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 訴 Right Emperor Ltd T/a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Judgment Date28 May 2008
CourtDistrict Court (Hong Kong)
Judgement NumberDCEC376/2005
Subject MatterEmployee"s Compensation Case
DCEC376/2005 王冠雄 訴 RIGHT EMPEROR LTD t/a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DCEC37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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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王冠雄
答辯人 RIGHT EMPEROR LIMITED
trading as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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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3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6年第1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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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王冠雄
被告人 RIGHT EMPEROR LIMITED trading as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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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5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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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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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先生(本案原告)向法庭申請撤銷在2006年8月9日雙方達成的同意傳票和解這兩宗案件的申請,他更要求法院撤銷2006年6月13日他接受被告存入法庭的款項的申請。這款項是被告為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376號案件所支付的。而另外一宗民事訴訟傷亡案件DCPI 1356/2006則為原訟庭高等法院2005年第759號,傷亡訴訟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的案件。

2. 王先生聲稱在2006年6月至8月間的協議是在他受精神病的影響下而達成的,而且,他是受當時代表他的律師,Messrs. Or Ng & Chan影響、壓迫,使他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協議及收取已存入法庭的款項。因他被律師所騙,才接受和解方案,他要求法庭撤銷那些協議及同意傳票所發出的命令。

3. 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序,王先生既然提出這申請,王先生有責任去證明當時他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因為精神病的緣故,不能處理及接受及作出承諾的責任。

4. 代表被告的陳律師反對王先生的申請,他提供了一份法律典籍,表示王先生不能藉著他當時曾患上精神病而推翻協議,除非王先生能夠證明他的精神病影響到他並不知曉自己的行為是否適當,而且這情況是被告人知道的,而利用王先生的精神病在不能自主中作出不當的決定,這份法律典籍為“The Law and Practice of Compromise”,2005年第6版,作者為David Foskett,陳律師所倚賴的段落為該書的第4章第3段,內容如下︰

“Mentally incapable person or patient will be held to a contract unless he can prove he did not know what he was doing and the other party was aware of the incapacity which resulted in his not knowing what he was doing.”

5. 王先生在這申請中曾經提供了一份由屯門精神健康中心的信件,這份信件是由一位歐陽國樑醫生所書寫的,歐陽醫生是王先生的主診醫生,他是青山醫院醫管局醫生。在這份2008年5月2日的信件中,歐陽醫生指出王先生自1996年已被精神病困擾,在2004年9月2日至2007年2月24日,他並沒有到屯門精神健康中心應診。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資料,王先生聲稱他的精神狀態並不穩定,在這段時間中,他的情緒低落,他感覺被針對,亦沒有適當地照顧自己,他亦沒有尋求幫助。自從他恢復接受診治,在2007年2月24日以後,他的精神狀況回復平穩及可處理自己的事件。

6. 王先生倚賴這份件信件去證明當時在2006年6月至8月間,他的精神狀況並不穩定。但當本席檢閱本案的文件,發覺歐陽醫生在本年5月2日所提供的信件內容跟他之前2004年的醫療報告有所出入。王先生存入法庭一份2005年7月的誓章所提供的醫生報告書顯示,他一直也是由青山醫院屯門精神健康中心的醫生照顧,定時接受診治,其中潘錦珊醫生及歐陽國樑醫生也曾經照顧他,他們在2004年間提供了一些醫療報告給王先生的律師。

7. 潘醫生在2004年4月29日的醫療報告書指出,王先生當時能照顧自己,並且態度正面,經常依照醫生吩咐服食藥物,他的精神狀況平穩。潘醫生亦證明在2000年間,自從發生工業意外之後,王先生曾經一度精神狀況不穩定,情緒低落,需要精神醫生的照顧及服食藥物。

8. 歐陽醫生在2004年9月7日及2004年12月22日發出兩份醫療報告,指出他在2004年9月2日曾經檢查王先生,發現王先生的精神狀態平穩,而因為他經已結識了一位新的女朋友,他非常享受他的生活,他而且告訴醫生,他不用定期覆診,只需要在必要時他才往醫院尋求診治。歐陽醫生更指出王先生對自己的精神病有良好的警覺及了解,因此歐陽醫生證實王先生並非一位患上精神病而沒有自顧能力的人,他所指患上精神病患者沒有自主自立能力的是根據香港的《精神健康法例》而說的。

9. 另外一份王先生在05年7月26日誓章中展示的醫療報告書,是另外一位精神病醫生鍾思源醫生所書寫的,書寫日期是05年7月5日。鍾醫生是一位有經驗的精神科醫生,他是一位私家執業的醫生,鍾醫生在05年6月因王先生當時的律師要求,曾經檢查王先生的精神狀況,鍾醫生最後的意見是王先生當時精神狀況良好,可回到他的工作單位,他的精神狀況達致可以提供指示給他的律師,並可到法庭作供。

10. 明顯地,王先生在2005年7月26日的誓章,是因為要應付當時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兩宗訴訟,一宗是《僱員補償條例》的申索,另外一份是民事訴訟的申索。因為他提出訴訟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時間,即在意外發生之後超過三年才提出訴訟,因此他需要解釋為何他未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申索,他的解釋是在意外之後他曾經患上精神病,因此不能提供指示及作出申請。而歐陽醫生、潘醫生及鍾醫生的報告書也是因此而發出的,以作為支持他的逾期申索的申請。當時王先生在誓章中指出,在2005年開始,他經已可以作出申索,而且有獨立自主的能力去處理他的訴訟事宜。

11. 王先生現在向法庭作出申請,聲稱在2006年6月至8月間,他是被迫去接受和解的安排,因為他精神病的緣故,不能清醒理智地作出決定。

12. 經過考慮,王先生所提供的醫療報告書及他的陳詞,再考慮王先生在2005年7月26日所提供的誓章,展示全部的醫療報告書,我發覺王先生未能證明在2004年9月後至2007年2月此段時間,他是受精神病困擾的。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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