解讀本案証供和理據的既簡易又必要的法門。

林月珍與莫東耀間的相互申索

(一)講齋

19. 當林月珍介紹了喪家給萬邦後,莫東耀便會與喪家接觸,代表萬邦商談法事細節,行內術語稱 “講齋”。喪家所須服務,可謂豐儉由人。要說服客人應多花一些錢,當然要豉其弦簧之舌。其實法事項目五花八門,每一儀式細節,都有某種超度亡人的用途,信眾都未必全知,須“講齋”人闡述,喪家但求心安,能超度先人令其安息,又使觀禮的親朋戚友感覺到先人受尊重,多不惜金錢儘量令法事做到所謂“好好睇睇”。沒有此信仰的人,可視之為迷信,未必認為鋪張的法事費用物有所值。涉案法事服務收費是否物有所值,與案無關,因為不爭的事實是喪家從沒有表示任何不滿。林月珍本人不滿的只是分不到應有的佣金。

20. 據莫東耀所說,他們這一行業也不是胡亂收費,儀式規模的細節、紙札品數目和種類,喃嘸師傅人數等,都有告知喪家,法事收費據服務項目多寡質量來商議。喪家驗証是否貨不對板時,除主感覺外,也有一定的客觀標準依從。

(二)籌備、主持法事由莫東耀包辦

21. “講齋”完成,便進行籌備,如購買祭品或其他用品、設置祭壇、聘用喃嘸師傅等工作,這一切都由莫東耀一手包辦。法事也由莫東耀主持,林月珍不須在場参予。這可能是因為她篤信天主教,不便参予其事,更有可能是她根本沒有道教法事的知識和經驗。到法事現場都主要是因為她是介紹人又是喪家友好,希望表示自己辦事負責,又或因為可從中學習法事一般知識,充實自己。從法事費用扣除一切開支後,林月珍可分得餘額2 0%,作為佣金,萬邦分得5%,剩下來的利潤歸莫東耀。

(三)少算佣金---提出的理據

22. 林月珍認為莫東耀少算了佣金給她,一是基於他誇大法事開支,(抬高法事用品價錢、誇大喃嘸師傅數目和工錢),二是沒有遵照招股書所載方程式計算佣金。

(甲)誇大開支

23. 林月珍質疑莫東耀列出的開支,但沒有提任何可靠証據駁斥。法事開支主要是两類,花在購買法事用品上和用以支付喃嘸師傅人工。她因初入行,關於用品當時的價錢,對各種法事用品不認識, 當時價錢也不清楚。只憑事隔頗長時間才向供應商取得的報價等資料,來盤問莫東耀,但不得要領。

24. 至於誇大喃無師傅開支的指控,涉及两方面,師傅人數與每人的工錢,但两方面都不能成立。莫東耀承認她所指,在一些法事中,提供喃嘸師傅的數目,多過承諾喪家的。林月珍認為他這樣做使成本增加,使她少賺了佣金,是不當的行為。多聘了喃嘸師傅的數目根本不多,所費無幾,相比法事費用,更微不足道,但法事場面便做得更“好睇”,可以討好顧客(也是林月珍的好友),情理上,莫東耀這樣做並無不妥,也不足為奇。林月珍也質疑莫東耀是否真的支付喃嘸師傅這麼多工錢,提出的理據是,沒有出示師傅簽收工錢的收據和工資高於工會指引。本席接納莫東耀所說,他沒有要求師傅給收據,因為不是行內的做法。給予師傅較指引高的工資,也無不妥,任何行業都會發生。僱主决定工資多少時,供求關係、工人過往的紀錄、資素及與僱主關係等因素,較工會指引更會重要和實際。本席相信莫東耀所言,沒有誇大支付喃嘸師傅的工錢。

(乙)沒有遵照招股書所載方程式計算佣金

法事收費及佣金

先人

介紹日期

收費(元)

收佣金

收佣金,

佣金

總數=%收費

正權

2004年5

39,800

4,542

15,897

20,439

51.4

見麟

2004年8

11,294

1,506

5,271

6,777

60.0

張月琴

2005年1

13,800

938

3,283

4,221

30.5

蘇愛

2005年3月

13,800

1,316

4,606

5,922

42.9

25. 以招股書上的方程式(佣金 = 收入 – 成本x120% - 代支)來計算,林月珍可得的佣金,比她己收的高出很多。理由是莫東耀的利潤絕大部份都變成林月珍的佣金。林月珍認為莫東耀沒有權從法事賺取利潤,但沒法說明理據,從她不滿的言詞,理解到她可能倚賴下列這些事,(1) 莫東耀、趙惠恩是夫妻: (2)莫東耀的辦事處設在萬邦舖位內,(3)法事服務是萬邦招股書上列出服務的其中一項。

26. 基本爭議是莫東耀的角色,是股東?萬邦員工?法事承判商?本席雖多次詢問試圖澄清,<旦林月珍始終都沒有表明立場,視莫東耀為那角色。

27. 莫東耀雖曾協助成立萬邦,但他說不是股東,林月珍也沒有資疑這點。文件証據、其他証人供詞都顯示他不是股東。成立萬邦對莫東耀的事業有絕大好處,但林權忠、趙惠恩既是股東又與他關係良好,不入股萬邦對他沒有影響。他的辦事處設在萬邦對雙方都有好處,起不到什麽疑點。招股書上雖說明萬邦會提供法事服務,但外判法事服務,也是提供服務方法之一,沒有違背招股書。

28. 提供法事服務,由 “講齋”至法事完畢,都由莫東耀親自打理,責任重大,若他只是萬邦僱員,報酬應不少。不爭的是萬邦沒有給他固定薪酬,接不到法事時便沒收入,一般所謂“手停口停”對他來說“口停口停”更合切。若據林月珍的方程式計算佣金,他只能賺取與其他到場做喃嘸的師傅一樣的工錢,喃嘸之前之後的工作則沒有報酬。這是殊不合理。

(四)少算佣金---申索敗訴

29. 本席相信正如莫東耀所說,法事服務是他個人以天虛宮名義從萬邦接來的生意,趙惠恩和林權忠在萬邦開始營業時己與他達成這安排,同時協定了他所指的計算佣金方法:計算佣金給林月珍時,並沒有誇大開支少算佣金。本席裁定向他提出的申索敗訴。

(五)空頭支票---反申索

30. 林月珍介紹給萬邦的最後一宗法事,是為莫蔣顏女士做的,所須服務費她已全收,但拒絕交回萬邦或莫東耀。為此事,各方曾會面商討,一番對質理論後,林月珍給了莫東耀一張當天日期的支票,以支付他應得的費用。後來支票不能兌現,林月珍承認沒有意圖使支票兌現,這是因為莫東耀沒有依約出示那宗法事的單據。

31. 被告人等否認曾向林月珍承諾出示單據。當時雙方關係已變得很壞,那次會議目的是要林月珍交回款項。相信對數後,林月珍感到滿意,林月珍才向各被告發出即日到期的支票。若不然,為何不給期票,給自己機會檢視單據。被問及此處時,她信誓旦旦說收支票時寫給她的收據能証明她說真話,其實不然。她說收據上的四個字“收妥作實”可作証明。她說“收妥作實”係指收妥單據,支票才能兌現。這是强詞奪理。“收妥作實”一詞經常用在以支票付款的收據上,意思簡明,就是支票兌現後,付款才作實。本席不相信林月珍給被告人等支票時,加上任何附帶條件。這是個辯護理由,不成立。

32. 另一個答辯理由所牽涉的法理不簡單,但對於林月珍來說,就理所當然,又因她不大懂法律,沒有明確提出有關論點。原來退票不久,萬邦己就支票面額如數支付了各被告。就莫東耀而言,萬邦有基本責任支付他法事服務費,而林月珍則沒有,若然顧客賴帳,不會是林月珍負責付帳,應是萬邦(有相關免責條款或協議除外)。本席曾質疑被告人等是否有雙重得益之嫌。代表被告的律師回應說,這不是發空頭支票的答辯理由,而被告可承諾把追回款項分發給股東。就莫東耀的反申索而言,這建議不切實際,還有的就是本席看不到他有何法律上的責任,代萬邦或其股東追討。他沒有承諾任何股東向林月珍追討,就算有,所作承諾因無合約法上所須的“代價”支持,不會有效。這是因為萬邦支付莫東耀款項,只是履行本身己有的責任,不構成此承諾的“代價”。沒有損失,便沒訴因,因此本席裁定莫東耀反申索敗訴。

林月珍與林權忠、趙惠恩間的相互申索

(一)對林、趙两人的指控---立論混亂---証據貧乏

33. 不論在呈堂錄音碟中或庭上作供、陳詞時的表現,都可察覺林月珍對林、趙两位被告極之不滿。本席明白到林月珍真的感覺到受到委屈,因而動氣以致立論混亂,所以不能苛責,只可儘力理解、整理妥當她的論點。

34. 從申索書、証人供詞及作供時可看到林月珍的敘事特點,除語氣表現了對各被告不滿外,對被告的指控也非常嚴重,但對有些關鍵事實,卻避而不談,或只輕描談寫。

(甲)管理不善

35. 林月珍指摘林權忠在殯儀業的經驗不足,不能挑大樑,遑論獨攬大權,妄顧股東利益,更不應擅自以自己一人名義領取殯儀牌照及萬邦的商業登記証,。

36. 林權忠雖沒有經營整間殯儀館的經驗,但在棺材舖任職多年,累積豐富買賣棺材這行業的知識,不足為奇,期間他也兼職殯儀業經紀。自稱熟識殯業,未必為過。接受林月珍盤問時,所有涉及殯儀業的問題,都能一一作答,盡顯對這行業的豐富知識。趙惠恩在殯業的知識經驗,林月珍沒有質疑,同林權忠一樣,從被盤問時的表現,可知她對此行業非常熟悉。作証時,她無意中透露了她介紹給萬邦生意宗數約為林月珍的10倍,自稱有能力和經驗時,並非虛言。林、趙两位被告合作管理萬邦,更可互補不足,全無証據和理由指摘因他們經驗、資歷不足,而影響萬邦的營運。

37. 林月珍不滿為何持牌人只得林權忠一人,雖經証人多次解釋也不放棄,不時重複問題,最後被反問一句“應加入多少股東為持牌人,才算合理”,她無言以對,才轉移話題。林權忠的解釋合理。持牌人要負起遵守有關條例的責任,違例時是只會控告持牌人,萬邦殯儀事務既由林權忠主理,由他持牌最好不過,也理所當然。林月珍的論點是牌照是所有股東的資產,一人持牌有侵吞股東資產之嫌。這是過慮的,雖一人持牌,牌照利益仍歸萬邦股東。其實這牌照與舖位,不可分割,轉讓牌照不轉讓舖位,不能成事,根本不用担心持牌人能背着股東出售牌照圖利。其實林權忠退股時也沒有侵吞牌照利益。最重的是,開業時沒有股東反對林權忠持牌,也沒有其他人自薦或提名其他股東出任。林月珍應知當時各股東都信任林權忠,籌備事宜任由他處理,他們是不會反對他出任持牌人。後來不再信任他,是另一回事,翻此舊帳,絕無理據。

38. 萬邦的商業登記証也是以林權忠獨資經營名義取得的,林月珍因此不滿,認為林權忠侵吞了股東資產。林權忠以獨資名義登記萬邦的生意,一切萬邦的稅務轇輵便由個人負責,証據顯示,他並無因此得到好處。林權忠並無把萬邦商譽賣了給人(即是把萬邦的生意轉讓他人或讓他人用萬邦名義經營)。指他們以7萬元把萬邦賣了給陸如玉,是毫無根據,可能是誤聽讒言。這說法已遭陸如玉的証供否定,其實,正如林、趙所言,他們只是各自以一萬元,把股份轉讓了給陸如玉。自始至終,林、趙两位都沒有把萬邦的權益當為一己私有。他們堅持要有管理殯儀事務的權力,引起林月珍的誤解,至今她說起來,還甚氣忿。林月珍誤以為少數服從多數的理念,適用於管理股份生意,其實不盡然。股東的權益主要是分享利潤,至於管理權力的分配,當然一般是要少數服從多少,但還要看是否與合夥協議相違背。反過來說,合夥協議若規定某某股東有絕對管理權力,也無不可,到時少數反而要服從多數。這是體現合約精神,不是不公平。因為任何股東若不滿管理權力的分配,可退股。正如林權忠所在大會上所說,削他權力,他不如退股不幹。林月珍也有同等權利,若股東不知好歹,繼續讓林、趙當權,她可退股,不退股就要少數服從多數,(甚或要多數服從少數,視乎合夥協議的規定)。

39. 自開業以來,無可置疑股東們賦予林、趙两位管理權,要改變權力分配,得照招股書依法辦理,不滿意結果的股東可退股。林、趙两位退股是平常事,不能說成私吞股東資產。

(乙)生意虧損歸咎個別股東---於事無補

40. 開業一年多,萬邦錄得虧損,銀行存款只得卅萬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林月珍歸咎林、趙兩人,但又說不出虧損原因,怎樣可轉虧為盈。她只空談開支大,又投訴股本不知去向,泛指林、趙管理不善,沒有照顧股東到益。反而林權忠一語中的,萬邦的主要收入,靠賣棺材,他還指出要大約賣多少副棺材,才有利潤。林權忠當時估計,只要股東們合作,交回殯儀費用,繼續讓他全權管理殯儀事務,萬邦還是有可為。可惜事與願違,終須退股收埸,說到這事時,他也難掩心中無奈,帶有遣責個別股東的語氣。

41. 林月珍沒有參予萬邦的運作,她對它的會計帳目不大明白,未能作有系統的分析,取出有用資料以支持她的論點。陸如玉又沒說出有關財政狀況,更無人問她萬邦是否如林月珍所說,開支太大,或有其它可疑情況等。因此,呈堂大量文件也証明不到虧損是林、趙的過失。

(丙)林月珍忽略了股東實際利益各有不同

42. 林月珍看事物、推論時,多以私利角度出發,影響分析力和判斷力。萬邦的利益,即整体股東的利益,同林月珍的個人利益有衝突。舉一個例子,她說林、趙兩位不照顧股東利益,少算佣金;其實心裡只想到自己的利益,但到口述時卻提高調子,說成損害股東利益。又例如,她說他們用錯了方程式,少算了很多佣金, 要求追討差額。一得即一失,她多了佣金,萬邦(即全体股東)自然相對少了利潤,股東像陸如玉般沒有介紹生意,沒有佣金收入,當然利益受損。她的論點高調,動聽,可惜不是事實,混淆了真正爭議所在。

(丁) 証明不到經營手法不誠實

43. 林月珍對林、趙不信任,但沒有証據証明他們的經營手法不誠實。她盤問兩位被告時,曾利用各文件指出那些手法不誠實,但沒有用處。被告人確曾以一間有限公司名義,賣殯儀用品給萬邦,但價錢比香港市價便宜。這些用品要到內地搜購,不用說要花工本,轉買給萬邦賺取蠅頭小利,是合情合法,除非有違合夥協議。況且這做法是沒有向股東穩瞞,陸如玉是公司會計,當然會知道這情況。林月珍當時不聞不問公司事務,所以不知,不算是被告人隱瞞她。其他被她指為不誠實的經營手法,被告人一一否認。其中多項非常嚴重的指控是關於棺材。林月珍指林權忠欺騙顧客,魚目混珠,把廉價棺材代替高價棺材。這是她從定購棺...

To continue reading

Request your trial

VLEX uses login cookies to provide you with a better browsing experience. If you click on 'Accept' or continue browsing this site we consider that you accept our cookie policy.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