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JurisdictionHong Kong
Judgment Date02 March 2023
Neutral Citation[2023] HKCFI 661
Year2023
Subject Matter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
Judgement NumberHCAL227/2023
HCAL227/2023 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HCAL 227/2023

[2023] HKCFI 6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葉黎穩
建議答辯人 香港政府
有利害關係方 香港特區首長李家超先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3年2月15日存檔表格86,內容如下:

(a) 建議的答辯人:「香港政府」;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包括已廢除的。」

(c) 所尋求的濟助(不包括附件):

「(1) 廢除與烟草相關的法律(如禁烟區、烟草稅……)

(2) 用粵語審訊,文件使用中文

(3) 損害賠償,十億元以上」

(d) 尋求濟助的理由:

「本人不清楚三個月限期是怎樣計法,基本法存在已久,如有延遲,請批准延遲。」

2. 申請人同日存檔誓章,稱他吸煙超過50年,每天一至三包,「政府控烟、禁烟區、加煙稅、管制、限制烟草、損害本人的經濟和自由」,煙包上的警告字句及圖象,損害他吸煙的心情,宣傳吸煙危害健康,令他感歧視及滋擾,亦不盡不實,以訛傳訛;「偏頗:免紅酒稅,加煙稅」;「違反基本法,第5條或第11條或第34條」。

3. 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對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a) 在其表格86中,申請人並無列明他欲循司法覆核要求廢除的法律的確切條款,只籠統地說「烟草及吸烟相關的法律」;

(b) 不同的法律涉及不同的考慮,生效日期亦不同;

(c) 香港就煙草徵稅,由來已久,要求煙包印上警告字句及圖象,與及設立禁煙區,亦已實行多時。申請人要求批准延遲作出申請,卻無提出任何原因支持;

(d) 法例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經濟、規範他的自由,或損害他的主觀心情,但這本身均不構成廢除法例的足夠理據;

(e) 申請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他稱相關法例違反他所列出的《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及第34條;

(f) 申請人要求十億元以上「損害賠償」,亦無法律或事實理據;

(g)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非可合理地辯正成立,更全無成功機會。

4. 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3年3月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3年3月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葉黎穩
九龍 黃大仙 東頭邨
振東樓 2519室
已於2023年3月1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特區首長李家超先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
c/o律政司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座9樓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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