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元蘭的事宜

Judgment Date08 June 2020
Neutral Citation[2020] HKCFI 1039
Judgement NumberHCB5679/2019
Subject MatterBankruptcy Proceedings
Court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ong Kong)
HCB5679/2019 有關陳元蘭的事宜

HCB 5679/2019

[2020] HKCFI 10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5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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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 陳元蘭
單方訴訟人: 國泰航空飲食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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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雲浩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5月28日
判決日期: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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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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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為國泰航空飲食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對陳元蘭女士提出的破產呈請。該呈請的基礎是陳元蘭女士沒有應呈請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而付款償債。

2. 債項的起因,是陳女士聲稱在工作期間因意外受傷,因而向呈請人追討僱員補償。經審訊後,區域法院裁定陳女士敗訴(見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546號,判案書編號 [2018] HKDC 987)。陳女士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409號)。在上訴程序中,上訴法庭對陳女士作出了數項訟費命令。呈請人所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涉及3個上訴法庭已向陳女士作出的訟費命令,金額合共為港幣150,000元:

(1) 上訴法庭於2019年1月23日在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409號,就訟費保証金的申請作出裁決,並裁定呈請人可得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評定為港幣80,000元(判案書編號 [2019] HKCA 95)。

(2) 上訴法庭於2019年3月27日,在同一上訴案件中,駁回陳女士申請延長繳交保証金的限期,並命令陳女士付訟費予呈請人,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評定為港幣50,000元。

(3) 由於陳女士沒繳存訟費保証金,其上訴在2019年4月4日被撤銷。隨後,上訴法庭於2019年4月29日,在同一上訴案件中,頒下命令判定陳女士須向呈請人付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評定為港幣20,000元。

3. 陳女士於2019年9月30日存檔其非宗教式誓詞,提出以下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

(1) 上訴庭已於2019年4月4日撤銷其上訴,因此不存在任何債權或債務。

(2) 陳女士已於2019年8月9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民事雜項案件2019年第255號)。

(3) 陳女士已於2019年8月14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4) 根據以上理由,陳女士不是債務人,呈請人也不是債權人。

4. 顯而易見,陳女士所提出的理據並非反對破產呈請的有效理由。雖然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就該項訴訟申請法律援助,但這並不影響她有責任須根據法庭已作出的命令繳付訟費,而且她的法援申請已被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終審法院亦在2020年5月26日駁回陳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5. 陳女士欠下這些不容爭辯的訟費債項,法庭沒有頒下任何暫緩執行的命令。因此,呈請人可向她執行該等訟費命令。

6. 於2020年5月26日,陳女士存檔她的第2份非宗教式誓詞。當中的附件顯示陳女士已就法律援助署拒絕向她提供援助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周家明法官已於2020年5月20日在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355號案中駁回她的申請。陳女士附上她對周法官的判決的上訴通知書,該上訴仍有待處理。可是,上述法律程序並不影響陳女士在訟費命令下的法律責任,對她反對破產全無幫助。

7. 因以上理由,本庭對陳女士頒下破產命令。呈請人可從破產財產中收回訟費。

(林雲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陳穎欣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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