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永褔

Judgment Date18 October 2001
CourtHigh Court (Hong Kong)
Judgement NumberHCMA907/2001
Subject MatterMagistracy Appeal
HCMA00090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永褔

HCMA000907/2001

HCMA 904/2001及
90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04及9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858號及

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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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譚永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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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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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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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盗竊罪,第一項於2001年7月31日,第二項於2001年7月14日。

2. 於7月31日的控罪中,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6時50分左右,在報紙攤擋附近徘徊。事主突然發覺那盒內盛著的2,900元紙幣不翼而飛,與此同時他看見上訴人急步走開,所以事主就大叫搶劫,上訴人立即逃跑。稍後給一位警員截停,但在上訴人身上並無搜獲任何事主失去的金錢。其後有一名途人將拾獲的部份款項即共1,350元交回事主。上訴人被警誡下表示他因為沒錢買毒品才盗竊,而他在被追捕時已把紙幣棄掉。

3. 在另一項控罪,即7月14日早上8時50分,上訴人在一家麵包店內從收銀機中偷走了共1,750元。上訴人給一位店舖職員看見他拿走了錢及離開店舖。於是該職員便上前追捕上訴人。 稍後上訴人被三名警員截停,在上訴人的左褲袋內搜出該1,750元紙幣。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因沒錢才偷竊。

4. 上訴人有29次犯案紀錄,22次跟不誠實有關。裁判法官在考慮過上訴人以往屢犯同類案件,對社會人士構成嚴重威脅,所以要考慮一項真正能起阻嚇作用的刑罰以保障公眾利益。在考慮過整件事後,認為上訴人應被判處以18個月為起點的監禁。因上訴人當時認罪,所以裁判法官給予他1/3的扣減,即第一項控罪他需入獄12個月;第二項控罪亦是入獄12個月,但其中8個月是分期執行,即該二項控罪相加起來上訴人需共入獄20個月。

5. 上訴人今早提出關於該刑罰的上訴,他認為刑罪過重,因為他當時既無傷人也無手持任何武器,而他亦已認錯。本席在閱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後,發覺裁判法官提出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並無出錯,因為上訴人的前科紀錄確實不好。但本席閱過該兩項控罪的案情撮要後,本席認為18個月為起點的刑罰明顯亦屬過重。基於考慮案情及必須給予上訴人一有效的阻嚇這二點上,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所以今早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獲勝,上訴人原判的刑罰被撤銷。在第一項控罪,上訴人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在扣減1/3後則為10個月,所以在第一項控罪中,上訴人需入獄10個月;第二項控罪的判刑同樣以15個月為起點,扣減1/3後則為10個月。本席認為這6個月應分期執行,所以上訴人的總刑期應為入獄16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大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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