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珍 訴 趙惠恩及另二人

Judgment Date19 May 2009
CourtDistrict Court (Hong Kong)
Judgement NumberDCCJ1533/2006
Subject MatterCivil Action
DCCJ001533/2006 林月珍 訴 趙惠恩及另二人

DCCJ1533 - 1543/2006

(合併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6 年第 1533 - 1543 號

(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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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珍 原告人
趙惠恩 第一被告人
林權忠經營萬邦中西殯儀公司 第二被告人
莫東耀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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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聆訊日期:

2008 年 11 月 24 日 至 28 日;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7 日;2009 年 3 月 2 日至 6日;2009 年 3 月 10 日;及2009 年 4 月 7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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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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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士間的關係

1. 林月珍、趙惠恩兩位女士相識多年,是舊同學,又是街坊。趙惠恩和莫東耀兩夫婦與林權忠是多年好友。趙惠恩和林權忠曾合夥經營殯儀業以外的生意,但失敗告終。

2. 除了莫東耀,上述幾位人士,都曾是萬邦中西殯儀公司股東( 下簡稱“萬邦”)。莫東耀從事喃嘸工作多年,主理萬邦法事服務。

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前期

(一)集資

3. 2003年初,林權忠和趙惠恩籌辦成立一間殯儀公司,各自向朋友招股集資。最後成功集資95萬,每股5萬,林月珍是13名股東之一,出資10萬,佔2股。林權忠和趙惠恩各出資5萬,各佔1股。此公司後取名為萬邦中西殯儀公司。

(二)籌辦

4. 經營殯儀業,須政府部門發出執照。選址、內部裝修、安排門面擺設等由林權忠和趙惠恩籌劃。用了幾十萬元,包括等待批出執照時的繳納的數個月空租,萬邦才能開始營業。

(三)業務和營運

5. 公司業務與一般殯儀業無異,提供殮葬儀式咨詢,安排棺木、墓地、靈位、儀式所需用品,及打點喪禮一切有關事務。這些工作萬邦是沒僱用員工負責,全由林權忠和趙惠恩負責。會計、帳目等事務則由另一位佔3股的股東陸如玉負責。陸如王後來出家做了道姑,是林月珍傳召的潻加証人。

6. 股東介紹生意給萬邦時,如一般經紀一樣可得佣金。林月珍也不例外,喪事、法事等完畢後,便獲發佣金。

(四)一年來相安無事

7. 萬邦開業一年來,各股東相安無事,後來多位股東,包括林月珍和陸如玉,對林權忠、趙惠恩两位的管理方式不滿,有些股東更因此沒有把已收取了喪家的服務費交回萬邦。在2005年9月股東大會中,一番激烈爭議後,也解決不了歧見。其後林權忠在10月建議各股東注資,以維持公司營運,但遭反對。最後林權忠和趙惠恩都接受了陸如玉的反建議,把各自的股權,以1萬元賣給了她。

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後期

8. 萬邦在林權忠和趙惠恩退出後,還繼續營業一段時期,據林月珍在申索書所述,是在2006年2月份才正式結業。此段期間,運作情况如何,為何結業,各方都沒說清楚。林月珍從沒有退股,至今仍從事殯儀業,她應該對萬邦後期情况較已退股的林權忠和趙惠恩清楚,但多次被問及時,都不願多說。陸如玉在萬邦結業前己將股份轉讓給另一股東吳昌庭。據林權忠所聞,萬邦租用的營業地方因被收購重建,獲得賠償,他猜測這可能是結業原因。這原因是否屬實,就不得而知。

申索反申索

9. 相安無事一年多期間,林月珍介紹了8宗喪事予萬邦中西殯儀公司,其中4宗包括有特別道教法事服務,殯儀及法事收費共39萬多元,她從中賺取了4萬多元佣金,但認為有少算了佣金14萬多給她。要求林權忠和趙惠恩個人負責賠償其有關殯儀的佣金11萬多,其餘有關法事服務的佣金,少算了約2萬9千,則要求由莫東耀負責賠償。

10. 2005年6月,股東們正醞釀不滿林權忠和趙惠恩的情緒時,林月珍介紹了第9宗喪事給萬邦,殯儀及法事收費共8萬6千多元已由她直接向喪家收取,其中約1萬2千元直接交回萬邦,餘款以3張支票分別給予3位被告人。這3張票後來不能兌現,不爭的原因是林月珍不願意付款,她說這是因為他們3位違反承諾,沒有給她出示有關單據。3位被告人現以支票未能兌現的訴因提出反申索。

証據

(一)証人供詞

(甲)陸如玉

11. 出家後判若兩人-----審訊將近完結時,林月珍才申請傳召陸如玉作証,被告方面强烈反對,本來其理由甚充分,但鑒於很多雙方爭議的事項,陸如玉都牽涉在內,也衹有她最清楚,本席最後都是批淮了。可惜很多事情她己遺忘或未能肯定,之所如此,很大可能是誠如她所說,她已出家了,不再掛念從前世俗事情。事實上在庭上作証時,她神態詳和,語氣溫婉,顯現了出家人的修養,給人有看透世情,與世無爭的感覺,同在股東大會錄音碟聽到她咄咄迫人,處處進取、得處不饒人的語氣,判若两人。

12. 對被告等人再無怨言-----從錄音碟聽來,陸如玉當時是對林權忠、趙惠恩两人頗為不滿,說她反對最力,也不為過。她有別於其他証人,沒有介紹殯儀生意給萬邦賺取佣金,(唯一介紹給萬邦的生意,是小規模的喪事,所涉費用、利潤、佣金非常小,動機出於義助友人,高過為萬邦謀利。),萬邦也沒有外判法事、禮堂佈置等服務給她。因此她只能從萬邦的利潤,獲得利益,若經營不善,沒有利潤、商譽又一文不值,則她的投資便沒有回報。以萬邦當時的財政狀況,股東分紅可說無望,可能正因如此陸如玉才對林權忠和趙惠恩两位如此不滿。但如上文所述,陸如玉對投資萬邦失敗,已不再介懷,作供時對各被告也沒有半向怨言。

13. 証供幫不了原告-----本席相信陸如玉是誠實的証人,記得起的事情,就如她所知說出來,說記不起來時,就真的記不起來,沒有說謊。但她的証詞卻幫不了林月珍,反而在很多方面,同林月珍的所理解的版本不符。

(乙)其他証人

14. 誠懇態度一般相約-----其他証人作供時,不時藉機會宣洩不滿對方的原因。簡而言之,林月珍認為趙惠恩是多年老朋友,值得她信賴。但萬邦開業一年多,都沒有利潤,而公司的銀行存款,較95萬資本少了很多,加上陸如玉向她報訊,說了一句:‘趙惠恩食得你很深。’(意思是少算了佣金給她),於是她要查找各種單據,從此鬧翻,再不信任趙惠恩。三位被告人,卻認為林月珍不顧行規(是否陋習,見仁見智),所有支出都要看單據才相信,細微到如給工作人員利是錢,也不例外。他們認為林月珍有些忘恩負義,是他們向她提供機會認識喪禮有關禮儀,學習殯儀業的實際運作,使她能成為殯儀從業員。雙方各自立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因為各人均真正認為己方沒錯,全錯在對方,所以說到對方不是之處時,每多感情用事,只顧爭吵。尤其是在很多與本案基本爭議無關的細節上,常更因急於指責對方,沒有深思熟慮,便衝口而出,也極有可能避重就輕以掩過籂非。儘管如此,各人作供時均表現出理直氣壯,從表面看,誠懇態度大家相約。判定本案有關事實時,衹從作供時一般態度,來決定誰說的可靠,是不穩妥的。還要看証人的資料來源是否可靠,及其它客觀環境因素。

(二)文件証據

15. 原告文件多種類----林月珍呈堂了大量文件,林林總總。關於萬邦的,有會計帳目、銀行月結單、購買物料單據等。用以說明各人身份、之間關係的,有名片、合照、營業執照等。賴以支持指控誇大成本的,有從供應商得來的價目本,工會業發出的工資指引等。還有的是萬邦營業用的表格,記錄了在每個喪事所提供的殯儀服務項目。

16. 原告文件須口供補充才起作用----審訊時林月珍訴苦,投訴被告方面曾在預審聆訊時一度不同意她可直接呈堂所有上述文件作為証據。據她所描述,後來態度軟化了,是因為聆訊官表示不滿他們此立場。但這也不能苛責被告人等,因為林月珍不願意透露某些萬邦文件的來源。審訊時,被告的律師只專注文件所能表達什麼,對絕大部份文件,都不再質疑來源。雙方也藉文件所載資料來協助盤問,但對文件個別內容的詮釋及所能起到的作用,卻用上很多時間來爭論一番。事實上,原告對她的文件本來就不熟悉,衹是因為進行訴訟,才從多途徑搜集得來。原告人對很多文件上的內容不大理解,要從盤問証人時尋求答案,這過程用了很多時間。儘管如此,文件証據作用有限。文件很多處要依賴証人供詞說明內容,解釋來龍去脈,口供和文件互相對照,文件証據才能起一些作用幫助裁決,可是本身作用不大,只可協助判定各証人口供那部份可靠。

17. 被告方面的文件對林月珍沒幫助---被告方面呈堂文件大多是單據,是關於曾是被告人處理的殯儀服務,目的是証明沒有多算成本、代支,以致少算佣金給林月珍。這些文件林月珍興訴前沒有看過,而絕大部份是萬邦的記錄,除數張關於靈堂報置的單據外,這些萬邦記錄和林月珍所呈堂的是同一預製格式。這數張不同格式的靈堂服務單據,根本不是當時的記錄,或一般記錄。只是這訴訟還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時,為了回應林月珍要求而做出來。這點趙惠恩坦白承認,可說是多此一舉及有點兒”聰明笨伯”,而林月珍認為這是証實趙惠恩等人不誠實。本席不同意這論點, 趙惠恩不但沒有隱瞞做出這數張單據的目的和情況,而且這些單據也是她事後發出,內容是否真實全賴她口供支持,其可靠性等同她的口供。她所以做出這些單據,只是應林月珍的要求,以為這便可使她停止訴訟。趙惠恩並沒有試圖把這些單據作為獨立証據,以令人相信她的有關供詞。本席不認為她之所以發出單據,是希望使人更相信她的有關口供。再者,她若有此意圖,便會以其他謊言掩籂這些文件的來源,誤導他人。

各人有重叠的角色---本案的關鍵

18. 審訊時本席在很旱階段時,已察覺到各人可能牽涉多過一個角色,每個角色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因此多次不厭其煩提醒各方,要多加留意,才能闡明自己的立場和理據。可惜各方只顧及爭辯事情發生的真相,至於當時各人所扮演的角色,則沒有多加留意。雖然如此,本席認為,推論判定事實真相、決定各人理據是否成立時,各人扮演何種角色,起很重要的作用。一言以蔽之’:“角色”是解讀本案証供和理據的既簡易又必要的法門。

林月珍與莫東耀間的相互申索

(一)講齋

19. 當林月珍介紹了喪家給萬邦後,莫東耀便會與喪家接觸,代表萬邦商談法事細節,行內術語稱 “講齋”。喪家所須服務,可謂豐儉由人。要說服客人應多花一些錢,當然要豉其弦簧之舌。其實法事項目五花八門,每一儀式細節,都有某種超度亡人的用途,信眾都未必全知,須“講齋”人闡述,喪家但求心安,能超度先人令其安息,又使觀禮的親朋戚友感覺到先人受尊重,多不惜金錢儘量令法事做到所謂“好好睇睇”。沒有此信仰的人,可視之為迷信,未必認為鋪張的法事費用物有所值。涉案法事服務收費是否物有所值,與案無關,因為不爭的事實是喪家從沒有表示任何不滿。林月珍本人不滿的只是分不到應有的佣金。

20. 據莫東耀所說,他們這一行業也不是胡亂收費,儀式規模的細節、紙札品數目和種類,喃嘸師傅人數等,都有告知喪家,法事收費據服務項目多寡質量來商議。喪家驗証是否貨不對板時,除主感覺外,也有一定的客觀標準依從。

(二)籌備、主持法事由莫東耀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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