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偉 對 施瑾

Judgment Date31 July 2018
Neutral Citation[2018] HKCFI 1798
Judgement NumberHCA2691/2016
CourtHigh Court (Hong Kong)
Subject MatterCivil Action
HCA2541A/2016 孫建偉 對 施瑾

HCA 2541/2016, HCA 2684/2016 & HCA 2691/2016

(共同聆訊)

[2018] HKCFI 1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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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孫建偉
被告人 Sze Kan (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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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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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孫建偉
被告人 Sze Kan (施瑾)

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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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孫建偉

被告人 Sze Kan (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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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3月9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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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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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建偉先生(“孫先生”) 為HCA 2541/2016, HCA 2684/2016 及 HCA 2691/2016 3宗案件(合稱“該3宗案件")的原告人。 勞杰民聆案官於2017年12月5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 條,因為孫先生缺乏訴訟資格(locus standi),主動頒令剔除孫先生在該3宗案件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和撤銷孫先生於2017年2月16日及2017年2月17日於該3宗案件中發出的3張傳票。孫先生不服此裁決,於2017年12月14日,提交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案情簡

2. 已故姜維嘉女士、姜織賢女士及孫先生的母親姜雪英女士為親姊妹,因此,孫先生是姜維嘉及姜織賢的外甥。另外,孫先生聲稱其父母於1977年12月與姜織賢及其已故丈夫蔡體佑先生達成協議,將孫先生送給姜織賢夫婦作養子。

3. 該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為施瑾女士(“施女士")。施女士原是姜維嘉生前於2008年僱用的護工。

4. 姜織賢及姜維嘉夫婦同住於姜維嘉擁有位於北角英皇道833號麗景樓E座7樓(“英皇道物業”)的住宅。蔡體佑與姜維嘉先後於2009年及2013年離世。施女士聲稱在姜維嘉身故後,她應姜織賢要求留任,並遷入英皇道物業,與姜織賢同住,以便照顧姜織賢。

5. 根據姜維嘉於2010年3月2日所立的遺囑,姜織賢是其遺產(包括英皇道物業)的唯一受益人,同時亦是其中一位執行人,另外2位執行人是孫先生的胞妹孫漪廉女士及Sun Lu Yi女士。有關遺囑於2013年10月3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下獲得認證及予以登記,姜維嘉的全部及個別遺產及財物的管理授予姜織賢,孫漪廉及Sun Lu Yi作為其他遺囑執行人申請及領取姜維嘉遺囑的雙重遺囑認證的權力予以保留。

6. 於2014年3月25日,姜織賢以姜維嘉經認證遺囑的執行人的身份通過一份允許(Assent)把英皇道物業轉入她作為姜維嘉遺產受益人的名下。於同日,姜織賢通過一份送贈契(Deed of Gift)將英皇道物業轉入了施女士名下。施女士聲稱其因悉心照顧姜織賢而深得姜織賢的喜愛及信任,視她如親人無異。

7. 姜織賢於2015年中風。孫先生聲稱施女士霸佔了姜維嘉及姜織賢的財產,包括英皇道物業及所有銀行咭。並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施女士對姜織賢疏於照顧,甚至虐待姜織賢,至使她的病情惡化。

有關姜織賢的監護令

8. 於2016年12月15日,監護委員會因應一位社會工作者Chan Tsz-lok先生於2016年10月3日提出的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該條例”)第IVB部,就姜織賢發出監護令(“該監護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福署長”)任監護人,為其一年。原因是姜織賢是一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監護委員會並信納2份醫生報告,判斷姜織賢應該是大約由2015年8月開始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

孫先生的申索

9. 孫先生於2016年10月3日、2016年10月14日及2016年10月17日於該3宗案件提出申索如下:

(1) HCA 2541/2016:孫先生申索對姜織賢的撫養權及要求法院命令施女士將姜織賢的香港身份證交給孫先生;

(2) HCA 2684/2016:孫先生申請對姜織賢的保護令及命令施女士交出她霸佔的所有屬於姜維嘉及姜織賢的銀行咭;及

(3) HCA 2691/2016:孫先生申請

(a) 撤銷在土地房屋註冊處以施女士為英皇道物業的業主的註冊;

(b) 命令施女士交出英皇道物業的鑰匙;

(c) 執行姜維嘉的遺囑;及

(d) 將英皇道物業的註冊業主改回姜織賢。

10. 其後,孫先生於2017年2月16日及17日,於該3宗案件中發出傳票,提出以下的申請:

(1) HCA 2541/2016:孫先生申請法院頒下撫養令,使其可以撫養姜織賢,及命令施女士把姜織賢的香港身份證交給孫先生;

(2) 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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